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實名舉報老家一鎮干部涉嫌購田建“別墅”,未經對方同意還曝光其車牌號后,被警方以擾亂單位秩序并侵犯對方隱私為由行拘。福建永泰男子劉忠南認為自己很冤枉。
舉報——
實名舉報鎮干部涉嫌買地建“別墅”并“曝光”其車牌號
劉忠南今年54歲,系福建省福州市永泰縣嵩口鎮人,因維權反映問題與鎮干部陳某產生矛盾。
劉忠南對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介紹說,他和陳某老家是鄰村,他每次回家都要經過陳某家門口,有一天看到那里建起一幢漂亮的大約4層樓的房子,當地村民說那是陳某家修的“別墅”,他進一步調查發現陳某還有一輛奧迪車,在縣城還買有房,“他只是一名公職人員,當時才30多歲,哪來那么多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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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村干部陳某家修的“別墅”
于是,他向永泰縣相關部門實名舉報陳某在老家買農田建“別墅”,還將此事發在網上“曝光”。
劉忠南在網上發微博稱,嵩口鎮90后干部陳某“城里有房有車,還在老家買基本農田蓋別墅,巨額財產來源不明被實名舉報無人問津。”
記者發現,他的舉報中除配有一幢外觀漂亮的多層樓房圖片外,還有一輛沒有被遮擋車牌號的奧迪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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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陳某的奧迪車
拘留——
縣城歸來途中被帶走,擾亂單位秩序和侵犯隱私被拘19天
劉忠南介紹說,今年8月中旬的一天下午,他和兩名朋友一起到永泰縣相關部門詢問調查結果,對方口頭告知稱舉報不屬實,要求書面回復遭拒。
他說,回家途中他被當地派出所民警攔下,帶到一辦案中心作筆錄后送到拘留所羈押起來。
8月16日,永泰縣公安局的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當天下午5時左右,劉忠南等人到永泰縣相關部門大樓一樓辦公場所大聲爭吵、討要說法,其中一同行女子用手機不斷對著辦公區域拍攝,相關部門干部和領導要求三人離開并刪除所拍攝視頻,該女子仍然繼續拍攝,并拒絕刪除所拍攝的音視頻,劉忠南等人還阻撓工作人員勸阻,三人繼續逗留、吵鬧長達十分鐘后才離開,他們三人的行為已嚴重影響到正常辦公秩序。
該決定書還稱,7月22日12時左右,劉忠南使用其微博“劉忠南V”的賬號,在未經受害人陳某允許情況下,私自通過網絡將陳某的家庭住址及車牌號碼發布到微博上,至今該條微博仍未刪除,劉忠南的行為已對受害者生活造成影響,其行為已構成擾亂單位秩序、侵犯隱私,決定對他行政拘留19天。據悉,另兩人分別被行拘9天和10天。
9月4日,劉忠南拘留期滿被釋放回家。他稱,自己因為舉報涉嫌貪腐的鎮干部被行拘,“我不服拘留,我將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回應——
是否系“別墅”各方各執一詞,鄰居稱花費100多萬元修建
被劉忠南實名舉報的永泰縣嵩口鎮干部陳某,是否涉嫌在農村老家買田建“別墅”呢?
劉忠南稱,那幢“別墅”正在裝修時,他拿著自拍桿親自去看過,還拍攝了視頻,“他們不允許我拍,還將我的自拍桿折斷了,我報警后民警趕到現場調解,要求對方賠償我的自拍桿費用,但我沒要就離開了。”
劉忠南提供的證據顯示,那幢房子大約4層,當時樓下停著一輛警車,民警下車了解情況后主持雙方調解。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系上當事人陳某,目前他已調到永泰縣機關單位任職,他回應稱老家那套房子是自建房,沒有登記在自己名下。至于是不是“別墅”,他說“無可奉告”并掛斷電話。
記者又聯系上了永泰縣相關部門人士,詢問劉忠南舉報的相關情況,追問那套房子是不是“別墅”,對方稱不接受采訪。
劉忠南給記者提供的相關證據顯示,他向相關部門追問陳某老家那幢房子是否是別墅時,對方一直沒有正面回答,稱他的舉報不屬實,說陳某沒有違規違紀行為,他老家和縣城那套房子都不在陳某名下,那輛奧迪車是他父親出資一部分購買的,并稱他的舉報不需要征得陳某同意。
陳某老家一位鄰居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陳某姐姐在永泰縣教育局上班,他母親是一名地地道道的農村婦女,父親是一名保安,幾年前他們在距老宅直徑約200米處的一塊農田里修建了一幢樓房,村里人都稱那幢漂亮樓房是“別墅”,“那塊田有他自家的一部分,還買有別人的一部分,那套房子是登記在陳某母親名下的。”
劉忠南說,此前他曾走訪過當地多位村民,得知陳某家境一般,“房子和車子的錢從哪里來的,希望相關部門進一步查證。”
律師說法——
公職人員應當接受監督,舉報可以不經當事人同意
知名律師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舉報貪腐是公民監督權的體現,但應當依法進行,劉忠南舉報時曝光陳某家庭住址和車牌號涉及隱私問題。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劉忠南在微博上公開陳某家庭住址和車牌號,雖涉及隱私信息,但這可能是對方貪腐的證據或者線索,其作為公職人員應當接受監督。
付建主任稱,如果陳某認為劉忠南侵犯其隱私,可要求對方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以及賠償損失等,永泰縣公安局認定劉忠南構成侵犯隱私并作出行政拘留19天的處罰,但該處罰需建立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且處罰應遵循過罰相當原則。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劉忠南向相關部門實名舉報原鎮干部陳某涉嫌違法違紀行為,不需要征得對方同意。根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舉報網站發布的檢舉控告類信訪事項辦理指南,公民可以直接向紀檢監察機關反映黨組織、黨員或監察對象的違紀違法行為,包括通過郵寄信件、現場走訪、網絡舉報受理平臺等渠道,并未要求舉報前需征得被舉報人同意。
趙良善表示,如果舉報屬實,即若陳某確實存在買農田建“別墅”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問題,根據相關規定,對于違反廉潔紀律、群眾紀律等行為,將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同時,對于其職務違法行為,監察機關可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此外,若其行為構成犯罪,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趙良善說,如果經調查確認舉報不屬實,且劉忠南不存在故意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的主觀故意,則屬于錯告或檢舉失實,不構成違紀違法。但若劉忠南是故意捏造事實誣告陷害陳某,意圖使陳某受刑事追究,他則可能構成誣告陷害罪,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將受到刑事處罰。
趙良善指出,劉忠南被拘留天數是否合理,需要綜合考慮其行為的情節輕重、造成的影響等因素。如果他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了侵害,可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趙良善稱,劉忠南已表示將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訴訟,這是合法的維權途徑,他可以通過收集相關證據,如行政處罰決定書、現場視頻、證人證言等,證明自己的行為未達到應被拘留的嚴重程度,或者證明警方的處罰程序不合法等,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警方的行政處罰決定,最終由法院一錘定音。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黃平
(來源:大風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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