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口袋公園的規劃設計與地方立法協同發展路徑探析
(以城市更新為視角)
一、口袋公園作為城市更新的“微縮試驗場”
上海近年來通過口袋公園建設,將城市中“邊角料”空間轉化為兼具生態價值與人文關懷的綠色節點。例如徐匯區漕溪路、凱旋路口通過拆除歷史違章建筑,將橋下空間改造為帶狀口袋公園,既恢復了綠地功能,又創造了慢行系統與社區活動場所。這一實踐體現了上海城市更新從“大拆大建”向“精細化織補”的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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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上海市連續三年(2022-2024年)將口袋公園建設納入“為民辦實事項目”,通過制度化安排保障推進速度與質量。2025年規劃更明確提出“500米服務半徑”的綠地布局目標,通過科學規劃強化城市綠網的系統性。這種頂層設計的高度統籌,與地方立法的規范作用密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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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方立法對規劃設計的框架性支撐
從國內外經驗看,城市更新專項立法是破解空間改造難題的關鍵。英國《內城法》、日本《都市再生特別措施法》等均通過法律明確更新主體的權責邊界與資金保障機制。上海雖未出臺城市更新專門法規,但通過地方性政策與上位法銜接,構建了口袋公園建設的制度框架:
規劃統籌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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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通過強制性條款確保綠地規劃的剛性執行。例如《上海市綠化條例》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規劃綠地用途”,這為口袋公園用地性質鎖定提供了法理依據。徐匯區案例中,歷史違建拆除后必須恢復綠地的要求,正是基于此類法規的約束。
公眾參與保障
立法將“居民需求征詢”納入法定程序。如《上海市城市更新條例》規定“更新方案需公示并吸收公眾意見”,反映在口袋公園設計中,設計師需根據居民活動需求設置兒童游樂區、健身步道等設施。這種“自下而上”的參與模式,使公園功能更貼近社區真實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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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主體協同
法律明確政府、企業、社會組織的協同機制。例如深圳《城市更新辦法》首創“市場主體主導實施”模式,上海借鑒該經驗,在徐匯項目中采用“政府主導+專業機構設計+社區共治”的多元主體合作架構,有效解決產權復雜地塊的更新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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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法創新對存量空間再生的推動作用
當前上海口袋公園建設面臨兩大法律挑戰:一是橋下空間等灰色地帶的權屬界定問題;二是后期管養缺乏長效機制。對此可參考德國《城市更新和開發法》的“功能混合用地”制度,通過立法賦予口袋公園“臨時綠地”屬性,允許在保障生態功能前提下兼容商業服務設施,形成可持續運營模式。
從立法技術看,建議構建“1+N”法規體系:以《上海市城市更新條例》為核心,配套《口袋公園建設導則》《社區參與實施細則》等文件,既保持制度彈性,又能針對橋下空間、老舊廠區等特定場景制定技術標準。
四、立法與設計的動態調適機制
法律文本的迭代需與設計實踐形成反饋閉環。例如徐匯項目中發現,口袋公園夜間照明不足可能引發治安隱患,這推動立法新增“安全評估”條款,要求設計階段必須考慮全天候使用場景。此類“問題導向”的法規修訂,使立法真正成為指導實踐的工具而非僵化約束。
結語
上海口袋公園的演進軌跡顯示,地方立法通過確立規劃原則、規范實施流程、保障公眾權利,正在重構城市更新的制度邏輯。未來需進一步將碎片化政策上升為系統性法規,使“立法引領設計、設計驗證立法”的良性互動成為城市有機更新的核心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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