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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函咨詢:
當事人因冒用外商自帶車名額進口汽車并在境內銷售。進口時還存在低報價格,所以同時涉嫌低報價格走私、逃避商檢罪。對于低報價格走私,肯定是用進口實際成交價格來計算應繳稅額,但是對于逃避商檢罪,是用進口貨物價格還是在國內銷售價格?
走私刑事辯護資深律師吳國雄/深圳:
1、根據《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2022)》第七十五條(二)的規定,違反《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規定,逃避商品檢驗,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未報經檢驗而擅自銷售、使用,或者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未報經檢驗合格而擅自出口,逃避商檢的進出口貨物貨值金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2、因為逃避商檢罪是在進出口環節違反《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行為,故本律師認為所述案件應該以進口環節的價格來定罪量刑,而不是國內銷售環節的價格。
3、實踐案例:2019年以來,被告人曾某利用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進口公用車輛不需要提供車輛3C認證和申請商檢驗證的規定,支付“指標費”,委托李某、陳某(均已判刑)采取偽報貿易性質的方式,以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名義幫助客戶申報進口車輛,導致車輛在未經3C認證等商檢驗證的情況下,順利通關并上牌、銷售、使用。曾某委托李某、陳某通過上述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車輛4輛(其中1輛未實際進口),經廈門海關計核,涉案的4輛汽車價值6130001.39元,其中未實際進口1輛汽車價值1655482.43元。該案其中4輛汽車都已銷售,但該案并沒有以銷售價格來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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