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主體不明是武昌區人民政府醫政科與武漢大學人民醫院內部交流的事情沒有必要搞清楚
康強
![]()
![]()
![]()
珞珈山
一、關于被告主體不明的法律原則
?立案審查標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原告起訴需有明確的被告。若被告主體身份無法通過現有材料(如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信息等)明確,法院應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
?司法實踐中的處理?: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曾發布典型案例(如“掛名法人遭天降債務”案),強調對被告主體不明的案件需嚴格審查,避免因主體錯誤導致程序空轉。
二、本案中被告主體爭議的焦點
?武昌區人民政府衛健委醫政科與武漢大學人民醫院的職責劃分?:
若涉及醫療行為,武漢大學人民醫院作為獨立法人主體應承擔相應責任;
若涉及行政監管(如醫療事故調查),武昌區人民政府衛健委醫政科可能作為行政主體。
最高法院認為“無需調查”可能基于以下理由:
原告未能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具體被告的侵權行為;
被告主體身份可通過內部管理文件或行政程序明確,無需司法介入。
?擴散行為的舉證責任?: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需提供證據證明擴散行為存在(如醫療記錄、行政文書等);
若原告未提供初步證據,法院可依職權調查,但需符合《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的“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情形。
三、法院不調查取證的法律依據
?舉證責任分配?:原告主張“康強擴大傷情”或“被告擴散信息”,需提供基礎證據(如醫療鑒定報告、行政決定書等)。若原告未完成舉證,法院無義務主動調查。
?司法權與行政權的界限?:
若“擴散”行為涉及行政程序(如行政復議),應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
若涉及民事侵權,原告需證明被告存在過錯(如違反《個人信息保護法》第13條)。
四、對本案的建議
?原告方?:
補充提交證明被告主體身份的證據(如政府信息公開回復、醫院法人登記信息);
明確“擴散”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如媒體報道、行政文件泄露),并申請法院調取相關證據。
?被告方?:
若武昌區人民政府主張武漢大學人民醫院擴散,可向法院提交證據(如行政復議決定書、派出所調查筆錄);
若武漢大學人民醫院否認擴散,可申請司法鑒定或證人出庭。
五、類似案例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2025)?:在“某企業訴某局行政不作為案”中,法院以“被告主體不明確”為由駁回起訴,后原告通過補充證據重新立案。此案表明,法院對被告主體不明的案件持嚴格審查態度。
結論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未調查取證可能基于原告未完成舉證責任或被告主體身份可通過其他途徑明確。建議原告完善證據后重新起訴,或通過行政程序解決爭議。若確有證據證明法院存在程序違法,可申請再審或向檢察院申請監督。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