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做了個中院的二審故意傷害案,不是啥大案,結果有驚喜,支持了我一個觀點,因此改判了。
案情比較清晰,嫌疑人上公交車因為投幣的事情與其他女乘客發生口角,引發互毆,過程中把人給打傷了,嫌疑人沒能力賠償,也不想賠償。因此被逮捕判了。
把文書放上。
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人避重就輕不是自首。
![]()
![]()
我的上訴辯護意見認為:1.是自首,一審認定有誤;2.鑒定意見不能作為定案根據。
![]()
二審判決說理:
![]()
![]()
作者簡介:律所合伙人,司法部死核援助律師,省市律協委員,辦有無罪免死緩刑不起訴等案例,l5599l89933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