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喻于義,小人喻于利。醫者不仁,又豈能救人?一審判刑17的湘雅二醫院副主任劉翔峰,犯了什么罪要被判刑這么長時間,我們來回顧一下。
在職期間,就有不少新聞曝光他的所作所為。“做手術如果找不到腸梗阻,就切下正常腸管給患者家屬看”“患者一旦有異物傾向,不論是不是腫瘤一律按腫瘤處理,先開化療”“手術進行到一半,手術臺上賣藥,買不買隨你,但是手術結果就不好說了”,隨便一句就足以讓人背后發涼。站在手術臺上不是救死扶傷的醫生,而是握著手術刀的惡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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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典型的案例就是52歲的患者張愛國,患直腸腫瘤,家屬卻被告知是造瘺,生不如死!然而這只是他所犯下罪行的冰山一角。
2024年5月8日,湘雅二醫院實習醫生羅帥宇在醫院墜樓身亡后,才讓整件事完全曝光在大眾面前。整整兩年時間,轟動全國的劉翔峰案終于迎來了一審判決。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劉翔峰在醫院工作期間為牟取額外的手術費用,伙同其他人夸大患者病情、虛構患者病癥,給不具備手術指征的患者實施手術,致5人重傷,九級傷殘,1人輕傷。收受賄賂66萬余元,收受醫藥產品回扣358萬余元。數罪并罰,法院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處以罰金四十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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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說這個判決結果大快人心,有人說判得太輕了。這罪行判定如何,還是交由法院來裁定。回到正題,因為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斂財的劉翔峰,最少要度過多少年牢獄生涯?這期間會不會有減刑的可能?這就帶你來解讀。
如果想要減刑就要先看罪名與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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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受賄罪呢?
就是國家工作人員在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其他人索取財物或牟利。如劉翔峰,作為國家醫療機構中的國家工作人員,在職期間,利用職務上便利在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采購活動中,索取銷售方或者非銷售方財物,為銷售方牟取利益,構成受賄罪。
那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又有何區別?
醫療機構中醫務工作人員利用開處方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銷售方財物,為其牟利數額較大的,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受賄罪屬于職務犯罪,是減刑假釋從嚴把控的對象。在職務犯罪減刑假釋規定明確,未全部履行或有能力不履行繳納罰金的,不予假釋和減刑。
如果是罰金和非法所得的贓款贓物全部繳納后,還有查看做手術被坑害的受害者方,是否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賠償,如果有也是需要全部賠償的。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全部履行完畢后,才算財產刑罰的全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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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履行職責后,參考職務類減刑假釋相關規定,職務類犯罪單次減刑不超過六個月,如果是十年以下的職務類罪犯,首次減刑服刑兩年以上,再次減刑間隔要相隔一年零六個月。
如果是受害者方不提起訴訟,刑事民事責任全部履行的話,計算從2024年底入監服刑,余刑至2039年8月。15年刑期推測有五次減刑機會,一次減刑六個月,實際服刑可能只有14年多。
但是對于犯罪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減刑次數也會相對于減少。可能別人間隔兩年就能減一次性,對于處以十年以上刑期的罪犯,減刑次數會減少。對于劉翔峰一案,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判決17年,實際服刑16年也并非沒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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