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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知識產權報》2025年7月30日第8版
近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對廣州赫某汀服飾公司起訴蛋某公司等侵犯作品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認定蛋某公司未履行電子商務平臺的審核資質義務、信息披露義務,據此酌情確定蛋某公司賠償赫某汀公司5000元。
赫某汀公司系 Miss Sixty品牌方,其于2023年5月11日就某花朵圖案以及使用該圖案的衣服進行了著作權登記。赫某汀公司在經營中發現,某網絡平臺上有商家銷售的連衣裙使用了該圖案,涉嫌構成著作權侵權。于是,赫某汀公司同該網絡平臺運營商蛋某公司進行溝通,希望獲得該商家的具體信息。
在溝通無果后,赫某汀公司將蛋某公司起訴至一審法院,其主要理由為:蛋某公司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沒有及時披露侵權主體的經營信息,未采取必要措施,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等。
對此,蛋某公司辯稱,其作為網絡平臺經營者,已按照電子商務法相關規定,要求平臺經營者提交身份、地址等真實信息,已盡到合理的事前審查義務;其雖然在收到赫某汀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后,未立即回復,但得知侵權后第一時間下架了涉案商品;蛋某公司未參與實際銷售環節,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駁回了赫某汀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赫某汀公司不服,上訴至廣州知識產權法院。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蛋某公司未直接實施侵犯涉案作品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不構成直接侵權,其在收到律師函后立即下架了被訴服裝,履行了采取必要措施的義務,不構成幫助侵權。但蛋某公司拒絕信息披露義務缺乏依據,且由于蛋某公司及涉案店鋪未在網絡平臺公示涉案店鋪經營者的主體信息,導致赫某汀公司無法準確識別該案直接侵權人,赫某汀公司主張蛋某公司遲延披露涉案店鋪主體信息成立。
據此,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二審判決。
點評
電子商務平臺有權拒絕用戶的信息披露申請,而判斷其拒絕披露是否合理應當從用戶是否按照平臺規定的披露流程申請、用戶是否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等角度分析。在案證據表明,被告未履行審核平臺內經營者資質的法定義務,無正當理由拒絕披露涉案店鋪主體信息侵犯了用戶享有的知情權,進而導致該案發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作者 |姜旭
來源 | 中國知識產權報
編輯 | 文亞欣
校對 | 羅冠明
審核 | 冼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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