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盧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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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民事/合同/個體工商/連帶責任/字號變更/經營者變更
一、基本案情
2022年3月,張某與李某口頭約定,張某以裝修為投資入股籌備中的某美容中心。同年7月4日,某美容中心依法辦理個體工商戶工商登記,字號為某美容中心,經營者為李某。2024年3月1日,李某與受讓經營者王某達成關于某美容中心轉讓合意,并簽訂《轉讓協議》,主要約定:某美容中心以現狀轉讓,轉讓前的債務由李某承擔,遺留的會員由受讓人負責處理。該協議簽訂后,某美容中心、張某與李某達成裝修款結算協議,約定某美容中心分期償還張某裝修款70000元。之后,某美容中心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字號更名為王某美容中心,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變更為王某。后某美容中心、李某未按期償還張某裝修款。張某訴至法院要求李某、王某美容中心、王某連帶償還裝修款70000元。
二、裁判結果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個體工商戶變更字號、經營者后新的經營者應否承擔變更前的債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個體工商戶是以經營者或經營者家庭責任財產作為債務擔保的商事主體。在個體工商戶經營期間一旦形成債務,其責任主體便已確定,相應責任財產范圍也已確定。當個體工商戶字號、經營者變更時,原經營者的債務與變更后的經營者并無實質關聯。故個體工商戶字號、經營者變更前的債務,應當由原經營者承擔。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連帶債權或連帶債務,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現行法律并未規定個體工商戶字號、經營者變更后,與轉讓人連帶承擔受讓前的債務。因此,變更后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并無法律依據。本案中轉讓協議中也明確約定,轉讓之前的債務由原經營者自行承擔。故張某請求變更字號后的經營者王某、王某健身中心承擔連帶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作出生效判決的法院判令:一、李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張某裝修款70000元;二、駁回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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