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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涉軟件代碼技術秘密案件,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原告必須明確其計算機軟件代碼中具體哪些代碼構成技術秘密
閱讀提示:在絕大多數商業秘密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觀點均認為權利人在起訴時應當明確主張保護的具體內容,至少應當在一審法庭要求釋明后明確,否則應視為訴求不明確,未完成舉證責任,判決駁回訴訟請求。但是,我們發現,在審理涉軟件源代碼案件時,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要求原告必須明確秘點內容。本期,李營營律師團隊對侵犯商業秘密民事糾紛案件逐一梳理總結,同時結合多年來豐富的辦案經驗,形成與計算機軟件源代碼商業秘密有關專題裁判文章,與各位讀者分享。
裁判要旨:在涉及計算機軟件源代碼商業秘密案件中,原告必須明確其計算機軟件代碼中具體哪些代碼構成技術秘密,否則,屬于未明確商業秘密范圍,法院不應支持其訴求。
案情簡介:
1.原告安美微客(北京)互聯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美微客公司”)是安美微客網關系統的著作權人,包括酒店即插即用接入和控制系統V2.0、酒店寬帶認證和計費管理系統V2.0、酒店即插即用路由軟件V2.0、酒店客房網絡打印系統V2.01、服務質量跟蹤和報表系統V2.0、服務中心管理系統V2.0。
2.被告鄭廣輝、吳鍵銘、史洪亮、徐烽曾經是安美世紀公司和安美微客公司的員工,分別擔任安美世紀公司首席執行官、研發總監;安美微客公司產品經理、客戶部總監職務。
3.四被告在離職后成立被告嶺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嶺博科技公司”),經營與安美微客公司同類業務。安美微客公司認為五被告侵犯其商業秘密,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約1000萬元。
4. 2020年1月2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安美微客公司沒有明確其計算機軟件中可以構成技術秘密的部分的具體內容,其主張全部計算機軟件代碼整體上無法構成安美微客公司的技術秘密,一審判決駁回安美微客公司訴訟請求。安美微客公司不服,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
5. 2021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爭議焦點:
安美微客公司所主張的技術秘密是否成立?
法院裁判觀點:
一、商業秘密糾紛案件中,原告應當明確、固定商業秘密的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件中,原告應當固定商業秘密的范圍,即明確其據以主張商業秘密的權利基礎。本案原審中,安美微客公司始終未能明確其計算機軟件代碼中具體哪些代碼構成安美微客公司的技術秘密,也未能舉證其對計算機軟件代碼采取了何種保密措施,在此情況下,原審法院對安美微客公司關于五被上訴人侵害其技術秘密的主張未予支持并無不當。
二、原告在一審中未明確秘點,二審中即使明確秘點“為時已晚”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二審中,安美微客公司上訴主張,吳鍵銘離職時應交接的全部計算機軟件源代碼(以下簡稱“吳鍵銘應交接版源代碼”)構成其技術秘密,并要求二審法院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正)第三十二條、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九十五條的規定,責令吳鍵銘提交安美微客公司主張的計算機軟件源代碼。對此,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權利人應當在一審法庭辯論結束前明確所主張的商業秘密具體內容。僅能明確部分的,人民法院對該明確的部分進行審理。權利人在第二審程序中另行主張其在一審中未明確的商業秘密具體內容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就與該商業秘密具體內容有關的訴訟請求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雙方當事人均同意由第二審人民法院一并審理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本案二審中,安美微客公司主張將“吳鍵銘應交接版源代碼”作為其主張技術秘密的權利基礎和依據,其實質上是在二審程序中另行主張其在一審中并未明確的商業秘密的具體內容,現嶺博科技公司等五被上訴人在二審程序中明確表示不愿進行調解,且雙方對于吳鍵銘在其離職時是否已交接全部計算機軟件源代碼、吳鍵銘是否應當在本案二審中提交相關源代碼以及安美微客公司二審中新主張的“吳鍵銘應交接版源代碼”是否符合商業秘密法定構成要件等問題存在重大分歧,若將上述爭議問題與安美微客公司在一審中主張的訴請內容一并在二審中審理,當事人享有的訴訟程序權益將難以得到保障。因此,本案二審中,本院對于與安美微客公司在一審中主張的技術秘密有關的上訴主張及請求,不予支持,而關于安美微客公司能否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正)第三十二條、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九十五條的規定,主張由五被上訴人提交“吳鍵銘應交接版源代碼”,該源代碼能否作為安美微客公司主張技術秘密的權利基礎和依據,以及各方當事人在本案二審中提交的相關證據能否達到其證明目的等爭議問題,本院不予審理,安美微客公司對此可以另行起訴。
綜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安美微客公司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案例來源:
《安美微客(北京)互聯網科技有限公司與嶺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鄭廣輝、吳鍵銘、史洪亮、徐烽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及侵害商業秘密糾紛二審民事案》[案號:(2020)最高法知民終1099號]
實戰指南:
一、注意,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件與商業秘密糾紛案件存在區別
著作權自作品完成時產生,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的計算機軟件,研發主體對登記的計算機軟件享有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在司法實踐中,商業機構自行研發的計算機軟件代碼通常可以認定為具有秘密性,在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中,原告應當首先明確其據以主張侵權的權利基礎及范圍,并應提交相應證據,無需提交具體的軟件源代碼內容。但是,如果在商業秘密案件中,原告不能明確其計算機軟件中可以構成技術秘密的部分的具體內容,通常裁判觀點認為原告主張的全部計算機軟件代碼整體上無法構成原告的技術秘密,相關權益只能通過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予以保護。也就是說,計算機軟著權糾紛案件的舉證思路與商業秘密案件的舉證思路存在很大不同,具體到個案中,是應該選擇軟著保護路徑,還是商密保護路徑,當事人一定要委托專業辦理商業秘密的律師處理,不可因一時大意選擇錯誤的訴訟路徑導致滿盤皆輸。
二、如果選擇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解決路徑,原告應舉證證明兩大核心事實
在軟著糾紛案件中,對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法院審查兩大核心事實,一是被告對原告主張的計算機軟件是否具有接觸可能性,二是被訴侵權軟件與原告的軟件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關于第一點,包括原告需要證明被告具有接觸計算機軟件的可能性,原告主張權利的軟件版本系在被告有機會接觸軟件之前開發完成,被告在離職后仍可接觸到原告主張的計算機軟件版本;關于第二點,原告應向法院提交的自己的計算機軟件代碼與其進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的計算機軟件代碼具有一致性;以及自己主張保護的源代碼與被告的源代碼具有一致性。
三、如果發現原被告軟件源代碼不同,原告代理律師應及時準備應對方案
一般來說,在涉及軟件源代碼技術秘密糾紛案件中,法院基于審理需要,一般指派技術調查官參與訴訟,并對原告提交的計算機軟件代碼與被告的計算機軟件代碼分別進行一致性比對、編譯和抽樣比對。如果比對結果顯示,原告提交的主張權利的計算機軟件代碼與被告計算機系統中所使用的被訴侵權軟件代碼的結構與表達有明顯區別,不相同、不相近似,原告將陷入極其不利局面,如果不在起訴前做好一致性比對工作并且做好應對方案,一旦訴訟中突然出現比對不一致的情況,那么原告敗訴結果便成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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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業務培訓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高級企業合規師,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擁有證券從業資格,專注于商業秘密民事與刑事、與技術相關的爭議解決和保護、民商事訴訟與仲裁、保全與執行等實務領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辦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李營營律師深耕知識產權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領域多年,對涉知識產權(尤其是商業秘密民刑案件、與技術相關的合同糾紛、商業詆毀等不正當競爭案件)相關法律問題均有深入研究。李營營律師代理的多起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獲得判決的勝訴結果,代理多起客戶作為原告成功爭取法院3倍懲罰性賠償,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戶成功爭取法院判定不構成侵權的勝訴結果,代理多起被害企業成功啟動刑事立案、刑事追訴、成功爭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處罰結果;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單位處理的涉商業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無罪、檢察院決定不予追訴的良好效果。同時,李營營律師在商業秘密體系建設領域,也具有豐富的項目經驗。協助多家企業客戶完成企業商業秘密保密體系運行情況的法律盡職調查,成功為多家企業客戶建設完善的商業秘密保密體系。在5類技術合同領域,李營營律師團隊圍繞不同業務領域下技術合同簽訂以及履行中風險點,形成了數百篇專題研究文章,熟悉該類合同糾紛常見風險點和解決方案。在民商事爭議解決領域,李營營律師成功代理多位企業客戶在多例合同糾紛案件中完成訴訟目的,善于以高效的溝通和專業的能力在短期內為客戶快速回款,通過商業談判、訴訟打擊、第三人債務加入、調解和解等手段有效保護客戶合法權益。截至目前,李營營律師在“法客帝國”“民商事裁判規則”“保全與執行”等公眾號發表與技術、商業秘密、公司實務、保全與執行等話題相關專業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轉載,廣受業內人士好評。李營營律師團隊一直致力技術保護和與技術有關的爭議解決,多年來深入研究技術委托開發合同、技術合作開發合同、技術轉化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許可合同、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技術培訓合同、技術中介合同、技術進口合同等與技術合同相關的爭議解決,在該特定領域內發布了數百篇專業文章,對技術合同糾紛案件有扎實并深入的研究,熟悉該領域內常見、多發的問題和爭議焦點,熟悉法院實務裁判規則,擅長擬定各類技術合同,能夠迅速精準識別合作的風險和合同漏洞,可以協助開發方或委托方提前控制好法律風險,提供風險應對方案、及時解決風險,推動技術項目安全高效運行。2022年,李營營律師結合多年來辦理大量執行審查類相關業務的經驗,以真實案例為導向,對各種業務場景下的主要法律問題、典型裁判規則、風險應對策略和解決方案建議進行類型化匯總和歸納,合著出版《保全與執行: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實戰指南》。接下來,李營營律師團隊會陸續出版商業秘密實戰的相關書籍、技術合同糾紛實戰指南、不正當競爭實戰的相關書籍、知識產權犯罪的相關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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