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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網絡 侵刪)
“錢已付、車已提,就差過戶手續,可賣家遲遲不配合,如今車輛還因賣家的債務被法院查封,我買的車難道要‘打水漂’?” 生活中,在二手車交易時遇到類似的糟心事該怎么辦?
案情簡介
2023年,曹某從王某處購買小型轎車一輛,雙方簽訂書面購車協議,約定價款為11萬元。簽訂合同當日,曹某通過銀行向王某轉賬11萬元,備注為“購車款”,該車輛當場交付曹某。交付車輛后,曹某多次催促王某辦理轉移登記手續,但因案涉車輛存在未處理的違章記錄,且王某拒不配合辦理過戶手續,雙方未完成車輛登記過戶手續。2024年初,李某與王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法院依法判決后,王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法律義務,李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后法院依法查封案涉車輛。曹某向即墨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解除對案涉車輛的查封。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對此類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零九條規定:“案外人或者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案外人應當就其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承擔舉證證明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五條規定:“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本案爭議焦點為:購車人曹某對案涉車輛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對此,經審查曹某提交的證據,其與王某簽訂書面購車合同并支付購車款,足以證明雙方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從案涉車輛的交付情況來看,曹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駕駛車輛產生的門禁記錄、車輛保養維修記錄等已經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足以證實王某已向曹某交付案涉車輛且由曹某實際占有使用。故曹某在案涉車輛查封前已支付全部購車款且實際占有使用案涉車輛,未辦理車輛登記過戶手續亦非因其個人過錯,其對案涉車輛的物權足以排除強制執行,故法院依法判決解除對案涉車輛的查封。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機動車屬于動產,交付為機動車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不應僅按照登記狀態作為認定機動車物權歸屬的依據,應依據車輛交付、支付對價及實際占有使用的事實綜合認定實際權利人。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后,人民法院在審查案外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機動車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時,應就案外人對機動車的權益進行實質審查,而非僅以登記情況進行形式審查。若案外人確對被執行的車輛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則即便機動車登記于被執行人名下亦不得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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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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