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人民法院關于罪犯饒志炎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2025)鄂2801刑初320號
罪犯饒志炎,男,1992年2月6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土家族,高中文化,無業。
2025年4月29日,本院作出(2025)鄂2801刑初320號刑事判決,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饒志炎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該判決已于2025年5月13日生效,并于當日向恩施市公安局送達收監執行決定書,次日恩施市公安局執行收監體檢時,發現罪犯饒志炎患有慢性腎衰竭、尿毒癥期、慢性心力衰竭等,有生命危險,恩施市看守所因此決定暫緩收押。
經查,罪犯饒志炎系腎移植術后,移植腎萎縮,慢性腎功能衰竭,血液透析狀態,其所患疾病符合司法通【2014】112號《暫予監外執行規定》附件《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第六條的相關規定,不宜收監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將罪犯饒志炎暫予監外執行。
二0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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