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用工藏著不少“隱形雷區”,稍有不慎便可能引發勞動爭議、增加用工成本。本期元韜漫談特別邀請北京德恒(武漢)律師事務所何博律師結合實務經驗,從勞動關系認定、勞動合同管理、用工期間權益保障到保險問題處理,為企業梳理用工全流程的風險與應對策略,助力企業合規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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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關系認定:別踩“三類”關鍵坑
認定勞動關系并非只看“有沒有簽合同”,需同時滿足“合法主體 + 受管理有報酬 + 勞動屬業務組成”三大條件。以下三類情況最易出問題,企業需重點規避:
1.業務轉包 / 掛靠坑:若將業務轉包給無合法經營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其招用的勞動者出現勞動報酬、工傷等問題,發包方或被掛靠單位需承擔相應責任,且該規則覆蓋所有行業,不再局限于建筑、礦山領域。
2.關聯單位混用工坑:勞動者被多個關聯單位交替或同時用工,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的,需結合工作時間、工作內容、報酬支付等綜合認定勞動關系,關聯單位可能需共同承擔支付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等責任。
3.外國人用工坑:外國人與境內企業建立用工關系,需取得永久居留資格、工作許可且合法停留居留等手續,才能認定勞動關系;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可作為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企業需注意其用工主體資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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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勞動合同管理:明確“三個”關鍵邊界
勞動合同是用工的“基礎保障”,但很多企業在簽訂、履行、解除環節容易出錯:
1.未簽合同的雙倍工資:用工30日內需簽合同,超1個月不滿1年未簽,從第2個月付雙倍工資;滿1年未簽,視為無固定期限合同,仲裁時效1年。
2.試用期不能亂定:合同期3個月-1年,試用期≤1個月;1年-3年,≤2個月;3年及以上/無固定期限,≤6個月,且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工資≥正式工資80%且不低于最低工資,違反約定且已履行的,要付賠償金。
3.解約需合法:員工主動離職、嚴重違規等10種情況,企業無需補償;企業未提供勞動保護、未及時付薪等情況解約,需按“每滿1年付1個月工資”補償,高收入者按社平工資3倍封頂。違法解約,員工可要求繼續履約或要2倍補償的賠償金。
三、用工期間:盯緊“三個”細節
1.加班費不能用補貼代:平時加班≥150% 工資,雙休日加班(不能補休)≥200%,法定節假日≥300%。“碎片式加班” 也算加班,企業需按實際時長付薪。
2.年休假不能少:累計工作 1-10 年,年休假 5 天;10-20年,年休假10天;20年以上,年休假15天。未休的,經員工同意,按日工資300%付補償。
3.競業限制不濫用:僅限高管、高級技術人員等,期限≤2年,企業需按月付補償,員工違約要返還補償并付違約金。
四、保險問題:明確“兩大”要點
1.社保約定不繳無效:企業與員工約定不繳社保無效,未繳的,員工可解約并要補償;企業補繳后,可追要已付的“社保補償款”。
2.工傷責任要分清:工作受傷、上下班非主責交通事故等7種情況算工傷,被借調期間工傷由原單位擔責,勞務派遣期由派遣單位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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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企業用工法律風險貫穿“招、用、管、離”全流程,每一個環節的疏忽都可能引發法律糾紛。何博律師的分享,與其說是一份“避坑指南”,不如說是一份“成長手冊”。它提醒著每一家企業:用工合規的背后,是對人的尊重,是對責任的堅守,更是企業行穩致遠的底氣。唯有將法律的剛性要求,內化為管理的柔性關懷,將每一次用工決策,都視為對人才價值的尊重與投資,企業才能在合規的軌道上行穩致遠,與員工共同成長,實現真正的價值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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