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1年離婚40萬陪嫁被判為共同財產#【春樹律師解讀:40萬陪嫁被判共同財產,關鍵在這幾點】
從法律視角看,這起案件的核心爭議在于“贈與對象的明確性”。根據《民法典》第1063條,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反之,婚后受贈財產若未明確歸屬,通常推定為共同財產。
本案中,女方敗訴的關鍵有二:一是婚禮公示牌僅寫“陪嫁40萬元及轎車”,未以文字形式排除男方權利,屬于“約定不明”!二是母親的書面說明形成于訴訟期間,屬于“事后單方陳述”,無婚前協議、公證等客觀證據佐證,難以被法院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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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提示大家,大額陪嫁若想明確為女方個人財產,需在婚前或贈與當時,通過書面協議、公證文書等形式,清晰注明“僅贈與女方個人”,并保留好轉賬記錄、贈與協議等證據鏈。若僅以口頭約定或婚禮儀式公示,一旦發生糾紛,很可能因舉證不足承擔不利后果。
這一判決體現了法律對“意思表示明確性”的嚴格要求,也提醒大家:婚姻中的財產約定,“白紙黑字”才是最可靠的保障。#熱點解讀##律師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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