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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4年7月份,河北省曲陽縣劉某訴稱,其給在山西省太原市建筑施工的四川省劍閣縣開封鎮郭某供應工程材料。2011年12月31日,雙方經核算后,郭某向劉某出具了尚欠材料款7.8萬元的欠條,并約定一年內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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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
但,至今十多年來,劉某雖多次催要,郭某總以無錢為由推諉。無奈,2024年7月份,劉某委托訴訟代理人通過《人民法院律師服務平臺》向劍閣縣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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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延】
2024年7月22日,法院經審查后受理,但至今未開庭進行審理。期間,劉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曾撥打劍閣縣人民法院立案庭電話,工作人員告知說,該案已按規定交由開封法庭審理,并告知了法庭的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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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
但,當事人和筆者曾數次撥打開封法庭的電話,就是無人接聽。2025年8月11日,出于奈何,筆者只好向12368訴訟服務熱線求助。12368工作人員在認真聽取了筆者的情況反映,并核實了筆者的身份后,告知說系統里只顯示有該案“訴前調”的信息,并讓筆者再耐心等等,他們給反映一下。
而后,12368訴訟服務熱線發來短信稱,其已將筆者的情況轉交劍閣縣人民法院處理,請耐心等待。
(陳少勇)
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52條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另,《民事訴訟法》第162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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