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5日,天津市寶坻區王卜莊鎮西蛤喇窩村孟慶鳳,通過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寶坻區支公司業務員王衛江,購買了該保險公司“福祿滿堂”和“福祿鑫尊”兩份保險,前后共向其交付了共計5萬元的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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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該保險公司僅給出具了1萬元的發票,且保單虛假,不僅上面的4個孟慶鳳簽名均非孟慶鳳本人簽寫,且其手機號也是假的,而且就連發票也是無效發票,因為在發票上明確記載著“本發票由銀郵機構代開,無銀郵機構印章本發票無效”。可在發票上則根本沒有銀郵機構的印章,這顯然是虛假保單和無效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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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中孟慶鳳的簽名未依約由孟慶鳳本人所簽且其的手機號也是假的
而更為令人震驚的是,該公司對其業務員收取4萬元保費不予承認,要求孟慶鳳追究該業務員的刑事責任。《保險法》第117條規定:“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在授權范圍內代表保險公司從事保險業務活動,包括收取保費,這種行為是保險公司授權的行為,因此屬于職務行為”。第127條規定:“保險代理人依據保險人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保險人承擔責任”。已生效的(2024)津0115民終6389號民事裁定書也依法認定了王衛江收取保費的行為系履行職務的代理行為,人壽保險公司是原告行使合同請求權的相對方。孟慶鳳如主張保險合同債權,可依法據實向存在利害關系的人壽保險公司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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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無論是法律規定,還是生效判決認定,王衛江收取保險費的行為均是屬于職務行為,均依法應由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天津市寶坻區支公司擔責,但卻沒有一份判決依法追究了該公司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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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早已過了依合約定的養老金的領取年限,但卻始終未得到一分錢,而法院在已認定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天津市寶坻區支公司應為其業務員職務行為擔責的情況下,卻長達13年也未判處其擔責。對此,孟慶鳳氣憤的說,明明是典型欺騙,可法院卻為什么不予追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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