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24日21時許,天津市寶坻區政府大門東側,發生一起聚眾持械涉惡案,后經法醫鑒定,被鐵管擊中頭部的受害人張某某構成重傷、六級殘、八級殘和兩個十級殘。但由于有保護傘,寶坻區公檢法均枉法對涉惡犯予以了袒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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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坻區公安局:不僅枉法出具了注明有待檢驗復查的所謂輕傷鑒定,而且是在一個多月后才對打人兇手薛某刑事拘留,據公安偵察卷記載,有7名證人均指認楊某(女)是本案的組織者,但公安卻以“另案處理”為名,對她另案不理枉法保護,僅將薛某一人移送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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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坻區檢察院:案子到了檢察院后,明知注明還需檢驗復查不是最終結論的公安輕傷鑒定依法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但卻不僅未重新組織鑒定,也未對組織者楊某進行審查,而僅是將薛某一人按所謂的輕傷結論移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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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坻區法院:法院在受理后,在事實不清的情況下,不僅未退回公安補充偵查,反而又補充了一份沒有見到傷者本人,沒有進行實際檢驗,沒有鑒定人資質介紹,同時也沒有鑒定人簽名的枉法輕傷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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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如此,還未傳所有證人到庭參加質證認證,在程序嚴重違法的情況下,作出只判薛某一年刑期且還涉嫌是“紙面服刑”的一審判決書。而更令人質疑的是組織者楊某不僅未被追責,反而在判決書中還被認為是所謂的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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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可見,這是一起長達二十年的寶坻區公檢法均應擔責的冤假錯案,但卻為何至今無人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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