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日,天津市寶坻區寶平街道博通優學教育培訓學校年僅15歲的女學生王佳諾,因對沒有教師證的安靜雯的教學水平不滿,遭到了安靜雯的辱罵和毆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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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20時許,為避開安靜雯的騷擾,王佳諾躲到了別的教室學習,但卻又遭到了安靜雯教師的追遂和辱罵,不僅如此,其丈夫李鶴也趕到學校掄起鐵椅子欲打王佳諾,幸被其他老師把鐵椅子搶過去攔住,其才犯罪未遂,但卻給王佳諾造成了尿失禁、嘔吐、急性胃粘膜病變、過度換氣綜合癥、急性心因反應、精神障礙等嚴重后果,至今仍在接受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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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條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9條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30日”。《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03條規定:“公安機關不得披露有關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就讀學校等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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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安靜雯和李鶴的違法犯罪行為卻不僅未受追究,而且公安寶坻分局寶平街道派出所接案后還長達6個月才遲遲結案,特別是還公然穿著警服,開著警車兩次到王佳諾的就讀學校當眾給其送結案書,給王佳諾造成了嚴重的心理壓力和不良的社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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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錄像可以證實是安靜雯追遂攔截王佳諾,為什么反倒把王佳諾定為是違法行為人?明明是李鶴欲用鐵椅子毆打王佳諾,幸被人及時攔住才傷害未遂,怎么竟被不予追究?明明是公安機關的處罰決定超期150天,且已被判處違法為何不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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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法院二審超期4個月,程序嚴重違法,怎么卻無人糾正?明明能夠證明王佳諾才是受害人的監控錄像已經一審在卷,二審何以逾期提交為由駁回上訴?為什么在訴訟中,生效判決既認為不屬于民事訴訟,又認為不屬于行政訴訟,那么到底是屬于什么訴訟?為什么到現在天津高法也沒有給出一個明確的說法?校園欺凌案究竟該由誰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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