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9月起,社保將有新變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明確規定,從9月1日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或者勞動者本人向用人單位承諾不繳納保險費用,此類約定均屬無效。此前,部分企業為節省社保費用,或職工本人不愿繳納保險,雙方會約定不繳納保險。最高法對此予以明確,無論該承諾是用人單位主動提出,還是勞動者本人主動提出,均為無效承諾。由此可見,通過這種“倒逼”方式,促使勞動者與企業建立勞動合同關系,依法繳納社保,也是應保盡保原則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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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項變化讓靈活就業人員心中不悅。一方面,企業或勞動者自身存在不想繳納保險的情況;另一方面,靈活就業人員是指失業或暫時無固定職業,自行繳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及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人員。不難看出,與企業職工相比,靈活就業人員每月僅養老保險的繳費金額就存在較大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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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以繳費基數5000元為例,企業職工需自行承擔8%,企業承擔16%,即職工承擔5000×8% = 400元,企業承擔5000×16% = 800元,其中8%納入個人賬戶。而靈活就業人員則沒有如此“實惠”。同樣以5000元繳費基數為例,靈活就業人員需繳納20%,即5000×20% = 1000元。那么,這1000元是否全部100%納入個人賬戶呢?顯然不是。與企業職工相同,僅有8%納入個人賬戶,20% - 8% = 12%進入統籌賬戶。可見,與企業職工每月按8%繳納保險、僅需繳納400元即可將費用納入個人賬戶相比,靈活就業人員按8%繳納保險進入個人賬戶需繳納1000元,兩者相差1000 - 400 = 600元。這著實讓靈活就業人員難以承受。部分企業職工原本不想過早繳納保險,如今卻必須繳納;而靈活就業人員若想繳納保險,卻需承擔高額費用。許多靈活就業人員內心難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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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活就業人員繳納的保險費用能否100%進入個人賬戶呢?經分析,答案是否定的。與靈活就業人員相比,企業職工繳納保險時,企業需繳納16%,這16%已進入統籌賬戶。靈活就業人員繳納20%的費用,其中8%進入個人賬戶,僅有20% - 8% = 12%進入統籌賬戶。由此可見,相較于企業職工,靈活就業人員進入統籌賬戶的比例已有所減少。若全部100%納入個人賬戶,顯然不可行。因為個人賬戶養老金是根據個人賬戶存儲額生成的,依據個人賬戶養老金 = 個人賬戶存儲額÷計發月數可知,每月進入個人賬戶的金額即為個人賬戶存儲額。那么,統籌賬戶的作用是什么呢?它相當于養老金的蓄水池,用于調劑調配整體養老金的發放。只有確保“蓄水池”有充足的資金,才能保障養老保險制度健康穩定發展。若資金都進入個人賬戶,統籌賬戶將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所以,靈活就業人員繳納的保險費用100%納入個人賬戶不可行。不過,據了解,從今年起,部分地區已實施降低社保繳費比例的政策,但主要集中在醫療保險方面。由此可見,從靈活就業人員的角度出發,降低繳費門檻以吸引更多人參保,也是一種積極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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