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兩個今天的新聞,非常相似。第一個是河北某地一學校里,工作人員直接把學生的外賣從大門里扔掉。
據該校的畢業生透露,是因為今年學校里新開了食堂,有口頭的通知不準學生點外賣。
如此一看,錯必然在食堂,甚至涉嫌壟斷。以及工作人員,侵犯破壞他人財物。
但即便是非對錯如此明確,可新聞里那一行劃出來的紅字仍舊提到:極目新聞記者私信該校多名學生,其中一名回復了的學生稱,不會冒著被處分的風險透露情況。
明知道錯在他們,但是我卻不敢指出來。為什么?因為代價昂貴到付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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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跟食堂沆瀣一氣的事情,已經太多太多,都懶得再說了。但相比這種現象,我覺得“學生的不敢多說”,更為可怕。
事實上,有些時候對公權力的“監督和舉報”是無法百分百明確的。這很正常啊,我們一個個普通人,憑什么能把權力部門牽涉到的事情摸到清清楚楚?壓根就不可能。
但如果,連明確知道有問題的事情,人們都在慢慢變得不敢指出來。那么那些模糊的問題,還有點出的空間嗎?
上面這條報道里,只不過向記者“介紹情況”,學生就擔心會被處分;下面這條同樣荒謬:因多個月水費都是49.93元,江西一居民懷疑其中存在異常,有人為修改數據的情況,于是撥打12345熱線投訴處理。
結果,當地相關部門竟然拒絕了該居民要求開放數據核查的請求不說,自來水公司更是稱“這是誣告,已經由公安機關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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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驚呆了,居民不過指出了自己存疑之處,結果公安機關直接立案?這是什么意思,自來水公司不容任何質疑嗎。如果是這樣,那以后還要什么水表,水費完全可以隨便收,想收多少收多少,反正人們也不敢說個“不”字。
說了咋辦?告訴你,沒算錯,然后還要讓警察立案來抓你。
兩件事情異曲同工,問題本身,還沒有其折射的現象可怕。說白了,水費49.93元,也不算多高,很多人壓根都不會在意。你就是被網友們戳中了,是估算的,又能如何呢。
這點事,翻不出什么浪,更整不出什么輿論熱搜。反倒是這樣一搞,對投訴的人立案處理,說他是誣告,一下子就把事情變得可怕了起來。
照這個邏輯,考場上質疑判卷的學生,算不算誣告老師?飯店里說菜有點咸算不算誣陷飯館?所有去法院起訴并且失敗的人,是不是都得反向被抓?因為是誣告呀。還有上訴被駁回的人,就更嚴重了:你竟然懷疑法律部門審理的結果有問題,何止誣告,簡直是栽贓。
那豈不是連上訴也不能上了?
所以這個“立案”合理嗎?我也不知道公安是怎么想的,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構成誣告陷害罪。
這里面有3個重點元素。
首先居民沒有捏造事實,因為多個月水費都是49.93元這個事情,本身就是事實;
其次誣告對象必須是“他人”,是指自然人,而不是企業和機關本身。
最后也是最關鍵的,誣告的目的是讓別人承擔刑事責任,注意是“刑事責任”,行政都不算誣告。更何況,居民只是單純投訴、舉報,目的也只是要求公開數據,查清收費是否合理,并非要某個人坐牢,總不能讓一個“企業”坐牢吧……這你們也能立案的嗎?這符合犯罪構成要件嗎?
如果這也行,那是不是意味著此后,普通消費者投訴、舉報或質疑公共服務問題的情況,一律都不能進行了。
簡而言之一句話,你會發現,真正荒謬的不是49塊9毛3,而是把一份投訴當成了罪名;也不是外賣被保衛科的人丟了出去,而是學生說句話竟要擔心受處分。
若繼續如此,法律條例倒是省了很多事。不必再去滿頭大汗的分辨什么是非黑白,只要分清誰在開口質疑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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