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揣期待抱回軟萌幼犬,滿心規劃陪伴日常;
怎料短短七日時光,愛寵便離奇離世。
歡喜購寵變傷心維權,
究竟是賣家暗藏健康隱患,
還是買家照料存在疏漏?
面對逝世寵物與經濟損失,責任該如何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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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5月3日,小王(化名)以2000元的價格與某某寵物店(下稱“寵物店”)簽訂了《某某寵物店買賣合同》并當日向該店支付了款項,接走了一只博美寵物犬。2022年5月8日,小王因寵物犬出現拉水瀉樣稀便癥狀,將該犬帶至寵物醫院診治,該犬病情經診斷為感染犬細小病毒,在寵物醫院治療了4天,但該犬狀態仍然不佳,癥狀沒有明顯改善。2022年5月11日,小王又將該犬轉至另一家寵物醫院治療,當日,該犬因醫治無效死亡。
小王認為,該犬只存在質量瑕疵的問題與寵物店具有較大的因果關系,遂將寵物店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解除小王與寵物店的買賣合同關系,返還2000元購買款以及小王墊付的飼養費、護理費、檢查治療費、交通費等各項損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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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云城法院經審理認為,寵物店作為經營寵物售賣等業務的經營者,在向消費者出售寵物時,應負有保證售出的寵物在出售時健康、無傳染性疾病以及已取得檢驗檢疫的相關證明,但寵物店未能舉證證實其取得了該犬只的檢疫合格證明、健康證明以及疫苗證明,且沒有證據證明其在出售時已向小王出具犬只已經過犬細小病毒檢驗的證明,無法證明幼犬交付時的健康狀況。判令解除小王與寵物店的買賣合同。寵物店應向小王返還購犬款2000元及犬只治療費用1059元。
法官說法
在寵物交易活動中,消費者購置寵物的核心訴求是獲取情感陪伴與生活慰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相關規定,原告從被告處購得博美犬并付款,被告本應依約交付健康無瑕疵的犬只。作為寵物經營方,被告有義務保證售出犬只健康無傳染病,還需提供檢疫合格證明、健康證明、疫苗證明等關鍵材料。但本案中,被告既無法證明已取得案涉犬只的檢疫、健康及疫苗證明,也不能證實交付時幼犬健康。如今犬只死亡,購犬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因此法院認定被告需向原告返還 2000 元購犬款。
法官在此也提醒廣大寵物經營者:及時為待售寵物接種疫苗、辦理各類合規證明,不僅是法律要求,更是避免售后糾紛、維護自身經營信譽的關鍵。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五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標的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四十二條 屠宰、出售或者運輸動物以及出售或者運輸動物產品前,貨主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接到檢疫申報后,應當及時指派官方獸醫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現場檢;檢疫合格的,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志。實施現場檢疫的官方獸醫應當在檢疫證明、檢疫標志上簽字或者蓋章,并對檢疫結論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該瑕疵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除外。
供稿:云城法院
編排、一審:葉佩琳
二審:朱峰立
三審:李秋海

云浮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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