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的《取保候審決定書》中這樣寫著:“我局正在偵查XXX案,因犯罪嫌疑人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侯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決定對其取保候審”。對于這段內容,可能大家還是不太理解,也不知道后續還會不會有事,下面來一個個講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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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決定書
首先要明確,羈押不是無限期的。對拘留、逮捕后的羈押期限有嚴格規定,比如普通刑事案件逮捕后羈押期限一般不超過2個月,復雜案件可延長,但都有明確上限。當法定羈押期限到了,案件卻還沒查清楚、無法移送起訴或審判時,辦案機關就不能繼續關押,此時取保候審就成了重要的替代措施。
可能有人會問,這種情況下辦取保候審有什么條件?其實核心就兩條:一是羈押期限確實滿了,辦案機關拿不出合法的延長羈押手續;二是案件還得繼續查,比如證據還沒收集完整、同案犯還沒到案等。只要符合這兩點,不管是公安機關偵查階段,還是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都可以啟動取保候審程序。而且從上海的司法實踐來看,這種因羈押期滿辦理的取保候審,只要當事人配合辦案,通常不會有太大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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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師柳向
辦理流程也不復雜。一般是辦案機關先主動提出,也可以由律師申請。律師會協助家屬準備保證金或找到符合條件的保證人,然后提交取保候審申請書。辦案機關收到申請后,會在3天內作出決定。同意后,當事人就能從看守所出來,不過要遵守一些規定,比如未經批準不能離開戶籍地,保持手機暢通方便辦案機關聯系,不能干擾證人作證等。
這里要特別提醒,取保候審不是“沒事了”,只是暫時不關押,案件還會繼續推進。對當事人來說,可以回歸正常的生活,可以和家人團聚,更方便地和律師溝通,為后續辯護做準備。在實踐中,我也會在羈押期限快滿時,主動和辦案機關溝通,爭取為當事人辦理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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