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買房看似解決了一時之需,實則埋下了很大的法律風險隱患,對借名人和出名人都可能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失。無論是為了享受內部優惠、規避暫時性的政策限制,還是其他原因,務必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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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517期,借名買房的法律風險
借名買房看似解決了一時之需,實則埋下了很大的法律風險隱患,對借名人和出名人都可能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失。無論是為了享受內部優惠、規避暫時性的政策限制,還是其他原因,務必慎之又慎!
一.案子簡介:
劉某和瞿某是朋友。劉某看中一個店面想買下來,瞿某告訴他,這個店面如果本地人買能有不小優惠。瞿某是本地人,兩人一合計,劉某就決定借瞿某的名字買下這個店面。劉某付了全款,雖然辦下來的土地證、房產證以及所有購房票上寫的都是瞿某的名字,但這些證件的原件,一直由劉某自己保管著。
過了幾年,劉某想把店面的名字正式過戶到自己名下,結果瞿某不合作。多次協商不成,劉某只好把瞿某告上法庭,要求瞿某配合把房產證的名字改成自己。
法庭經過審理,查明了事實,最終認定:劉某借名買房的事實成立,同時查明,劉某當時借名買房的目的,是為了得到優惠價,并非為了逃避法律禁令或者違背公德良俗,行為本身是有效的。判決支持劉某的訴訟請求。
二.案子的警示作用:
現實生活中,隱名登記、委托登記、代持房產登記等現象屢有發生,在不動產登記權利人與真實權利人不一致的情況下,所有權的歸屬問題是有很大隱患的。結合本案陳亮律師團隊給大家劃出以下幾個重點:
1.本案劉某借名買房行為所幸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借名是為了逃避限購、騙取貸款優惠、轉移財產逃避債務,或者購買法律禁止交易的房產(如小產權房)等目的,那這個“借名協議”很可能被認定為無效,房子歸誰就復雜了,實際出資人可能錢房兩空;
2.借名買房其中的翻臉不認賬風險很大,你看本案瞿某,當初也算是好朋友相幫借名買房,但當人家要過戶時,也許店面增值了自己沒撈到好處,也許想不認賬,就不予配合。這種情況下,當時人如果沒有過硬的證據鏈,證明“借名”關系和你是實際出資人,官司打起來會非常被動,敗訴風險極高。
3.沒過戶前,房產證上是人家的名字,法律上人家就是“房主”。如果對方起了貪念,或者欠了外債,完全有可能在你不知情的情況下,把“你的”房子賣掉或抵押出去,一旦遇到不知情的善意買家或抵押權人辦了登記,你想把房子追回來,難如登天!
4.另外,沒過戶前如果遇到“房主”房子被查封、抵債、執行,或者“房主”出現繼承糾紛問題等等,那麻煩事就來了。
借名買房看似解決了一時之需,實則埋下了巨大的法律風險隱患,對借名人和出名人都可能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失。無論是為了享受內部優惠、規避暫時性的政策限制,還是其他原因,務必慎之又慎!
三.相關法律:
1.《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高法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請求確認其享有物權的,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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