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新聞報社眾鳴新聞首席記者 駱聞 熊宇
2024年12月12日,貴州中實渝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下稱中實渝公司)向貴州省金沙縣人民法院(下稱金沙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金沙縣開明同心城小區業主委員會(下稱同心城業委會)支付2024年4月至11月的公共收益分成暫計45萬,并自起訴之日起以45萬為基礎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訴訟費、律師費由同心城業委會負擔。
中實渝公司起訴認為,其系同心城合法的物業服務提供商,根據與同心城業委會簽訂的《開明同心城物業服務合同》(下簡稱服務合同)第三章第八條之規定:“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屬于全體業主共有部位,公用設施設備場所統一委托乙方(中實渝公司)經營管理,在扣除稅金后,中實渝公司和業委會各占50%,并享有小區公共收益50%的分成。
2024年4月8日,中實渝公司曾因同心城業委會未支付2024年3月份公共收益5萬元等事宜提起訴訟。后經調解和金沙法院司法確認,業委會履行調解金額后拖欠4-12月公共收益分成,經多次催要拒不履行支付義務違約。
被告同心城業委會缺席開庭金沙法院主動審理物業合同效力
2025年1月16日,金沙法院立案后,以適用普通程序開庭審理,同心城業委會經傳喚后未到庭參加庭審。金沙法院在原被告都未提出服務合同是否無效的情況下主動審理認為,中實渝公司與同心城業委會的爭議焦點為其簽訂的合同效力是否有效的認定。
金沙法院查明,一是2024 年 4 月 11 日,中實渝公司與同心城業委會簽訂服務合同,明確同心城的物業費的收費標準與公共收益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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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法院
二是2024 年 4 月 16 日,中實渝公司向金沙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同心城業委會承擔中實渝公司中標后拒絕簽署服務合同的違約金86萬余元,同時賠償一個月的進場服務費67萬余元。經金沙縣商事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同心城業委會欠中實渝公司服務費60萬元分期支付,公共收益5萬元業委會一次性支付,調解協議經司法確認并履行完畢。
三是2024 年 7 月 29 日,開明同心城業主劉大志、馬建敏、陳央萍、李雄、張艷以同心城業委會為被告向金沙法院請求,撤銷同心城業委會于 2024 年 3 月作出的“選聘中實渝公司進入開明同心城小區從事物業服務” 的決議(下稱決議)。2024 年 10 月 14 日,金沙法院以同心城業委會作出的決議面積和業主人數未達到法定要求判決撤銷。
金沙法院審理認為:物業管理是指物業管理機構統一對住宅小區提供公共性服務,包括社會治安和環境秩序的維護和管理,根據其管理事實和服務行為,依照規定標準向住戶收取一定費用的一種社會性服務工作。物業管理權是一種存在于他人所有物上的物權,因此誰可以行使該權利,應當由物的所有權人(即業主)決定。同心城業委會作為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雖然有權選聘物業管理公司、物業管理人員或其他專業服務機構進行物業管理,并與其簽訂物業管理合同,約定相關合同內容的權利,但同心城業委會在行使相應權利時,應當征得全體業主同意。
金沙縣法院還認為:根據金沙法院對同心城業委會選聘物業的決議被撤銷,中實渝公司與同心城業委會簽訂簽訂的服務合同應為無效合同。另外,中實渝公司與同心城業委會簽訂的服務合同約定的公共利益分配,依法屬于全體業主所有。因雙方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為無效合同,中實渝公司以服務合同中關于公共利益收入的分配主張權利應當予以駁回。
2025年6月12日,金沙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中實渝公司主張同心城業委會支付公共收益分成的訴求。
大眾新聞報社眾鳴新聞記者注意到,金沙法院在該案中主要依據業主訴同心城業委會決議撤銷的判決中提到的劉大志等人,因2024年5月8日因打砸中實渝公司同心城服務辦公室,2024年7月7日被金沙縣公安局依法處以行政拘留5日至7日不等的行政處罰,相關被處罰人員不服提起行政訴訟。2025年8月20日,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維持金沙縣公安局對該幾人的依法行政處罰。
二審中實渝認為金沙法院存在違反“不告不理”的原則主動審查合同效力屬于濫用職權枉法裁判
據了解,中實渝公司不服金沙法院對該案的一審判決,向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目前,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并于9月22日上午開庭審理。
中實渝公司上訴認為,一審金沙法院存在違反“不告不理”的原則主動審查合同效力無法律依據,系濫用職權枉法裁判的行為,認定合同無效純屬錯誤。合同效力審查需以當事人主張為前提,金沙法院無權主動啟動審查,嚴重違背“不告不理”原則。
一審中,同心城業委會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既未對服務合同的效力提出任何異議,也未提交任何反駁證據,應視為其放棄抗辯權利。金沙法院無視“當事人未主張,法院不審查”的基本訴訟規則,主動將“合同效力”列為爭議焦點并啟動審查,甚至替未到庭的同心城業委會“尋找無效理由”,以原被“撤銷選聘進場決議”為由認定合同無效。金沙法院的行為本質是超越審判職權,代替一方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完全打破了“法官中立、當事人平等”的訴訟平衡,嚴重侵犯中實渝公司的合法訴訟權益,程序違法性顯而易見。
中實渝公司根據合同約定訴同心城業委會支付公共收益,從法律規定上不存在法院可主動審查合同效力的例外情形。服務合同是中實渝公司與同心城業委會基于真實意思表示簽訂,內容僅涉及雙方之間的物業服務權利義務及公共收益分配,未觸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完全屬于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約定。金沙法院強行將“選聘進場決議被撤銷”與“合同無效”畫等號,既無法律依據,也違背基本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業主僅可請求撤銷業委會決議,而決議被撤銷并不必然導致基于決議簽訂的合同無效。決議是同心城業委會的內部決策行為,服務合同是同心城業委會與中實渝公司之間的外部民事法律行為,二者效力獨立。金沙法院混淆“內部決策效力”與“外部合同效力”,屬于法律概念認知錯誤。
金沙法院確認中實渝公司與同心城業委會簽訂的服務合同無效,與其曾作出的多份裁判文書和相關職能部門作出的行政文書相互沖突,自相矛盾,更無法自圓其說枉法裁判。
二審庭審法官歸納爭議焦點
二審庭審筆錄內容顯示:上訴人中實渝公司對被上訴人同心城業委會的出庭代理人有異議。根據金沙縣住建局出具的業委會備案證明,鄔勝忠偽造換屆選舉出具委托手續,其召集 60 余人召開業主大會,對小區業委會進行改選。同時勾結金沙縣政府主管部門未公示先備案,其行為違反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上訴人中實渝公司請求法庭查實60人召開的業主大會是否能代表小區3854 戶,同時上訴人中實渝公司也提供證據同心城業委會成員聲明證明鄔勝忠等人的偽造行為,請求法庭予以查實對相關人員依法予以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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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庭審筆錄部分內容截圖(受訪者供圖)
二審庭審法官歸納案涉爭議焦點為: 一是雙方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二是上訴人中實渝公司要求分成 45 萬元及利息是否應當支持?三是一審判決是否屬于程序嚴重違法?上訴人中實渝公司當庭表示,一審中原被告均未向法院請求確認合同效力,合同未達到民法典強制無效的條件,若二審法院需審查,上訴人聽從法庭安排。同時還認為二審應當增加一審法院適用法律嚴重錯誤的爭議焦點。
9月22日上午庭審最后,二審法官詢問是否同意調解,被上訴人同心城業委會不同意調解,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擇期宣判。
律師:同心城業委會沒有出庭視為對其權利的放棄
2025年4月以來,大眾新聞報社眾鳴新聞記者分別以題為《貴州金沙開明同心城電梯無人管理業主安全保障遭遇嚴重威脅》、《追蹤!金沙開明同心城鼓場街道委托物鬧代管被指搶奪崗位瓜分業主收益》、《再追蹤!貴州金沙縣鼓場街道被指操控開明同心城非法業主委員會》、《物鬧搶奪金沙開明同心城管理權被處罰狀告公安局和縣政府終審敗訴》持續對金沙縣開明同心城的電梯安全、中實渝公司與同心城業委會的矛盾糾紛、金沙縣鼓場街道和玉屏社區居民委員會委托張國波代管開明同心城、中實渝公司與鼓場街道的維權糾紛等事宜進行關注,引發金沙縣委縣政府的高度重視整治同心城存在的問題。
2025年7月15日,中實渝起訴同心城業委會和鼓場街道、玉屏社區的經濟賠償糾紛在金沙法院開庭,大眾新聞報社眾鳴新聞記者參與當天的全程庭審旁聽。目前,中實渝起訴同心城業委會和鼓場街道、玉屏社區的賠償糾紛一審還未作出判決。
針對該案中實渝質疑的相關問題,大眾新聞報社眾鳴新聞記者采訪貴州黔律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黃雪剛,黃雪剛律師告訴大眾新聞報社眾鳴新聞記者:根據法律規定,同心城業委會沒有出庭也沒有向法庭提交書面答辯狀,視為對其權利的放棄。
也有其他專業法律人士告訴大眾新聞報社眾鳴新聞記者,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證據規則等規定,民事訴訟采取“不告不理”的民事訴訟審判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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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法院的一審判決內容截圖(受訪者供圖)
中實渝公司劉總向大眾新聞報社眾鳴新聞記者反映,該案一審時金沙法院在被告同心城業委會缺席未提出確認合同效力時,金沙法院違反民法典153條確認合同效力的審判行為違法。上訴后二審在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時,業委會鄔勝忠偽造委托手續且在庭審中虛假陳述中實渝公司未在小區開展工作。中實渝公司當庭出示證據實名舉報鄔勝忠與代理人偽造委托手續與庭審虛假陳述。后面提交舉報證據聯系二審法官電話一直沒有人接,書記員告知庭審后不收代理詞和舉報信。
針對中實渝公司反映的相關問題,9月28日上午,大眾新聞報社眾鳴新聞記者聯系該案的二審主審法官和書記員,電話顯示無法接通。據中實渝公司透露,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相關法官已確認收到中實渝公司的舉報信并向承辦法官轉交。
中實渝公司與同心城業委會的公共收益支付糾紛二審判決結果,大眾新聞報社眾鳴新聞記者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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