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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圖非AI生成,與內容有關)
作者 | 鄒成效
今天看到一個和侵犯公民信息有關的法治新聞。
近日,廣西防城港一男子發視頻稱,7月22日下午,他駕車在防城港市江山鎮,途中和一輛奔馳車會車。因道路狹窄,他提前將車靠邊避讓,而對方卻要求他倒車讓路。他拒絕后,奔馳車駕車女子拿出一本證件稱:“要不然,我就拿證了哦!”
“拿證嚇我啊?”見該男子還不退讓,對方直接報出了其家庭住址和姓氏。男子表示,他一直在外地生活,對方僅憑車牌就知道他的個人信息,懷疑是公職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目前,他已向當地警方及12345熱線投訴此事。
7月31日晚10時許,防城港市公安局江山邊境派出所民警來到該男子父母家中,打電話要求他刪除視頻,向奔馳女司機道歉。
男子隨后不得已錄制了一份道歉聲明,向對方道歉。
8月1日,廣西防城港市公安局邊境管理支隊發布情況通報:8月1日上午,有網民及媒體發布視頻稱“會車遇奔馳女司機亮證逼迫讓路、派出所民警上門要求刪帖道歉”。公安機關已密切關注有關情況,現已成立工作組展開調查,感謝輿論和公眾對我們執勤執法工作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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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法治新聞,我顛來倒去看了幾遍,一時還以為自己看錯了。
侵犯公民信息、該受到治安處罰、需要賠禮道歉的,難道不是奔馳“亮證”姐嗎?怎么變成當事人了?
下面說一下我的看法。
1、奔馳“亮證”姐行為的性質
無論奔馳“亮證”姐什么身份,都沒有任何權力在處理私人糾紛的時候,濫過公權力(無論這種公權力是屬于她本人,還是她的關系人)獲得對方公民信息,這是一種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
第二條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個人信息權益。
第十條 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奔馳“亮證”姐的行為就是典型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違法行為,應當受到行政處罰。
2、警方處理的問題
警方的處理簡直就是教科書級別的災難性的處理。
一是錯,這么是非分明的事情,怎么能憑借奔馳“亮證”姐的一面之詞去上門警告當事人,倒打一耙,用侵犯奔馳“亮證”姐的隱私,將受到拘留來說事呢?一個疑似公職人員的大姐,與他人會車發生糾紛,不知使用了什么違法手段,濫用了什么警務職權,根據對方車牌號就“開盒”別人,這是極其錯誤的違法行為,民警怎么這點是非法治觀念都沒有?
二是慢,事情發酵以后,應該快刀斬亂麻,及時查清事實真相作出處理,向社會公布奔馳“亮證”姐的真實身份和處理結果。這種事情,一天足矣,才能迅速平息,結果到現在還在查。
三是糊,記者也好,群眾也罷,打電話關心事情的處理,就要認真回復,結果要么假裝電話信號不好,要么說奔馳“亮證”姐的真實身份“視情況公布”,完全沒有意識到這樣的行為和說辭的后果會有多糊。
3、奔馳“亮證”姐的真實身份是什么
先說推測結果:應該是當地公安邊境管理支隊的一名警務人員。
理由一:敢于亮證,那就是有證,應該在在編公職人員。
理由二:有能力立刻通過車牌號查到公民信息的,大概率是手持警務通。
理由三:發布《情況通報》的單位也很奇怪,是當地公安局的邊境管理支隊。一般來說,調查主體應該是公安局或者公安分局,或者治安支隊、交警支隊等,以邊境管理支隊為主體進行調查相當罕見,不過如果奔馳“亮證”姐是該單位工作人員,倒也合理。
前幾天剛剛看到舉報武漢大學楊同學碩士論文學術不端的網友被警方上門警告,今天又看到異曲同工之妙的倒打一耙式的上門警告。
作為一個有十六年警務工作經歷的LSP,真的覺得,現在民警的素質都這么低的嗎?還是公務員招收分數線降低了?
最后,不管怎么說,期待當地警方盡管調查清楚,依法依規作出處理。
法律咨詢作者請添加微信或電話:13775287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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