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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把目光投向100年前的1925年。
那時中國處于北洋軍閥混戰時期。
離我奶奶出生還有2年,而我爺爺是在4年后的1929年出生。
1859年,查爾斯·達爾文發表了《物種起源》。達爾文在其科學巨著《物種起源》中,用進化論推翻了“神創論”,完成了人類認識自然界的一次飛躍。
然而,在《物種起源》問世的第66年,達爾文逝世后的第43年,在號稱最發達的美國,竟然發生了一場令人啼笑皆非的“猿猴訴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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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紀20年代初,美國社會興起了一場由民主黨政客布賴恩領導的反進化論運動。
1925年田納西州的法令明確宣布:本州的一切大學,師范學校和其他各級公立學校,它們的任何教師如果講授了任何否認上帝創造了人的圣經學說的異端,都將作為違法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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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5年5月7日,布賴恩在田納西州戴頓鎮地方政府向法院起訴,指控當地年輕的生物教員斯科普斯在課堂上講授進化論,違反該州法律。控告書上這樣寫道:“要是人是由猿猴進化而來的,那么上帝干什么去了呢?”戴頓鎮法院決定在7月10日開庭審理此案。
1925年7月10日,這位名叫斯科普斯(John T. Scopes)的高中生物老師因在課堂上教授進化論而受審。
著名記者門肯(H. L. Mencken)親眼目睹了這場審判,給審判起了個別名“猴子審判”。
它被稱為“世紀審判”,標志著科學與宗教之間持續至今的文化“戰爭”的關鍵歷史時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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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組建了一個專家團隊,其中包括一位人類學教授、一位動物學教授、一位胚胎學家、一位地質學家、一位教育心理學家,以及一位宗教史教授兼神學院院長。這些專家大多信仰宗教,但反對原教旨主義。他們提倡“現代主義”,將科學與宗教相協調。
但不幸的是,這些專家的證詞被審判法官裁定為“不具相關性”,因此陪審團無法聽取。
但法官允許將證詞記錄在法庭記錄中。這些證詞被媒體廣泛報道,并成為重要的公共教育材料。
1927年1月15日,田納西高等法院作出了終審判決,即認定巴特勒法案是合憲法的,斯科普斯有罪。
正義終于敗給了邪惡。
斯科普斯強調判其有罪是不公正的,他將秉承學術自由的理念一如既往地去抗爭到底。
媒體則認為,被告雖然敗訴,但進化論卻獲得普及,斯科普斯審判案是達爾文主義大獲全勝的一大經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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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進化論的教學水平實際上是下降了。
直到1967-1970年間,反進化論法才在田納西、阿肯色和密西西比三州被廢除。
1968 年,最高法院做出埃珀遜案(Epperson)判決,裁定禁止在公立學校教授進化論的法律違反了憲法第一修正案關于政教分離的原則,《巴特勒法》與其他許多州類似法律一起因違憲而失效。
全美72位諾貝爾獎獲得者、17個州的科學院和其他7個科學專業團體聯合向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遞交了請愿書,認為所謂的“創世科學”只不過是經過偽裝的宗教。1987年6月,聯邦最高法院以7票對2票判處路易斯安那州的“平衡法案”非法,廢除了最后一個反進化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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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后,我們想到“猴子審判”,或許我們感慨,正義不總是戰勝邪惡,有理也不一定贏得官司。
這正應了那句名言:正義不一定能實現,但我們一定能等得到。
2025年10月22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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