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常鴻律師事務所彭艷軍律師成功代理一起運輸合同糾紛案件。原告楊XX乘坐被告XX公司運營的公交車時,因其他乘客下車推擠而受傷。彭律師憑借專業知識和豐富經驗,為楊XX爭取到應有的賠償,彰顯了法律的公正與權威。
在城市公交運輸中,乘客與承運人之間形成了特定的合同關系。承運人有義務將旅客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若旅客在運輸過程中傷亡,承運人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除非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故意、重大過失造成。
本案中,2019年7月17日6時許,楊XX乘坐XX公司運營的836路公交車上班。正值上班高峰期,車內人員擁擠,楊XX站在前車門第二個臺階上。當車輛到達岳各莊站停靠時,車內一名穿格子襯衫的男乘客從前門下車,將站在車門口的楊XX擠下車,導致其跌落受傷。隨后,該車司機報警,楊XX被120急救車送至水利醫院治療,診斷為腰椎L1骨折,后轉至北京大學第三醫院住院治療,并進行了手術。
楊XX認為,自己乘坐被告的車輛,雙方形成客運合同關系,被告未將其安全送達目的地,構成違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遂訴至法院,提出多項賠償請求。
XX公司辯稱,原告受傷與公司沒有關系,是乘客下車過程中把原告擠到了車下。
彭艷軍律師作為楊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在庭審中充分舉證。他提交了住院病案、診斷證明、醫療費票據、勞動合同、銀行交易明細、事發當時錄像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經審理,法院認定楊XX乘坐XX公司運營的公交車上班,雙方形成城市公交運輸合同關系。楊XX受傷的直接原因是其他乘客下車時的推擠行為,XX公司雖不存在侵權行為,但在履行運輸合同過程中未確保旅客安全,且未能舉證證明楊XX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因此,XX公司作為承運人,應對楊XX此次事件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楊XX要求賠償的各項損失數額,法院結合其傷情、住院等情況酌情確定。經核定,楊XX的合理損失為:醫療費28177.17元;誤工費因證據不足未獲支持;護理費酌定每日150元,護理期90日,共計13500元;餐費、住宿費未獲支持;殘疾賠償金按2019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3849元/年,計算20年,計29539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因本案系合同糾紛未獲支持。上述費用共計337073.17元。
最終,法院判決北京XX公司第六客運分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楊XX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337073.17元;駁回楊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和鑒定費也依法進行了分擔。
彭艷軍律師憑借其深厚的法學功底、豐富的實踐經驗以及對案件的精準把握,成功為當事人爭取到了應有的權益,再次展現了其在法律領域的卓越能力和專業素養,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推動法治進程貢獻了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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