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莊志明律師
今天看到一個好處“兩頭占”的新聞,實在氣不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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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社部門系統篩查中發現異常:什邡市有社區干部在職期間領取失業保險金。順著線索,什邡市紀委監委迅速展開調查。調查發現,什邡市雍城街道一名社區干部楊某某從某公司離職后曾申領失業保險金,后來其當選為社區干部每月領取固定工資。但楊某某并未如實報告就業情況,違規領取失業保險金長達17個月,共計2.77萬元。該案并不復雜,卻引起了什邡市紀委監委的重視。“基層干部既拿財政補助,又領失業保險金,‘兩頭占’就是違規之舉。”什邡市監委委員賴磊說。
我相信這樣的現象絕不是四川所獨有的現象,其他地方的人社部門也要加大力度好好排查排查。。
可不可“兩頭占”?我查了下相關規定。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四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條例》(筆者備注:即上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1.重新就業的;2.應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5.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可見,領取失業金需滿足非自愿離職、目前中斷就業、參保滿1年、失業登記且不拒絕推薦就業等要件,主動離職或者已經有工作的不符合領取失業金的條件。
該新聞事件中的社區干部已經實現了再就業,很明顯不符合領取失業金條件。對這種不該領失業金而領取失業金的行為,《失業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對照以上規定,騙取失業金的,不僅要退失業金,還要處以數倍的罰款,得不償失。
騙取失業保險金不僅僅面臨經濟罰款的行政責任,還面臨刑事責任,看幾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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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關于騙取失業金的案例有弄虛作假騙取失業金的,有隱瞞不報騙取失業金的——統統是詐騙罪。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這是非常明確的法律依據。
可見,隱瞞已就業實際狀態,領取失業金的行為涉嫌詐騙罪。對本新聞事件中這些涉嫌詐騙罪的社區干部,該罰款的堅決罰款,該清退的要盡快清退,該移交司法的毫不留情移交司法。社區工作天天和老百姓切身利益打交道,如此貪圖蠅頭小利的干部混在社區必定損害群眾利益,損害干部形象,早開除早好!
騰出位子,讓其他有志于為社區群眾服務的青年們好好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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