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蹈家協會系列腐敗案,應警惕腐敗向民營機構蔓延
文/葉雨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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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中國舞蹈家協會系列腐敗案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從4月4日馮雙白、羅斌和韋立三人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調查,到9月、10月相繼開庭審理,這起涉及正廳級干部、貫穿權力機關與群團組織的腐敗案件,猶如一面鏡子,清晰映照出腐敗從傳統權力領域向民營機構、群團組織蔓延的嚴峻態勢,敲響了加強監督、凈化生態的警鐘。
一、腐敗蔓延:權力失范的“多米諾效應”
馮雙白、羅斌、韋立三人,身處中國舞蹈家協會這一兼具群團組織屬性與行業影響力的關鍵位置,本應是推動舞蹈事業健康發展、弘揚藝術精神的引領者,卻淪為腐敗的“階下囚”。他們的腐敗行為,絕非孤立事件,而是權力失范引發的“多米諾效應”。
在傳統權力機關,腐敗往往圍繞行政審批、資源分配等核心權力展開。而在群團組織,看似缺乏直接的行政權力,實則掌控著行業規則制定、項目評審、資格認證等關鍵資源。馮雙白等人利用中國舞蹈家協會的影響力,將考級認證、教師培訓、賽事舉辦等本應服務于藝術發展的活動,異化為謀取私利的工具。他們通過操縱考級標準、指定合作機構、暗箱操作賽事結果等手段,構建起一條隱秘的利益輸送鏈,將權力觸角伸向民營機構,形成官商勾結的腐敗共同體。
這種腐敗蔓延,不僅破壞了權力運行的正常秩序,更嚴重損害了群團組織的公信力和社會形象。當群團組織不再是行業利益的代表者和維護者,而是腐敗的溫床,其存在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必然受到質疑。
二、利益勾結:民營機構淪為腐敗“幫兇”
在這起腐敗案中,民營機構扮演了極不光彩的角色。部分民營機構為獲取不正當利益,主動向馮雙白等人行賄,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考級認證資格、賽事承辦權等。他們將商業利益置于藝術發展之上,與腐敗分子沆瀣一氣,共同侵蝕著行業的健康發展。
以舞蹈考級為例,一些民營機構與馮雙白等人勾結,降低考級標準,放寬認證條件,只要繳納一定費用,學員就能輕松獲得考級證書。這種行為不僅嚴重違背了藝術教育的規律和原則,導致大量不具備相應水平的學員進入舞蹈領域,為教學質量和藝術水準埋下隱患,更助長了腐敗之風的蔓延。民營機構為了一己私利,甘愿成為腐敗分子的“幫兇”,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阻礙了行業的創新與進步。
同時,這種利益勾結也反映出民營機構在面對權力時的脆弱與無奈。在權力與資本的博弈中,部分民營機構缺乏足夠的抵抗力和自律性,為了生存和發展,選擇與腐敗分子同流合污。這不僅損害了自身的長遠利益,也破壞了整個行業的生態平衡。
三、監督缺失:制度漏洞催生腐敗溫床
腐敗從權力機關向民營機構和群團機構蔓延,暴露出監督體系的嚴重缺失。一方面,對群團組織的監督存在盲區。群團組織雖然不屬于傳統的行政機關,但卻擁有一定的公共權力和資源。然而,現有的監督機制往往側重于行政機關,對群團組織的監督相對薄弱,導致其權力運行缺乏有效的制約和監督。
另一方面,對民營機構與群團組織之間利益關系的監管也存在漏洞。在市場經濟環境下,民營機構與群團組織之間的合作日益頻繁,但相關的監管制度卻未能及時跟上。對于民營機構在合作過程中是否存在行賄受賄、利益輸送等違法行為,缺乏有效的監測和懲處機制,使得腐敗分子有機可乘。
此外,內部監督機制的不完善也是導致腐敗蔓延的重要原因。在一些群團組織中,內部監督機構形同虛設,缺乏獨立性和權威性,無法對領導層的權力運行進行有效監督。同時,民主監督氛圍不濃厚,成員對腐敗行為的舉報和監督積極性不高,進一步助長了腐敗之風的滋生。
四、治理之策:構建全方位監督體系
遏制腐敗從權力機關向民營機構和群團機構蔓延,必須構建全方位、多層次的監督體系。首先,要完善法律法規,明確群團組織的權力邊界和責任義務,將群團組織納入法治化軌道,使其權力運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其次,要加強外部監督。建立健全對群團組織的審計、監察制度,定期對其財務狀況、項目運作等進行檢查和評估。同時,鼓勵媒體和社會公眾對群團組織的行為進行監督,形成強大的社會輿論壓力。
再者,要強化內部監督。完善群團組織的內部治理結構,建立健全民主決策、民主監督機制,充分發揮成員的監督作用。加強對領導層的權力制約,實行權力清單制度,明確其權力范圍和行使程序。
最后,要加強對民營機構的監管。建立健全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對民營機構的資質、信譽等進行嚴格審查。加強對民營機構與群團組織合作項目的監管,防止利益輸送和腐敗行為的發生。
腐敗從權力機關向民營機構和群團機構蔓延,是權力失范、利益勾結和監督缺失共同作用的結果。我們必須以這起系列腐敗案為契機,深刻反思,痛定思痛,采取有效措施,構建全方位的監督體系,守護權力與文化的清朗天空,讓藝術回歸本真,讓社會充滿正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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