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犯中,前置法的明知審查與區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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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犯罪認定的關鍵在于區分適用前置規范與刑法的銜接認定,行刑交叉的界限并非涇渭分明,再加上很多行業具有特殊性,在司法實踐中會對此類犯罪有固有認識,從而導致法律適用錯誤。
一、推定行為人對前置規定認識的明知性
對于法律等規范具有天然的明知是法律推定,無須證明。但實踐難題是,并非所有的人對前置規范都有明確認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高檢會〔2019〕2號)中規定了行刑銜接問題。《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10號)對于行政執法過程中,與刑事司法的銜接進行了規定。
可以看出,行刑銜接不僅是普通民眾的認識判斷,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時也會有分歧意見。法律規定公民對法律規定內容明知,但民眾是否實際明知仍然需要審查。
(高檢會〔2019〕2號)第四條對主觀故意的認定問題進行規定,即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故意,應當依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職情況、職業經歷、專業背景、培訓經歷、本人因同類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情況以及吸收資金方式、宣傳推廣、合同資料、業務流程等證據,結合其供述,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該規定本質上也是對行為人對非法集資前置法律認識的審查,如果沒有明確認識就不具備犯罪故意。
二、行政法律與刑事法律是不同的評價體系,認定犯罪應當堅持罪刑法定原則
銷售偽劣種子罪是典型的法定犯,《種子法》和刑法具有不同的評價。對于“假劣”和偽劣的認定具有差異。同時,對于因果關系的審查存在根本差別。
假劣和偽劣的問題,可以對比法律條款。比如,“種子種類、品種與標簽標注的內容不符”屬于《種子法》規定的假種子。舉一個簡單的例子,品種標注雖然不符,但不會影響產量,生長周期等與標注品種吻合的,是否屬于刑法意義上的“偽”種子呢?
除此之外,因果關系的認定是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又一本質區別。行政執法不要求具有因果關系就可以認定,并予以行政處罰。而犯罪則要求必須滿足“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結果。
也就是說,行政處罰方面要求以銷售金額(貨值)為認定基礎,但犯罪卻要求假種子與生產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刑法與行政法本屬于不同的社會行為評價系統,不可逾越己方的界限越權管轄,這是基本原則。但社會實踐的復雜性,使司法判斷極易出現分歧。
辯護時,需要有行刑銜接和刑事司法的判斷,免被指控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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