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疑難復雜的汽車維修服務合同糾紛案,經過李廣成律師成功代理,一審法院判決被告山西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退還原告王某維修費58422元,并支付鑒定費11000元,充分維護了委托人王某的合法權益。
但被告山西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以該公司不存在違約和過錯為由,要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原告王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并要求訴訟費和鑒定費全部由王某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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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李廣成律師成功代理服務合同糾紛案勝訴,充分維護合法權益
本案二審期間,李廣成律師針對山西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和理由,認真撰寫了詳實、專業、充分有力、言之有據的答辯意見,并在庭審時與對方律師展開充分而激烈的辯論。
最終,二審法院采納了李廣成律師的答辯意見,依法判決駁回山西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再一次有效維護了委托人王某的合法權益。現將本案二審民事答辯狀予以發布。
民事答辯狀(二審)
答辯人(以下統稱原告)因與上訴人山西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統稱上訴人)服務合同糾紛一案,現就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答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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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審法院認定“保險公司的支付應視為原告的支付”并判令上訴人退還原告維修費,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一)本案系服務合同糾紛,而非保險糾紛,將案涉車輛送到上訴人4S店進行維修的是原告王某,上訴人出具的《售后維修結算單》上載明的客戶也是原告王某,原告與上訴人之間存在服務合同關系。通過保險公司支付維修費,只是維修費支付的方式,保險公司支付維修費即相當于原告支付維修費,保險公司轉賬回執單備注用途只是為了備注維修車輛的信息。
(二)原告與上訴人之間存在服務合同關系,一審法院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判決上訴人向原告退還維修費58422元,合法有據,并無不當,上訴人所謂原告通過訴訟非法獲利的說法,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純屬無稽之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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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系服務合同糾紛,原告因服務合同糾紛提起本案訴訟,不僅主體適格,而且訴請合法有據,本案與案涉車輛的所有權人無關,更不存在上訴人所謂的原告代理車主起訴一說。
2、原告與上訴人之間成立服務合同關系,保險公司支付維修費即相當于原告支付維修費,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退還原告維修費,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三)如前所述,通過保險公司支付維修費,只是維修費支付的方式和途徑,保險公司支付維修費應視為原告支付,上訴人所謂維修費應退還給保險公司的說法,缺乏依據,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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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李廣成律師專業代理各類合同糾紛案,最大限度維護委托人權益
二、上訴人不僅存在違約行為,而且已構成消費欺詐,一審法院依法判決上訴人退還原告維修費,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并無不當。
1、上訴人的行為不僅屬于違約,而且已構成消費欺詐。
原告維修車輛時,上訴人工作人員稱不能只換大燈,要換必須將整個大燈總成全換了,因為它們是一體的。原告發現維修后的大燈存在起霧、積水等問題,前去上訴人4S店詢問時,其工作人員稱,更換的燈是一個總成,是一體的,全換了。在原告詢問更換的是否為組裝件時,上訴人工作人員明確表示不會,更換的不是組裝件。但是,經過鑒定,上訴人只更換了大燈燈體,而且,更換的大燈燈體還是組裝件(再制造件),并非原廠全新件,這與上訴人工作人員向原告告知的情況完全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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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李廣成律師成功代理多起合同糾紛及經濟糾紛案獲得勝訴
可見,上訴人不僅沒有如實向原告告知更換大燈的真實情況,而且在原告詢問時,還對原告進行了隱瞞和欺騙,這屬于明顯的消費欺詐行為。
2、先后兩次鑒定結果均顯示,上訴人為原告更換的右前大燈屬于再制造件,并非全新原裝件。上訴人所謂其不存在違約行為和過錯的說法,與在案證據及法院查明的事實不符。
據此,上訴人不僅違背了誠信義務,而且損害了原告作為消費者的財產權益和其他合法權益。一審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認定上訴人存在違約,并依法判決上訴人退還原告維修費,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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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熠興[2024]車鑒字第XX號《山西國熠興機動車評估鑒定有限公司鑒定評估意見書》鑒定程序合法,鑒定依據客觀,鑒定意見詳實、充分、專業,鑒定機構就上訴人提出的異議進行了書面回復,且鑒定人也出庭接受法庭質詢,該鑒定意見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此致
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李廣成律師(原告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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