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湘鄉市人民法院對一起因惡意舉報引發的名譽權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鄧紅文因多次虛假舉報并在網絡平臺發布不實信息,侵犯了鐘某的名譽權,被法院判令在湖南紅網百姓呼聲、華聲在線新聞網站等平臺公開發布道歉聲明,為鐘某消除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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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鄧紅文因與鐘某買賣合同糾紛,鄧紅文敗訴后心生不滿,鐘某建房時在鄧紅文實際經營的""蒙娜麗莎""湘鄉代理店購買瓷磚,(公司名稱為湘鄉市新湘路志科建材店)鐘某在與鄧紅文的微信里明確要購買來自佛山產地的蒙娜麗莎品牌,并且出于信任同意鄧紅文幫忙找裝修師傅,送貨后發送貨單給鐘某即可,鐘某偶然情況回家,發現鄧紅文用廣西,江西等產地的瓷磚,并且有其它雜牌瓷磚,隨即質問鄧紅文,鄧紅文承認以次充好。
買賣合同本可以在一審法院調解結案,最后簽字階段在法庭,鄧紅文公然辱罵鐘某,并且威脅鐘某,以后見鐘某要打鐘某一次,便沒有調解成。買賣合同案件經一審,二審,再審,鐘某全部勝訴。鄧紅文遂懷恨在心,為泄憤自2022年起,多次冒充以鐘某村組村民向有關部門舉報稱其“破壞育塅鄉回水灣水庫水資源以及違規建房。
此外,鄧紅文還虛構“鐘某所在村村民”名義,在湖南省紅網百姓呼聲、華聲在線新聞網站等平臺發布帖子,內容中包含鐘某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房屋圖片等個人隱私信息,引發廣泛關注。
鄧紅文另又向湘鄉市公安局育塅派出所舉報鐘彩貴交通肇事逃逸,經公安局查證不屬實。
鐘某認為鄧紅文的惡意舉報及網絡發帖行為嚴重損害了其個人名譽,故向湘鄉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鄧紅文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鄧紅文向相關部門投訴舉報后,湘鄉市政府有關部門及時進行了回復,并查證該舉報內容不屬實,在已經將處理報告告知鄧紅文后,鄧紅文在不服反饋結果的情況下仍繼續在上述網站進行發帖,其行為超過合理的檢舉限度,主觀上具有明顯惡意;
其次,名譽權的客體系社會對權利人的客觀評價湖南省紅網百姓呼聲、華聲在線新聞網站具有公共空間屬性,鄧紅文在上述網站上發表不實言論,存在誤導輿論對鐘某形象產生誤解和猜測的事實,對鐘某造成負面影響,降低了鐘某的社會評價,造成了鐘某名譽權受到損害的后果,該損害結果與鄧紅文在網上發表的不當言論的行為具有因果關系,鄧紅文在無事實依據的情況下,故意捏造并散布虛假信息,在多個網絡平臺公開發布涉及鐘某個人隱私的不實內容,導致其社會評價降低,已構成對鐘某名譽權的侵害。
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條、第一千條等相關規定,判決鄧紅文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湖南紅網百姓呼聲、華聲在線新聞網站發布賠禮道歉聲明,為原告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判決生效后,鐘某申請一審法院強制執行,鄧紅文在法律面前不得不低頭,手寫道歉信。
該案的判決結果也引發法律界人士的關注。兩位參與本案代理律師對該案的判決結果發表了看法:
廣東金橋百信(長沙)律師所的合伙人李濤律師認為:
一、誣告行為的法律風險
(一)行政處罰,只要存在捏造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事實或者犯罪事實并向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作虛假告發的,最少面臨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而一旦情節較重,行為人可能面臨最高十日的行政拘留。
(二)刑事責任
如果誣告行為情節嚴重則可能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的誣告陷害罪。一旦構成此罪,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事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誣告行為對公共秩序與社會資源的嚴重侵蝕
任何舉報或投訴一旦進入受理程序,無論其真實性如何,相關部門都必須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初步核查、立案調查、證據收集、事實認定及結果反饋等一系列工作。這一過程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時間成本。若舉報內容純屬捏造,那么所有為此展開的行政審核、司法調查等活動,實質上都是在無效消耗本已緊張的公共資源。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不同層級之間,由于信息傳遞和管轄權限的要求,同一誣告事件可能經由省、市、縣、鎮等多級部門反復轉辦、交叉核查、多次詮釋與匯報,一方面可能引發公眾對政府效能和公正性的無端質疑,另一方面也會因某些誣告未被及時澄清而損害政府公信力。也更深刻地暴露出誣告行為對社會誠信基礎和公共治理秩序所造成的系統性破壞。
廣東金橋百信(長沙)律師所的合伙人張敏律師認為:
第一,媒體平臺應強化審核責任:根據《網絡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網絡服務提供者對其平臺內容負有管理義務。媒體不能僅作為“傳聲筒”,而應建立更完善的內容審核機制,對涉嫌侵犯他人名譽權的實名舉報、網絡帖子進行必要的初步核實和風險提示,從源頭減少不實信息的傳播。
第二,建議建立誣告陷害的懲戒聯動機制:對于經司法認定的惡意舉報、誹謗行為,除了承擔民事責任外,相關部門(如公安機關、紀檢監察機關)應建立信息共享機制,視情節輕重追究其行政責任(如拘留、罰款)甚至刑事責任(誣告陷害罪),形成民事、行政、刑事三位一體的追責體系,徹底改變誣告“成本太低”的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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