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 2025 年延遲退休新規正式施行,在 2025 年至 2039 年期間退休,不僅改革后的法定退休年齡不再固定,最低繳費年限亦不再固定,甚至退休時間也可進行彈性選擇。因此,眾多即將退休的人員,尤其是未來一兩年面臨退休的人員,都期望了解在退休新規下辦理退休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首先,要明確自身的原法定退休年齡。提及此,有人員表示,若詢問改革后的法定退休年齡,他們未必清楚,但若是詢問原法定退休年齡,如 60 歲、50 歲或 55 歲,他們必定知曉。然而,實際上很多退休人員并不明晰原法定退休年齡究竟是多少,尤其是女職工。因為女職工存在 50 歲和 55 歲兩種原法定退休年齡情況。曾有一位女職工,原以為自己 50 歲可以退休,到養老科辦理退休時卻發現其勞動合同不符合工人身份條件,應屬于干部身份,需 55 歲退休。這不僅延誤了退休辦理進度,還影響了長達五年的退休規劃,實在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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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職工而言,女職工的退休年齡更多地參考勞動合同上崗位的界定,即屬于工人崗位還是干部崗位。而對于靈活就業人員,不同地區有不同政策,此處僅以遼寧地區政策為例。2004 年之前參保的靈活就業人員可在 50 歲退休;2004 年之后參保的人員,需區分首次參保身份,若為職工身份可 50 歲退休,若為靈活就業身份則只能 55 歲退休。所以,對于女職工退休,首先應明確原法定退休年齡。
在明確法定退休年齡之后,需依據原法定年齡,通過退休年齡對照表查找相應的改革后的法定退休年齡。需要注意的是,在 2025 年至 2039 年延遲退休期間,最低繳費年限也會隨之延長,并非固定的 15 年。2025 年至 2029 年最低繳費年限保持不變,2030 年以后延長至 15 年零 6 個月,此后依此類推,直至 2039 年達到 20 年。所以,即將退休的人員在明確改革后的法定退休年齡時,也應明確自身的最低繳費年限,以免到退休年齡時最低繳費年限不足而影響退休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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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在 2025 年之前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部分人員,由于當時未繳夠最低繳費年限,既無法辦理退休,也無法補繳,只能繼續繳納直至繳夠。有人詢問,延遲退休開始后,他們的最低繳費年限是否會隨著當年的最低繳費年限要求繼續延遲。經咨詢當地社保經辦機構得知,情況并非如此。例如,某人員原法定 2024 年滿 60 周歲可辦理退休,但因未繳夠最低 15 年繳費年限,還差 10 年,那么該人員繼續繳納至 2035 年繳夠 15 年即可退休,無需滿足 2035 年對應的最低繳費年限 18 年,退休人員可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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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在三種彈性選擇中,不同選擇對應不同的最低繳費年限。選擇彈性提前退休或按改革后的法定年齡退休,只需滿足退休當年的最低繳費年限。例如,若彈性提前至 50 歲退休且時間為 2029 年,只需滿足最低繳費 15 年;改革后的法定年齡退休時間為 2030 年,則需滿足最低繳費 15 年零 6 個月。若某人員選擇彈性延遲退休,即 2030 年往后推 3 年,于 2033 年退休,2033 年的最低繳費年限為 17 年,該人員進行彈性延遲退休申請時,只需滿足 15 年零 6 個月這一改革后的法定年齡對應的繳費年限即可。
由此可見,不同彈性選擇下,不僅退休時間不同,最低繳費年限也有所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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