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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營商環境建設,要求著力構建高水平市場經濟體制,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大力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持續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河北法院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依法平等保護各類經營主體合法權益,堅決糾治涉企審判執行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嚴格公正辦理涉企案件。5月份以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工作要求,認真開展規范涉企執法司法專項行動,期間涌現出一批優秀涉企典型案例。現篩選8件典型案例予以發布。
河北法院發布規范涉企執法司法專項行動典型案例
目 錄
1.“一攬子”化解三地醫藥企業三起合同糾紛程序實體爭議
——充分運用“先行調解”+“異地協同”,做實定分止爭,護航企業發展
2.馬鈴薯加工企業與種植戶買賣合同糾紛調解案
——“總對總”聯動 + 遠程調解,守護縣域農業產業鏈
3.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破產清算轉和解案
——運用破產和解制度助力小微企業脫困重生
4.“天賜麥1號”小麥植物新品種侵權案
——行政執法和司法審判銜接保護種業企業創新發展
5.某環保公司訴某安裝公司、某醫廢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大型企業與小型企業間的“背靠背條款”無效
6.代縣某鐵礦有限公司訴秦皇島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案
——依法保障中小企業合法權益
7.某印章制作公司訴某區行政審批局確認行政協議無效案
——政府采購中企業公平競爭權的充分保護
8.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保全活封”,保障房企開發房屋的正常銷售
案例一:
“一攬子”化解三地醫藥企業三起合同糾紛程序實體爭議
——充分運用“先行調解”+“異地協同”,做實定分止爭,
護航企業發展
【基本案情】
邯鄲某醫院系河北省百強民營企業開辦的民營醫院,為轄區重點納稅單位,石家莊某醫院系河北省知名中醫專家開辦的專科醫院。2024年8月,邯鄲某醫院與石家莊某醫院簽訂《托管運營協議》,約定石家莊某醫院采取托管的形式委托邯鄲某醫院進行運營管理。托管期間,石家莊某醫院與吉林某醫藥公司達成中藥買賣協議,合同履行中產生爭議。2025年1月,石家莊某醫院以邯鄲某醫院存在違約行為為由向石家莊市鹿泉區法院起訴,鹿泉區法院依法受理。2025年3月,邯鄲某醫院以石家莊某醫院違約為由向邯鄲市邯山區法院起訴。石家莊某醫院提出管轄權異議,邯山區法院裁定駁回管轄權異議后,石家莊某醫院上訴至邯鄲中院。2025年4月,吉林某醫藥公司以石家莊某醫院不支付貨款為由向邯鄲市叢臺區法院起訴,石家莊某醫院提出管轄權異議,叢臺區法院駁回管轄權異議后,石家莊某醫院上訴至邯鄲中院。
【裁判結果】
邯鄲中院在管轄異議案件審理中發現,三起案件涉及三地民營醫療企業,爭議管轄地涉及邯鄲市邯山區、叢臺區及石家莊市鹿泉區法院,基本案情復雜,爭議標的涉及大量中藥材,不宜長期存放,如不及時解決將給各方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為最大限度降低對三地民營醫療企業正常經營活動的影響,邯鄲中院突破“先程序后實體”的常規流程,以定分止爭為導向,確定了“一攬子”實質化解爭議的處理方案。一是協調三地法院移送相關案件材料,由邯鄲中院統一進行糾紛化解;二是釋明先行調解的優勢,調動各方當事人先行調解的主動性;三是明確爭議焦點,闡明糾紛解決路徑。在三地法院協同配合下,經過多輪“背靠背”先行調解工作,三地民營醫藥企業就合同糾紛實體爭議達成和解并當場履行,均自愿撤回了起訴。
【典型意義】
在管轄異議案件審理程序中,河北邯鄲中院充分發揮先行調解機制作用,通過三地法院協同配合,“一攬子”化解三地醫藥企業三起合同糾紛程序實體爭議,既防止了程序空轉,做實了定分止爭,又避免了產生更多衍生訴訟,護航企業高質量發展。這是人民法院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的典型實踐,為依法平等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助力打造一流法治化營商環境貢獻了法院力量。
案例二:
馬鈴薯加工企業與種植戶買賣合同糾紛調解案
——“總對總”聯動 + 遠程調解,守護縣域農業產業鏈
【基本案情】
圍場某馬鈴薯加工企業是當地重點農產品加工主體,常年收購周邊種植戶鮮薯。村民張某等10多戶種植戶2023年9月與加工企業簽訂《鮮薯收購協議》,約定當年10月-11月分三批供貨,加工企業收貨后10日內付款,鮮薯需符合“無腐爛、無凍害”標準。
2023年10月第一批鮮薯交付后,加工企業以“部分鮮薯有輕微凍斑”為由僅付80%貨款;11月第二批交付時,企業再次以質量異議拒付全款,還提出要扣除“分揀成本”。張某等種植戶認為輕微凍斑是當地秋季常見情況,不影響加工,企業拖欠貨款已影響次年春耕農資采購,協商無果后擬起訴追討剩余貨款及利息。
【裁判結果】
圍場法院考慮到雙方均為馬鈴薯產業關鍵主體,且種植戶正籌備春耕,當即啟動“非訴化解”流程,聯動縣農業產業化協會,依托“庭所聯建”機制通過“IP”可視電話開展遠程調解,減少雙方奔波。
調解中,調解員聯合農技人員通過視頻查看鮮薯情況,確認僅少量鮮薯有輕微凍斑,可分揀剔除,不影響加工。調解員向加工企業釋明 “標的物輕微瑕疵不影響主要用途,不得拒付全款”的法律規定,也提醒種植戶后續需提升鮮薯分揀質量。
結合雙方需求,調解員提出方案:加工企業于2023年12月15日前支付全部剩余貨款,不扣“分揀成本”;種植戶承諾2024年優先向該企業供薯,并提前做好質量把控。雙方簽訂了《調解協議》。2023年12月10日,加工企業全額付款;2024年春季,雙方續簽收購協議,恢復穩定合作。
【典型意義】
本案整合“總對總”聯動與“IP”可視電話遠程調解,依托與當地工商聯建立的“總對總”訴調對接機制,引入行業協會專業人員解決質量爭議,讓企業和種植戶足不出戶化解糾紛,避免冬季往返不便,踐行“司法服務送上門”。
馬鈴薯是圍場支柱產業,本案未簡單裁判,而是通過調解平衡利益,規范企業壓價行為,保障種植戶權益,同時促成后續合作,避免產業鏈斷裂,體現司法對農業產業協同的保障作用。
從調解啟動到糾紛化解僅12天,且零訴訟費,為雙方節省時間與經濟成本,還通過后續合作約定奠定長期協作基礎,契合“楓橋經驗”實質解紛的核心要求,為同類涉企糾紛提供范例。
案例三:
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破產清算轉和解案
——運用破產和解制度助力小微企業脫困重生
【基本案情】
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6月14日,注冊資本為2,000萬元,主營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等業務。因新產品研發資金滯后疊加應收款項難以追回等因素,暫時出現停工停產,其占用的廠房系租賃而來,因租賃費未能支付,機器設備已經被強制執行,拖欠的職工工資無力支付,并經仲裁陸續進入執行程序。2025年4月,經職工債權人楊某等人同意,內丘縣人民法院將所涉執行案件移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邢臺中院)進行破產清算審查。2025年5月26日,邢臺中院經審查裁定受理此案。
【審理過程】
破產清算程序開始之后,經管理人調查,最終確認5筆職工債權,債權金額為107033.19元。邢臺中院審理中發現,該公司剩余的部分半成品化工原料無法處置,亦無其他財產可供變價、分配,但經初步調查判斷,其生產的產品具有一定的銷售渠道和市場客戶,具備挽救價值,尚未完全喪失市場生存能力。一方面,指導管理人協助該公司股東與化工類行業協會溝通,充分利用協會專業與資源優勢,協調為該公司租用新的生產設備,盡快實現恢復生產;一方面,指導管理人代表該公司向兩名股東追繳未繳出資,釋明大額出資風險,并宣傳破產保護理念,為股東籌備資金而促成和解夯實基礎;一方面,向5名職工債權人多次講明破產清算與破產和解狀態下的清償比例,引導理性認知轉入破產和解程序,企業將得以保留,職工還可以再就業。最終,在法院、管理人、行業協會的合力下,快速促成該公司提出切實可行的和解方案,并獲債權人會議全票通過。2025年7月28日,邢臺中院裁定認可該公司和解協議并終止和解程序。2025年8月16日,和解協議執行完畢,股東自籌資金予以償還職工債權51375.93元,該公司得以存續并進入恢復生產階段,5名職工債權人得以再就業。
【典型意義】
本案是邢臺中院運用“破產程序+行業介入+合理引導+靈活談判”保護小微企業重生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從案件受理到裁定認可和解協議再到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僅用時不到3個月,通過采取法治化手段和市場化思維,準確判斷小微企業挽救的可能性,靈活組織多方利益主體促成和解,既保障了債權人利益的快速實現,又最大程度地降低了破產成本,還實現了職工債權人的再就業,最大限度地幫助陷入困境的小微企業快速復活,充分釋放了破產和解制度一次性化解糾紛矛盾的現實價值,為小微企業重回市場贏得生機,起到了增強小微企業發展動力和信心的示范作用,助力持續優化營商環境。
案例四:
“天賜麥1號”小麥植物新品種侵權案
——行政執法和司法審判銜接保護種業企業創新發展
【基本案情】
河北某賜糧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北某農業公司”)系“天賜麥1號”小麥植物新品種的品種權人。河北某農業公司通過網絡視頻平臺發現趙縣某航農資門市(以下簡稱“趙縣某農資門市”)未經授權宣傳銷售“天賜麥l號”小麥種子,隨后向當地農業農村局進行報案。農業農村局經調查后,出具了《行政處罰決定書》,罰款人民幣10000元并沒收違法種子1983斤。后河北某農業公司向法院提出侵權訴訟,請求判令趙縣某農資門市和其經營者梅某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和合理開支合計15萬元。
【裁判結果】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農業農村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和網絡視頻平臺發布的銷售、許諾銷售視頻,可以認定趙縣某農資門市存在為商業目的生產、銷售、許諾銷售授權植物新品種“天賜麥1號”的行為,侵害了河北某農業公司享有的植物新品種權。趙縣某農資門市辯稱其種植的“天賜麥1號”小麥種子系作為普通糧食銷售和自家承包地種植使用,并非生產、繁殖后作為小麥種子出售,但其未提供證據證明,且《行政處罰決定書》和網絡視頻可以確定其存在生產、銷售、許諾銷售的事實。法院認定趙縣某農資門市構成侵害植物新品種權,并根據植物新品種權的類型、趙縣某農資門市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以及合理開支等因素,判決趙縣某農資門市、梅某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河北某農業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共計300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行政執法和司法審判銜接保護種業企業創新發展、保護其核心知識產權的典型案例。面對趙縣某農資門市未經授權生產、銷售、許諾銷售“天賜麥1號”種子的侵權行為,品種權企業(河北某農業公司)積極運用“行政舉報+司法訴訟”的維權路徑。其典型意義在于:一是顯著降低企業維權門檻與成本。通過向農業農村部門舉報,企業成功借助行政執法的專業性和高效性,快速固定了關鍵侵權證據(如《行政處罰決定書》、網絡銷售視頻),有效解決了種業企業普遍面臨的自行取證難、成本高、周期長等痛點,使維權更具可操作性。二是司法裁判強力保障企業權益。法院在民事訴訟中,充分尊重并采納行政程序認定的侵權事實,依法判令侵權方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不僅及時制止了侵權行為,更對企業遭受的損失進行了實質性彌補,直接回應了企業對侵權賠償的核心訴求。三是構建清晰維權預期,提振企業創新信心。本案確立的“行政固定證據、司法落實賠償”協同保護模式,為種業企業提供了一條高效、可靠的維權通道。它釋放出司法機關堅決保護種業企業知識產權、嚴懲侵權行為的明確信號,有力震懾了市場仿冒行為,讓育種研發的企業吃下“定心丸”,敢于創新、安心經營,從而激發種業源頭創新活力,服務國家種業振興戰略和糧食安全大局。
案例五:
某環保公司訴某安裝公司、某醫廢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大型企業與小型企業間的“背靠背條款”無效
【基本案情】
某安裝公司為完成其承包的某醫廢公司的工程,向某環保公司采購設備,與某環保公司簽訂《采購合同》《分包合同》,均約定“結算審核完成后,需方收到供方提交的與付款金額相等收款依據、增值稅發票后付至供方供貨部門財政評審結算金額的97%,剩余3%作為質保金,質保期滿且不存在質量問題后無息交付。”現某環保公司已完成供貨、安裝,向某安裝公司主張貨款。某安裝公司抗辯尚未完成“財政評審”,付款條件尚未成就。
【裁判結果】
河北省元氏縣人民法院認為,涉案工程審計工作開展緩慢,自2022年10月24日驗收之日起至本案訴訟發生時,歷經近兩年的時間某醫廢公司一直未開展財政評審工作,在此情況下,某安裝公司長期不履行支付價款義務,對某環保公司明顯有失公允。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約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項為付款前提條款效力問題的批復》規定,“一、大型企業在建設工程施工、采購貨物或者服務過程中,與中小企業約定已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項為付款前提的,因其內容違反《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第六條、第八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第一款的規定,認定該約定條款無效”。本案中,某安裝公司系大型企業,某環保公司系中小企業,由某環保公司承擔財政評審不及時付款的風險不符合合理的風險負擔原則。根據公平原則,從平衡各方利益角度考慮,應認定本案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已經成就,某安裝公司應當向某環保公司支付剩余款項。一審宣判后,某安裝公司提起上訴,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維持一審判決中關于付款條件已成就的認定。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對大型企業與小型企業間約定的“背靠背條款”作出否定性評價的典型案例。大型企業利用其強勢地位訂立以第三方支付或者第三方行為作為付款條件的“背靠背條款”,將付款義務與第三方行為掛鉤,使合同履行依賴外部因素,本質上是將第三方付款風險轉嫁給作為中小企業的下游供應商或者施工方,違反了合同相對性原則,也使得依約全面履行了合同義務的守約方難以預見和控制風險,嚴重損害了中小企業群體的合法權益,違背公平原則,應認定為無效條款。本案中,某安裝公司作為大型企業,與小型企業某環保公司約定以第三方某醫廢公司進行“財政評審”作為付款條件,在某環保公司已依約完成供貨安裝義務長達兩年之久,設備已超過合同約定的質保期間的情況下,人民法院認為某安裝公司不應將“財政評審”的風險轉嫁給小型企業某環保公司,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不能成為某安裝公司無限期遲延支付某環保公司合同款項的合理理由,據此否定“背靠背條款”的效力,判決某安裝公司支付合同價款,體現了人民法院依法保護中小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的鮮明態度。
案例六:
代縣某鐵礦有限公司訴秦皇島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案
——依法保障中小企業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被告秦皇島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對案涉項目施工進行公開招標并確定第三人秦皇島某建設集團為中標人。2017年5月,秦皇島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與秦皇島某建設集團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合同價款為9122余萬元。2018年8月,被告秦皇島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第三人秦皇島某建設集團及勘查、設計、監理等單位共同簽署《河北省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竣工報告結論為“工程資料齊全,工程實體驗收合格”。2019年5月,第三人秦皇島某建設集團將工程結算資料提交給被告秦皇島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提請結算工程價款為9505萬余元。2021年6月,秦皇島某建設集團將剩余工程款的債權轉讓給原告代縣某鐵礦有限公司,債權轉讓通知到被告后,被告秦皇島某房地產開發公司不履行付款義務。原被告雙方就秦皇島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已向第三人秦皇島某建設集團支付工程款5498萬余元不存在爭議。被告秦皇島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截至一審判決前未出具工程造價評審結論。
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代縣某鐵礦有限公司申請調取案涉工程結算報告,但審計該項目的北京某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了2022年8月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審計室的《說明》,表明該項目為保密項目,該項目審計報告全部交給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審計室,會計師事務所不留任何與該項目相關的審計底稿。原告代縣某鐵礦有限公司又申請對案涉工程進行造價鑒定,秦皇島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稱合同明確約定以評審機構評審備案及審計部門確認為竣工結算前提,不同意進行工程造價鑒定,并要求應繼續等待第三方審計結果。
【裁判結果】
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審計單位未在合理期間內出具審計意見并非第三人秦皇島某建設集團導致,至判決前被告未能提交案涉工程造價評審結論,且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多方查詢也未能核實到案涉工程造價審計結果,原告的工程款債權長時間處于未決狀態。結合本案審理的實際情況,為盡快解決糾紛,降低糾紛解決成本及減輕當事人訴累,依據前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款約定內容,認定案涉工程價款按照第三人秦皇島某建設集團提請被告的結算資料確定的工程總造價9505萬余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為4006萬余元,應予支付。一審判決后,秦皇島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期間,秦皇島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提交了某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決算審核報告》,各方當事人經舉證質證后均同意以該《決算審核報告》審核后的工程價款8434萬余元為案涉工程結算總造價款,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對雙方共同認可的案涉結算工程款予以確認,并進行改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依法保障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一個經濟體的繁榮和韌性,很大程度取決于其中小企業的健康狀況和發展環境。保障中小企業合法權益,本質上是保護市場經濟的基礎。本案中,當事人雙方約定以案涉工程價款的審計結果為結算依據,秦皇島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因政府部門審計久拖不出,拒絕支付代縣某鐵礦有限公司工程款。為維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保障中小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盡快解決糾紛,降低糾紛解決成本及減輕當事人訴累,一審承辦法官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款約定內容認定案涉工程結算總造價款。二審期間,秦皇島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提交了某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決算審核報告》確定案涉工程結算總造價款。二審承辦法官認真分析案情,積極組織雙方溝通協商,經各方當事人舉證質證后,均同意以《決算審核報告》審核后工程價款為案涉工程結算總造價款,使涉訴企業的合法權益得到了進一步保障,真正推動矛盾糾紛實質化解,促進當事人服判息訴,做到案結事了,釋放出人民法院堅持公正裁決、維護市場秩序的強烈信號。
案例七:
某印章制作公司訴某區行政審批局確認行政協議無效案
——政府采購中企業公平競爭權的充分保護
【基本案情】
某區行政審批局為壓縮企業開辦時間、降低開辦企業成本,通過競爭性磋商與4家中標印章公司簽訂了《某區行政審批局設立企業用章刻制、營業執照免費郵寄服務項目采購合同》,約定由4家中標公司為該區范圍內新設立的企業提供印章刻制服務。某未中標的印章公司認為案涉《采購合同》形成壟斷,使得某區內新設立企業刻制印章業務大多由中標公司承接,侵犯了其公平競爭權,遂向某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確認某區行政審批局與4家中標公司簽訂的《采購合同》無效。
【處理結果】
某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區審批局與4家中標公司訂立案涉《采購合同》,確定由該4家公司向新設立企業提供刻制印章的服務,限定了新設立企業的自由選擇權,也使得其他印章制作單位失去了交易機會,損害同行業主體之間的公平競爭秩序。案涉《采購合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有關規定。某區法院通過與行政機關積極溝通,最終推動某區審批局以開放式框架協議進行采購,即凡是愿意接受協議條件的供應商均可以申請加入,并設立了退出約束機制,全市一共28家企業參與,包括某印章制作公司在內的25家企業最終入圍,該公司主動撤回起訴。這是河北省首次通過開放式框架協議的方式進行采購,之后全市各區陸續在企業用章刻制服務上采取了開放式框架協議進行采購,實現了雙贏多贏共贏的效果。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審理涉企行政案件,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堅持保障各類經濟組織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依法遏制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推動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本案中,法院并未就案辦案簡單作出裁判,而是通過溝通協調的方式引導涉訴行政機關自我糾正,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既實現了個案公正,保護了案涉企業的公平競爭權,促進了營商環境的優化和提升,又從“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理念出發,促成行政機關積極作為,采用開放式框架協議的采購方式,保障了企業開辦“零成本”服務的及時提供,實現了優質高效政務服務的行政目的,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案例八:
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保全活封”,保障房企開發房屋的正常銷售
【基本案情】
樂亭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是河北省樂亭縣當地一家民營房地產開發企業,因其開發房產涉及工程款支付糾紛,施工單位某建筑一局(集團)有限公司將樂亭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訴至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某建筑一局(集團)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請對被告樂亭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價值121385862元財產進行查封(或扣押、凍結),并提供了保全財產信息清單。
【處理結果】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最初根據某建筑一局(集團)有限公司的申請,依法裁定保全了樂亭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名下價值121385862元的銀行存款或其他等額財產,保全執行過程中查封了樂亭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名下145套房產。之后樂亭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向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表達企業經營存在困難,稱查封其名下房產導致相關房產無法出售影響公司回款,進而會導致公司資金鏈斷裂無法償還銀行貸款及其他融資款項。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調查了解,查封樂亭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名下多套房產確實將會對企業的房屋銷售以及運營資金造成較大影響。
為不影響企業的正常經營,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積極聯系原被告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最終確定優化保全方案,準許樂亭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銷售被查封房產,同時裁定凍結樂亭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名下尾號7209的銀行賬戶,明確銷售被查封房產所得款項匯入上述尾號7209的專屬銀行賬戶。若購房者采取全款方式購房,則待購房者將購房款項匯入尾號7209的專屬銀行賬戶后,由法院將相關房產予以解封。若購房者采取銀行按揭貸款方式購房,則在購房者將首付款支付至尾號7209的專屬銀行賬戶后,由法院將相關房產予以解封,待購房者辦理貸款手續完畢后,剩余購房款由貸款銀行直接匯入尾號7209的專屬銀行賬戶中。目前,樂亭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名下被查封的房屋已正常出售多套,出售房屋的房款均在法院的監督下匯入法院凍結的尾號7209的銀行賬戶,既保障了保全申請人的合法訴求,同時也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被保全企業的正常經營。
【典型意義】
在涉房地產開發企業糾紛中,對房地產企業的財產查封要“活封活扣”,對于能“活封”的財產,盡量不進行“死封”。為保障房地產企業開發房屋的正常銷售及企業的正常經營,可以在法院的監督下,由房地產企業將銷售房屋所得款項匯入法院凍結的專屬賬戶,如此在保障房地產企業正常經營的前提下也能實現保全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目的。
來源:河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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