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問題常常引發家庭矛盾,尤其是既有遺囑又涉及法定繼承時,到底以哪項為準?撫恤金及喪葬費是否屬于遺產范圍?日前,湖南省屈原管理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遺囑繼承糾紛案件,判決羅某某名下銀行賬戶內社會保險一次性待遇44610.48歸原告羅某所有,9969.86元歸被告蘇某某所有。駁回原告羅某其他訴訟請求。
羅某某(已故)與羅某系父女關系,羅某某自2010年左右與蘇某某未辦理結婚登記共同居住直至2024年11月去世。羅某某過世前,以打印與自書相結合的填空式方式立下遺囑:生前留下的現金70%歸與其有未婚同居關系的被告蘇某某所有,30%歸原告羅某所有,死后喪葬費用、工資補貼等全部歸被告蘇某某所有。原告羅某認為遺囑無效,故訴至屈原法院,要求重新分配遺產,其中存款12萬元,社會保險一次性待遇54580.34元(包含喪葬費8208元、撫恤金43789.68、個人賬戶2582.66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該份遺囑部分內容是打印,但涉及到繼承人的名字和繼承財產的關鍵詞均為手寫,被繼承人在遺囑上按騎縫指紋對遺囑進行確認,其本質仍屬于自書遺囑,且有2名與遺囑無利害關系的親屬在場見證,可以認定該份遺囑是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羅某某遺囑中寫明身故后喪葬費用、工資補貼等全部歸蘇某某所有,在本案中,喪葬補助金,是屬于死者生前就職單位對其親屬處理喪葬事務的一種經濟幫助。一次性撫恤金,是在其死亡后,向其配偶、子女等直系親屬和死者生前所撫養的人發放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質補償性質的金錢給付。喪葬費、撫恤金不屬于死者生前的個人財產,故遺囑中關于后續喪葬費、撫恤金的分配不符合法律規定,該部分內容無效。
另查明,在本案中,被告蘇某某非被繼承人羅某某的法定繼承人,故該份遺囑包含了被繼承人羅某某對被告蘇某某的遺贈,訴爭的財產應按照遺囑與遺贈的相關法律進行處理。羅某某生前遺囑針對個人財產12萬元的分配比例為蘇某某占70%,原告羅某占30%,故在羅某某葬禮結束后,按上述比例分配完畢,合法有效。
在被繼承人羅某某名下社會保險一次性待遇中,被告蘇某某可按照遺囑,分得政策發放的個人賬戶繼承額2582.66元。羅某某的喪事由蘇某某操辦,當事人均認可辦理喪事的禮金與開支持平,禮金部分來源于原告方的親友,部分來源于被告方的親友,考慮對喪事所付出的經濟和勞動以及喪事開支來源,法院酌情認定被告蘇某某得喪葬費補助90%即7387元。
羅某某與蘇某某未辦理結婚登記,蘇某某非羅某某的近親屬,也非羅某某生前法定被撫養人,不屬于撫恤金的發放對象,撫恤金應為原告羅某所有。故屈原管理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屈原管理區人民法院、湖南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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