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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圖片系AI生成,與內容無關)
作者 | 鄒成效
最近,有一起故意殺人案改判過失致人死亡案的入款案例判決引起熱議。
2020年2月3日18時許,奚某某(女,1990年1月出生)與朋友林某、華某等人聚餐,其間奚某某飲紅酒1至2瓶。當日22時許,奚某某男友沈某(被害人)等人加入聚餐,其間沈某飲啤酒數瓶。晚餐后,奚某某、沈某等人至上海市金山區某排檔吃夜宵,沈某與奚某某又分別飲啤酒數瓶。
2月4日2時20分許,沈某駕駛黑色大眾轎車與奚某某至上海市金山區某便利店購買3聽啤酒后駕車至金山區某大橋北側河邊。沈某在河邊喝酒祭祀其父親,奚某某兩次勸說沈某回家未果,遂用腳踹沈某背部致沈某落入河中,后離開河邊返回車內。幾分鐘后,奚某某返回河邊發現沈某不見蹤影,遂報警。當日5時許,民警發現沈某尸體。經鑒定,沈某系因生前溺水而死亡。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奚某某犯故意殺人罪提起公訴。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2020)滬0116刑初935號刑事判決:奚某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一審宣判后,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認為原判定性錯誤,被告人奚某某因催促被害人沈某離開未果,一時激憤而產生殺人動機,非法剝奪沈某生命,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認為抗訴不當,撤回抗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4日作出(2021)滬01刑終23號刑事裁定:準許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撤回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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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件的判決結果,引起了很多人的不滿,尤其是一些帶有男女對立有色眼鏡人士的不滿。
大概的觀點是:女性將醉酒男友踹入河中致其死亡,沒有定故意殺人罪,只定了過失致人死亡罪,如果是男性將女友踹入河中致其死亡的話,恐怕就是定故意殺人罪無期徒刑起步了。
我仔細看了一下這個入庫案例,判決書說理部分的主要裁判理由為:
關于本案的定性問題,被告人奚某某的行為是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還是間接故意支配下的故意殺人罪?綜合控辯雙方的意見,結合本案的事實和證據,本院評判如下:
一方面,從預見可能性來看,過失致人死亡和間接故意下的故意殺人對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均有所預見,但對該可能性是否轉變為現實性,主觀預計有所不同。過于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中行為人雖然預見到了危害結果的發生,但其主觀認為根據經驗、能力等,其實施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結果不可能變成現實。而間接故意下的行為人沒有產生錯誤認識,客觀結果與其主觀認識之間并沒有矛盾。結合本案來看,被告人奚某某在供述中交代“知道被害人會游泳”“沒想過他會死亡”“以為踢下去之后他自己會爬上來”,同時,從案發前被害人沈某聚餐后結賬、自行駕車離開、便利店購物、微信發送視頻等行為表現來看,結合多名證人的證言、現場勘驗筆錄,可證實被害人沈某案發前雖飲酒,但精神狀態尚可,且其落水地點距離岸邊較近,可以認定奚某某對結果的判斷有一定依據,主觀方面更加符合過于自信的過失;奚某某到案之初,為避免被害人沈某被追究醉駕的責任,在供述中刻意隱瞞了被害人駕車前已經喝酒的部分事實,亦可印證其主觀方面基于被害人會游泳的判斷而輕信危害結果不會發生或可以避免。
另一方面,從意志因素來看,間接故意下的故意殺人和過失致人死亡都不希望危害結果的出現,但對危害結果發生的主觀心態有所不同。前者對于危害結果的發生不排斥、不反對,對于危害結果的發生聽之任之甚至有意放任。而后者不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對危害結果的出現主觀上不但排斥、反對,甚至相信結果能夠避免。結合本案來看,奚某某與被害人沈某系戀愛關系,平時關系較好,案發前與友人聚餐時關系融洽,無殺人動機。之后雖發生了被告人兩次催促被害人離開的情況,但二人并無本質性矛盾沖突,公訴機關認為奚某某因催促被害人離開未果,一時激憤而產生殺人動機的意見,缺乏事實依據,亦不符合常理判斷;被告人奚某某的供述及相關微信聊天記錄、通話記錄、執法記錄儀視頻顯示,奚某某幾分鐘后回到河邊找人、撥打了被害人的手機、發送微信,并打電話、發微信讓朋友幫助聯系,且報警求助,可推斷其當時對于危害后果的發生并非放任,而是持排斥、反對態度。綜合以上評析,被告人奚某某主觀方面存在過失,客觀方面其行為導致發生了被害人酒后溺水身亡的后果,侵害行為與被害人死亡后果之間具備因果關系,被告人奚某某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及辯護人提出的本案定性方面的辯解、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綜上,本院認為,被告人奚某某過失導致他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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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說一下我的觀點。
1、被告人與受害人的所謂“戀愛關系”其實是婚內出軌
盡管在很多報道中,都含含糊糊地說被告人奚某某與受害人沈某是男女朋友關系,看起來似乎是正在“談戀愛”,但是如果仔細看判決書的話,可以看出被害人沈某的妻子是朱某。
所以說,被告人與受害人的所謂“戀愛關系”,其實是受害人沈某的婚內出軌。
也就是說,凌晨2時20分,有夫之婦沈某酒后和他的婚內出軌女友奚某某,在某個河邊發生爭執,奚某某將沈某踹入河中致其死亡。
檢方認為奚某某因催促被害人離開未果,一時激憤而產生殺人動機的意見,是有一定道理的。
2、被告人在偵查階段的供述是帶著“火氣”踹男友下河的
從判決書中來看,被告人在偵查階段有過這樣的供述:
沈某就在河邊惆悵了一會,奚某某跟沈某說“我們走了吧”,沈某在河岸邊不肯走。奚某某忍了一段時間問沈某“到底走不走”,沈某繼續在河邊哭就是不肯走,奚某某用手拉他衣服也拉不動,就說“再不走的話信不信我一腳把你踹下去”,沈某說“不信”,然后頭又轉回去面向河邊,奚某某當時火氣上來了,走過去從他后面踹了一腳,看到沈某掉水里了,奚某某就回車上去了。奚某某稱,當時很生氣,也沒考慮那么多,知道沈某會游泳的。踹完回到車里,火氣過了之后,奚某某覺得不對勁怕出事,就打電話報警了。”
就從這些供述來看,被告人所稱的“火氣上來了,走過去從他后面踹了一腳”
中的“火氣”,到底是一時激憤產生的故意殺人的動機,還是情侶之間萌生的野蠻女友式的玩鬧情緒,還是頗讓人琢磨的。
3、本案的抗訴沒有受到上級檢察院的支持
本案有個程序上的細節:一審宣判后,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認為原判定性錯誤,被告人奚某某因催促被害人沈某離開未果,一時激憤而產生殺人動機,非法剝奪沈某生命,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認為抗訴不當,撤回抗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4日作出(2021)滬01刑終23號刑事裁定:準許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撤回抗訴。
也就是說,一審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起訴,被一審法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決,一審檢察院不服,提起抗訴,但未得到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支持,而不得不撤回抗訴。
這種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是相當罕見的。
一般來說,上級檢察院在抗訴案件中大多數時候僅僅起到一個程序性的作用,所謂的出庭發表抗訴意見大多也是將原審檢察院的意見照本宣科一番,反正哪怕是二審法院維持原判,也和支持抗訴的檢察院關系不大。
從行政倫理的慣例來說,你下屬機關要用我上級機關的名義搞抗訴,哪怕是為了維持下屬機關的顏面,或者不挫傷下屬機關的積極性,幫著走個流程而已,也沒有必要阻撓。
而在這起案件中,上級檢察院卻相當罕見地認為抗訴不當,撤回抗訴,而本案后又成為入庫案例,其中是否存在某些關聯因素,此中內情也不是我等能夠一窺門徑。
總之,這起案件的定性確實存在一定的爭議,但是法院能夠頂住壓力,在存在多種可能性的情況下“疑罪從輕”,這是一種先進、文明的司法審判理念,我們應該歡迎這種司法審判態度,而不是去懷疑去質疑,甚至帶著男女對立的預設觀點去假設去猜想。
我是希望這樣的入庫案例越來越多,畢竟在已經被玩壞的認罪認罰框架下,要找一個真正得到有效辯護的爭議案件,都已經很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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