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函律師:吳國雄(深圳)
![]()
來函咨詢:
我哥因涉嫌走私凍品,2025年8月14日(周四)一審被判二年有期徒刑、實刑。判決書稱不服判決的,“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提起上訴。我哥本來是想做無罪辯護的,但又怕不認罪被判得更重。這幾天就在猶豫要不要上訴,今天已是第十一天,8月25日了。我看《刑事訴訟法》有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至期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請問今天上訴還來得及嗎?
走私刑事辯護專業資深律師吳國雄/深圳: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21〕1號)第三百八十條規定“上訴、抗訴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不服判決的上訴、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抗訴的期限為五日。上訴、抗訴的期限,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計算。”
2、《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上訴狀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滿前已經交郵的,不算過期。期間的最后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滿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至期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
3、注意上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至期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指是的“羈押期間”,比如刑事拘留之后如需要逮捕的,必須在三十日內向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這里的“三十日”是包括節假日,所以不得延長。在押被告人的上訴期間不屬此規定。
4、簡言之,“十日”不是指“工作日”,但是最后一日是節假日,則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滿日期。該案2025年8月14日(周四)宣判,從8月15日起算,即第十天為8月24日(周日),順延至8月25日(周一)為上訴期的最后一天。
![]()
吳國雄(深圳) 海關法專業資深律師、走私犯罪刑事辯護專業資深律師,專注于走私犯罪辯護、海關爭議解決、海關事務專項顧問。居于深圳。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