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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件有意思的一點是,男子發了十二字評論被拘留后,是一路上訴維權,從汨羅市法院到岳陽中院的審理都認為男子的言論構成違法。現在是湖南高院認為男子的言論符合不構成違法才還了他清白。
不過既然啟動調查追責程序,岳陽作為當時審理這個案件,并作出錯誤判決的地方,是不是相當于自己查自己?能不能查出來什么來,是令人感到猜疑的。
這個案件令人憤怒的點是自始至終該男子的評論并沒有明確的指向性,一沒有提領導的名字,二沒有議論領導具體的事項,僅僅是因為他人的疊加評論(也沒有提名字)就違法被抓了。如果說不是這位縣委書記貪腐被抓了,男子的維權成不成功還很難說。
如果一個地區的民眾僅僅是因為評論,沒有指向性的言論就可以被肆意抓捕,那么這不是法律的正義,而是至暗時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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