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從 “信用揚州” 相關公示內容看到, 北區華僑城的開發 商「揚州華僑城實業發展有限公司」 因未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被罰8.25萬元!
此外,“ 僑城南苑”小區的物業 「揚州華僑城物業服務有限公司」 因“ 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行為及其從屬”, 簡言之就是向業主違規收費,罰款55666.08元、沒收違法所得27833.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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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信用揚州
華僑城項目位于揚州北區瘦西湖路與僑香路交匯處西北側,2018年開發商斥資 18 億拿地,憑借 “相對低價 + 文旅項目傍身” 的優勢,曾是區域內的 “明星樓盤”:
住宅規劃開發了僑城南院和僑城北苑。僑城南院規劃3132戶,基本售罄交付;僑城北苑目前在售中,也賣出了近兩千套。
文旅配套“揚州夢幻之城”曾是項目亮點,但于2025年4月突然發布閉園通知,進一步引發業主對項目后續的擔憂。
如今對于這個項目,有不少業主反饋,很是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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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發商: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罰款 8.25 萬元!
近日,信用揚州對揚州華僑城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進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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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揚州華僑城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未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最終被罰款8.25萬!
根據相關規定,建設單位必須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目的是通過約束自身付款行為、降低施工單位風險,從源頭保障農民工工資足額按時發放,維護建筑市場穩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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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業:違規收電梯費,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僑城南苑”小區的物業「揚州華僑城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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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事實簡單概括為:
根據揚州相關物業服務規定,沒有地下車庫的一樓住戶,免收電梯運行費。但當事人(揚州華僑城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向小區 119 戶“住一樓、未購買 / 租賃地下室車位”的業主收取電梯運行費共計 86458.62 元。
景區監管局責令其退款,規定期限內物業僅向46戶完成退款,退轉38617.24 元,剩余 47841.38 元被初認定為違法所得。
2024 年12月至 2025 年1月,當事人就擬行政處罰申請聽證,稱截至 2024 年 12月23日已退轉 57996.76 元;2025 年1月24 日又提交證據,表明截至當日共退轉 58625.58 元(新增 628.82 元)。經市監局重大案件會議討論,同意扣除該部分退款,最終認定當事人違法所得為27833.04 元。
根據《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七項、第十一條第一款,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罰款金額55666.08元、沒收違法所得27833.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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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違法事實:
經查,2019年11月當事人和“僑城南苑”小區的開發商“揚州華僑城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委托合同》,該合同第六條約定電梯運行費是0.55元/月/平方米。
2022年5月19日當事人入駐該小區提供物業服務,并與業主簽訂物業合同,收取物業費、電梯運行費等相關費用,收費標準與《前期物業服務委托合同》相同。
經查實,該小區地下室共有一層,設有公共電動車車庫、產權汽車車位和人防汽車車位,所有樓層電梯和步行樓梯均可到達地下室。該小區內共有119戶在地下室既未購買產權車位也未租賃人防車位,且居住在一樓的業主。
當事人自述依據《揚州市關于明確市區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揚價服〔2017〕45號)中第六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以下簡稱:揚價服〔2017〕45號文),按照小區內業主應交電梯運行費的80,即0.44元/月/平方米的標準(0.55*80=0.44元),對上述119戶業主收取了電梯運行費共計86458.62元,并提供相關業主名單和收費明細。
依據《揚州市關于市區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揚價服〔2017〕103號)規定(以下簡稱:揚價服〔2017〕103號文):“現對電梯運行費的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沒有地下車庫的一樓住戶,免收電梯運行費。
本通知與市物價局、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2017年5月9日《關于明確市區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揚價服〔2017〕45號)一并執行”的規定,以及本局就當事人上述收費行為分別向揚州市發改委和揚州市住建局發函請示的復函,當事人涉嫌違規收取上述119戶業主電梯運行費共計86458.62元。
本局依法向當事人下達《揚州市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退款通知書》,在規定期限內,當事人完成退、轉業主共計46戶,退款金額共計38617.24元,剩余47841.38元本案所涉電梯運行費未完成退款手續,即違法所得共計47841.38元。
2024年12月23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揚景市監罰聽告〔2024〕1-611號),告知本局擬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
2024年12月25日,本局收到當事人寄送給本局的《關于揚州華僑城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的回復函》。在該函件中,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2025年1月3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揚州市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揚景市監聽通〔2025〕1號),告知當事人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和其他事項。 在2025年1月15日舉行的聽證會中,當事人申辯:從開始退款截止到收到聽證告知書之日,當事人共完成本案所涉業主退、轉金額共計57996.76元,還有28461.84元未完成退款,要求本局撤銷對當事人的處罰。但在聽證會現場當事人未提交相應的證據資料。2025年1月24日,當事人向本局提交了退款情況說明和業主簽名確認的退、轉單等相應的證據資料。退款情況說明中,當事人又自述從2024年11月19日到2025年1月24日,當事人又完成本案所涉業主退、轉金額20008.34元,即截止2025年1月24日當事人已完成本案所涉業主退、轉金額共計58,625.58元,該表述與當事人在聽證會上所述共完成本案所涉業主退、轉金額共計57996.76元相比,又多出628.82元。當事人自述聽證會上申辯的退、轉金額是統計截止到2024年12月23日,2025年1月24日提交的資料是統計截止到2025年1月24日,中間一個多月的時間當事人又多退了628.82元。依據當事人2025年1月24日提交的資料,當事人截止當日完成本案所涉業主退、轉金額共計58625.58元,仍有27833.04元未完成退款手續。
當事人要求將其2024年11月19日至2025年1月24日期間的退款金額20008.34元,從其本案所涉違法所得中扣除。經本局重大案件會議討論,本局同意當事人的該申請。
本局最終認定當事人的違法所得為27833.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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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業主多重不滿:房屋質量、物業費爭議!
對于僑城南院,今年8月曾有業主求助于新聞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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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道,2019年,陸先生在華僑城購置了期房,在2022年5月開發商交房后,他就發現房子存在空鼓、漏水等情況,于是要求整改。2024年7月,他再次去房子查看時,又發現了新的問題:家里插座等電器設備里的電線沒有了。
據反映,有100多戶存在類似電線遺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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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業主奔走維權之時,物業卻要求他補齊三年物業費。物業表示:他們已在2022年發送了交房通知書,業主拿到通知書,就視同已經收房。
對此法律人員表示,發出交房通知書,不代表就是交房。一般來說,根據房屋鑰匙的交付以及業主的簽收來確認房屋是否已經交付,房屋交付之前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進行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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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揚州華僑城開發商與物業的違法違規事件中,行政部門通過明確監管職責、依據法規精準處罰,形成了對市場主體的有效約束。
開發商、物業也要主動承擔責任、落實整改,從違法違規中吸取教訓,切實保障相關方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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