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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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非法狩獵罪中涉案野生動物價值如何認定?
非法狩獵罪中涉案野生動物的價值認定是司法實踐中比較棘手的一個問題。對于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其核算價值除考慮市場價值以外,更重要的是考慮物種的珍貴、瀕危程度以及相關的生態功能、科研價值等。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頒布了《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評估方法》《水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評估辦法》,明確了野生動物整體的價值、制品的價值、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的價值以及卵、蛋的價值等價值標準和核算方法。對于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適用這兩個評估辦法核算并無疑義。然而,非法狩獵罪的犯罪對象,實踐中一般把握的是列入《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中的“三有動物”(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和地方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對于這些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價值,如果簡單按照《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評估方法》進行認定,就可能會出現評估價值過高的情形,如麻雀的評估價值為每只300元,而實踐中交易價格一般在20元左右,相差近15倍。因此,對于非法狩獵罪的犯罪對象,即“三有動物”和地方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如一律按評估標準和方法核算,將導致價值普遍過高,從而實際降低了非法狩獵罪的入罪門檻,勢必擴大刑事打擊范圍,難以實現罪責刑相適應,亦與社會公眾的樸素公平正義觀念不符。基于上述考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五條明確了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價值認定規則。具體而言:第一項規定,對于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價值,根據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的評估標準和方法核算。第二項規定,對于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其他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價值,根據銷贓數額認定;無銷贓數額、銷贓數額難以查證或者根據銷贓數額認定明顯偏低的,根據市場價格核算,必要時,也可以參照相關評估標準和方法核算。此外,《解釋》第十六條明確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涉案動物及其制品價值難以確定時的處理規則,具體包括司法鑒定機構鑒定、價格認證機構認證或者有關部門出具報告等多種選擇路徑。綜上,非法狩獵罪涉案野生動物的價值應依據《解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認定。
咨詢人: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環資庭申春福
答疑專家:最高人民法院環資庭鄒濤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法答網精選問答
編排、一審:葉佩琳
二審:朱峰立
三審:李秋海

云浮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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