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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只是文字
為什么畫面感那么強
當情境照進現實
假設你正在暢想應該如何度過周末時光
突然收到老板通知說周末團建
你會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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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舉案說法的主人公就遇到了同樣的處境
被解除勞動合同原因竟是
拒絕了公司組織的周末團建
和小編一起來看看這個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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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
拒絕下班后的團建被辭退,合法嗎?周末安排團建,算加班嗎?
《勞動法》第三條明確規定,勞動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權利。
團建活動通常被看作企業為員工提供的一種福利,企業通過組織團建活動可以促進員工之間的良性合作,達到建立互信,增強企業凝聚力和團隊合作精神的效果,從而提升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企業的用工自主權不能逾越法律的邊界,休息日屬于休息時間,休息日安排團建活動,占用了勞動者的休息時間,應當視同加班。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及《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的規定,休息日安排團建活動應當征得員工同意,且應當按照休息日加班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具備充分的法律、制度和事實依據,否則,可能被認定為違法解除。本案中,公司安排在休息日開展團建活動,本應事先征求員工的意見,劉某因事不能參加,公司應當尊重員工的選擇。公司以此為由主張劉某不服從工作安排,進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缺乏法律、制度和事實依據,屬于違法解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企業在組織團建時應當充分尊重員工的意愿,在維護企業文化的同時,應當保障員工的休息權利,才能更好地發揮團建的作用,增進企業與員工的親切感、歸屬感。
案例來源:成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青羊區人社局勞動仲裁咨詢相關聯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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