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中志(昆明市原國土資源局局長、大理州委原常委、大理市委原書記)涉嫌重大職務犯罪漏罪,目前正接受云南省監委監察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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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褚中志曾因受賄罪被判刑。
2015年,11月17日,云南省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依法公開對大理州原州委常委、大理市委書記褚中志受賄一案進行公開宣判,認定褚中志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依法予以沒收案發后褚中志退繳的受賄款。
褚中志,男,1967年9月生,漢族,河南省唐河縣人,博士學歷,大理州原州委常委、大理市委書記,曾任昆明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局長、云南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云南省公路局副局長、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副廳長。
當時,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4年期間褚中志先后利用其擔任昆明市國土局副局長、局長、云南省國土廳副廳長、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副廳長等職務便利和其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先后多次非法收受鄒某、尹某、武某、王某、劉某、周某、包某等請托人所送人民幣340余萬元、美元1萬元,干股人民幣55萬元,并為相關請托人在加快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土地交易手續、調整用地指標、違規進行土地退儲等方面謀取利益。
法院審理認為,褚中志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無視國家法律,利用職務便利和其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在相關辦案部門對其宣布采取調查措施后,如實交待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其行為雖不具備成立自首的構成要件,不屬自首,但可依法從輕處罰。褚中志在案發前已主動上繳部分受賄款,其余受賄款在案發后其家屬已代其全部退繳,并主動履行財產刑,可酌情對褚中志從輕處罰。
2025年10月16日,云南省紀委監委通報,涉嫌重大職務犯罪漏罪,目前正接受云南省監委監察調查。
作者:施懷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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