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早,剛打開熱搜,很遺憾,很心痛!
又一個家暴案沖上熱搜:“佛山26歲女子欲離婚遭丈夫殘忍殺害案續:一審死緩,檢方詳解為何不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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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揚子晚報》官方網易號新聞報道,此案件是去年2024年3月8日發生。當時,在公司門口,陳某某被丈夫楊某東強行拉上車,“從佛山被帶至東莞”。在車上,因離婚問題,二人發生爭吵和打斗,楊某東用磚頭拍打陳某某的頭部。陳某某下車求救,楊某東先后三次開車撞擊她。之后,楊某東捅刺陳某某的頸部、胸腹部和四肢等處多刀,致陳某某死亡。陳某某的妹妹陳婷(化名)透露,尸檢報告顯示,陳某某被捅殺很多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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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于此,陳某某家屬表示,楊某東在作案前,處心積慮地在網上購買了四把刀具,搜索了各種殺人方式以及“丈夫殺害妻子后自殺后果”“精神失常的人犯法需要承擔責任嗎”等法律問題,作案時有清晰回應他人詢問以及逃離現場的行為,根本就是偽裝精神病。
8月27日下午,東莞市人民檢察院對家屬作出書面回復,對此案不予抗訴。同時,也詳解了不抗訴理由(澎湃新聞:“丈夫殘忍殺害欲離婚的妻子,被判死緩”,檢方詳解為何不抗訴。鏈接:https://mp.weixin.qq.com/s/1QW-0xA3emumKQ9-5E2ahQ)。
小編雖不是學法律的,但畢竟是新聞專業、長期從事媒體行業的文字工作者,理解能力、表達能力都是非常在線的。文中提到“一審判決認定,···判決被告人構成故意殺人罪”,但“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引發,根據有關刑事政策,應慎用死刑立即執行”。
既認定被告人構成故意殺人罪,又“因婚姻家庭矛盾引發”“應慎用死刑立即執行”。這個不太明白,所以也請法律專業人士幫著解釋下。當然,小編是非常相信法律是公平、公正,具有公信力的。而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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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小編依然想問一個問題:我們的法律,是否真的能保護那些試圖逃離暴力的人?
綜合佛山和孟村殺妻案,會發現現有的法律程序未能提供及時保護。
而且,現代家暴的形式也早已經升級。比如數字監控,佛山案兇手在此前已長期跟蹤妻子行蹤;經濟控制,孟村案中,女方的工作機會實際被剝奪,資產被掌控,受害者無力獨立。
還有,離婚程序漫長,離婚冷靜期例外條款模糊,都延長了受害者的風險期。雖然法律規定家暴不適用冷靜期,但實踐中,受害者如何證明“家暴”常成為第一道門檻,家暴舉證又十分艱難(如精神暴力、經濟控制難以取證)。
這些看不見的暴力,比拳頭更早地囚禁了受害者,卻難以成為法律保護的依據。
暴力的成本好象也不高,比如:“因婚姻矛盾”引發的殺人案,常被作為從輕情節考量,這算不算是對暴力行為的變相寬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到現在正式施行九年了。
雖然小編人微言輕,但想說一句,家暴案頻發,尤其不少還是涉及人命案,是不是可以考慮相關的《反家庭暴力法》做修訂?不要再讓受害者用生命推動進步,如有歧義,也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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