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劉虎 張夢云
6月27日,北京市朝陽區(qū)法院溫榆河法庭,36歲的市民谷鳴因被指控危險駕駛罪坐上了被告席。筆者旁聽了解到,谷鳴不認可《司法鑒定意見書》,認為鑒定結果(酒精含量為195毫克/100毫升)呼氣檢測結果(酒精含量為122毫克/100毫升)懸殊太大,希望法庭查明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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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氣式酒精檢測,血液酒精含量為122毫克/100毫升。法大鑒定所鑒定結果,酒精含量為195毫克/100毫升。受訪者提供
庭審中,其辯護人、北京華象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校逢、張藝偉提出,公安機關對谷鳴采取行政強制措施不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據(jù)此收集的證據(jù)不應作為定案根據(jù);本案《鑒定意見書》亦不應作為定案根據(jù)。
著名法醫(yī)學專家張繼宗、胡志強經(jīng)審查論證認為,本案中公安機關和鑒定機構對血樣的采集、保管、流轉、送檢和鑒定程序不符合規(guī)范,不能證明鑒定結果可靠、準確,依法應當不予采信。
辯護人還向法庭提交了谷鳴長期從事公益的情況說明,請法庭酌情考慮。谷鳴積極參與各種公益活動,堅持公益事業(yè)至今已十余年,覆蓋助學、助困、環(huán)保等多個領域。他還在騰訊公益平臺有6位一對一捐贈的小朋友,并堅持參與了9年的九九公益日捐贈,堅持捐贈了105個月。同時,他攜手聯(lián)合國兒童慈善基金,資助國內外困境兒童,月捐從未間斷。
01
呼氣檢測和抽血鑒定結果相差懸殊
朝陽區(qū)檢察院指控,谷鳴于2024年9月20日23時許,酒后駕車行駛至朝陽北路紅領巾橋下輔路時,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陽交通支隊呼家樓大隊交警當場查獲。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下稱法大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書》顯示,谷鳴的血液酒精含量為195毫克/100毫升,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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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查酒駕地點。張夢云攝
而呼家樓大隊交警現(xiàn)場對谷鳴進行的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顯示,其血液酒精含量為122毫克/100毫升。
庭審中,辯護律師主要圍繞呼家樓大隊對谷鳴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和法大鑒定所的鑒定過程、方法及結果進行了辯護,認為本案無論是執(zhí)法還是鑒定均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相關證據(jù)和《鑒定意見書》不能作為定案根據(jù)。
審判長認真聽取了律師的質證意見,并不時打斷律師的話,詢問相關情況。
針對辯護人對鑒定過程、方法及結果的質疑,公訴人宣讀了法大鑒定所出具的《情況說明》。該鑒定所自稱,其鑒定過程、方法及結果均無問題。
谷鳴對其血樣的采集、保管、流轉、送檢和鑒定程序存在異議,不認可《鑒定意見書》,認為該鑒定結果和呼氣檢測結果相差太過懸殊,希望法庭公平審理,依法判決。
02
公安機關行政強制措施被指違法
辯護律師稱,2024年9月20日,呼家樓大隊向谷鳴出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并對谷鳴采取了扣留駕駛證、檢驗血液的行政強制措施。
“呼家樓大隊在行政執(zhí)法過程中收集的物證(血樣)、書證(強制措施憑證)因收集程序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不能作為定案根據(jù)。”
辯護律師認為,在案證據(jù)證明,呼家樓大隊實施本次行政強制措施過程中存在諸多違反《行政強制法》等法律和法規(guī)的行為,包括沒有出示兩名執(zhí)法人員的執(zhí)法證件,沒有當場告知谷鳴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沒有聽取谷鳴的陳述、申辯,沒有當場將強制措施憑證送達谷鳴等情形。
03
《鑒定意見書》合法性受質疑
辯護律師認為,本案《鑒定意見書》不應作為定案的根據(jù)。
首先,辯護人查閱鑒定錄像顯示,整個鑒定過程中僅有一名鑒定人進行操作,不符合《司法鑒定程序通則》中“應當指定或者選擇二名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的規(guī)定。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證明,對于鑒定過程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定性分析、定量分析),兩名鑒定人都有參與。法大鑒定所出具的《情況說明》也證明,另一名鑒定人僅進行了事后的審核工作(也沒有相關證據(jù)印證),沒有參與直接影響鑒定結果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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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大鑒定所。張夢云攝
其次,法大鑒定所只提供了部分鑒定錄像,且其中的制備和進樣視頻缺乏連貫性,無法確認鑒定過程和方法符合相關專業(yè)規(guī)范和要求。控方對此亦沒有完成舉證責任。
再次,本案《鑒定意見書》文書格式中所要求的必備形式要件不符合司法部的相關規(guī)定,不能證明鑒定過程、結果的真實性和科學性,亦不能證明鑒定過程和方法符合相關專業(yè)規(guī)范和要求。
第四,無法確認本案鑒定過程符合鑒定標準。為確認《鑒定意見書》中有關鑒定程序是否合法,鑒定過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關專業(yè)規(guī)范和要求,進而確定《鑒定意見書》是否存在不得作為定案根據(jù)的法定情形,應當依法調取鑒定檔案。
“辯護人于2025年4月21日向法院提交了《調取證據(jù)申請書》,申請調取本案鑒定檔案。5月15日,辯護人再次申請調取鑒定檔案,并提交了辯護人在另案中調取到的鑒定檔案供參考,但法院至今未予調取。”
第五,法大鑒定所未用顯微鏡觀察血樣是否有凝血塊。根據(jù)研究,血樣凝固將對乙醇檢測造成無可避免的影響,因此檢驗規(guī)范要求要在顯微鏡下觀察有無凝血塊。
第六,采血人員使用止血帶的時間長達1分16秒,且在第一次穿刺采血后沒有松開止血帶。這種不規(guī)范操作會導致血液相對濃縮,進而引發(fā)檢測結果假性增高。
第七,谷鳴的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122毫克/100毫升。該結果是在交警監(jiān)督下測出的數(shù)值,應當具有真實性,但與195毫克/100毫升的鑒定結果相比,差值竟然高達73毫克,超出了合理范圍。
最高檢副檢察長苗生明主編的《<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理解與適用》一書收錄的典型案例“程某芳危險駕駛罪案”,被辯護律師引用。該案中,當事人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是114毫克/100毫升,而血液酒精檢測結果為156.6毫克/100毫升。“承辦檢察官調查查明,一是以往辦理的大多數(shù)醉駕案例中血液檢測與呼氣酒精含量檢測差值一般在30毫克/100毫升以內,該案血液酒精含量鑒定與呼氣檢測酒精含量差值為42.6毫克/100毫升,數(shù)值差距明顯較大。”
“可見,兩項檢測結果的差值對于判斷血液酒精含量是否可靠具有重要的參考性。如果差值過大,則說明血液酒精含量鑒定結果真實性存疑。”辯護律師指出,30毫克/100毫升的正常差值不僅是案件承辦檢察官的經(jīng)驗,而且有科學依據(jù)。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總隊課題組在《中國應用法學》上發(fā)表了研究文章《辦理醉駕案件血液酒精含量檢測與鑒定相關問題研究》,該課題組成員中有兩人是本案《鑒定意見書》所依據(jù)國家標準和相關行業(yè)標準的主要起草人。該文認為,“血液酒精檢測結果與呼氣式酒精測試結果基本相當(調研組認為差異在30毫克/100毫升左右可視為基本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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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陽區(qū)檢察院。張夢云攝
第八,在案證據(jù)顯示,谷鳴當晚喝了約3兩茅臺,從結束飲酒到被強制抽血,已經(jīng)過了兩個多小時,按照常理推斷,其血液酒精含量無法達到195毫克/100毫升。
第九,根據(jù)《公安機關鑒定規(guī)則》的規(guī)定,刑事案件鑒定應當以公安機關內部實施為原則,在技術能力不足時方可委托外部合規(guī)鑒定機構。但本案鑒定跳過了公安機關內部實施的程序,直接委托了外部機構。
04
法醫(yī)學專家認為鑒定結果不可靠
庭審中,本案辯護人向法院提交了北京云智科鑒咨詢服務中心法醫(yī)學專家張繼宗、胡志強出具的《法醫(yī)學書證審查意見書》。
張繼宗,研究員,曾任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毒物(毒品)檢驗鑒定處處長,在“福建念斌投毒案”“北京雷洋死亡案”等重大案件中擔任鑒定或論證專家,從事法醫(yī)毒物檢驗鑒定工作50余年。
胡志強,副主任法醫(yī)師,曾在公安系統(tǒng)和檢察系統(tǒng)工作多年,在“湖南黃靜死亡案”“河北聶樹斌殺人案”“海南陳滿殺人案”等重大案件中擔任鑒定或論證專家,從事法醫(yī)鑒定工作40余年。
《專家意見書》認為,本案中公安機關和鑒定機構對谷鳴血樣的采集、保管、流轉、送檢和鑒定程序不符合規(guī)范,不能證明鑒定結果可靠、準確,依法應當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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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yī)學專家經(jīng)審查論證認為鑒定結果不可靠。受訪者提供
首先,關于血樣的提取送檢,相關規(guī)定要求“有凝血塊的血樣不大于15%”。15%的凝血數(shù)值如何觀察和計算?肉眼觀察是做不到的,只有借助顯微鏡才能觀察和計算。然而本案鑒定錄像顯示,法大鑒定所沒有按照規(guī)范使用顯微鏡觀察血液樣本的凝血情況。
其次,鑒定操作不符合規(guī)范。鑒定錄像顯示,參與實際操作的鑒定人只有一人。如果另一位簽字的鑒定人沒有參與實際鑒定工作,就不符合規(guī)范,《鑒定意見書》亦不能采信。
再次,本案《鑒定意見書》過于簡單,缺乏得出鑒定結果的綜合分析、邏輯推理過程,既不具有科學性、邏輯性,也不能證明鑒定過程、結果的真實性,依法應當不予采信。
第四,按照相關規(guī)定,本案應當由公安機關鑒定,只有在公安機關不能完成鑒定的情況下,才可以委托公安機關認可的合規(guī)社會機構進行鑒定。
據(jù)了解,辯護人向法院申請由法醫(yī)學專家出庭,對《鑒定意見書》中的專業(yè)問題進行釋明,發(fā)表專業(yè)意見,亦未獲準。
05
科學化醉駕、酒駕認定的必要性
醉駕入刑(危險駕駛罪)由于近年來在刑事犯罪案件數(shù)量中排名第一,備受矚目,也引發(fā)了巨大的爭議。
有學者認為,首先,處罰過重且波及面廣?。2023年全國因醉駕被起訴人數(shù)占刑事案件總數(shù)的22%,一旦定罪將影響子女考公、入伍等,涉及家庭數(shù)量龐大,社會代價過高?。未造成實際損害,僅因酒精含量超標就定罪,不符合刑法“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其次,認定標準機械單一?。現(xiàn)行標準僅以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劃線,但個體酒精代謝能力差異很大,有學者建議參考國外“行為測試”(如走直線)作為輔助判定依據(jù)。
?再次,過度消耗?司法資源。醉駕案件長期占據(jù)刑事案件總量的1/3以上(2022年達31.9%),擠占司法系統(tǒng)處理其他嚴重犯罪的資源?。
最新數(shù)據(jù)顯示,2024年1月至11月,全國檢察機關累計受理審查起訴危險駕駛罪案件30.3萬人,同比下降42.3%;提起公訴25.5萬人,同比下降16.8%。在案件數(shù)量大幅下降的情況下,仍保持刑事案件量首位。
導致案件數(shù)量下降的主要原因,是2023年12月“兩高兩部”發(fā)布的《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調整了醉駕入罪標準,將血液酒精含量分為三檔(80毫克/100毫升、150毫克/100毫升、180毫克/100毫升),不超過150毫克/100毫升且無從重情節(jié)的不再入刑,不超過180毫克/100毫升且無惡劣情節(jié)的可適用緩刑,這一調整有效降低了入罪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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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陽區(qū)法院溫榆河法庭。張夢云攝
庭審結束后,谷鳴的家人稱,血液酒精含量鑒定結果是否準確,直接關系到本案的罪與非罪和量刑輕重。法大鑒定所出具的《情況說明》屬于單方自證,不具備真實性和法律效力。朝陽區(qū)法院拒絕律師提出的調取鑒定檔案和專家出庭申請,嚴重不利于查明本案事實。
筆者去年曾經(jīng)關注的安徽宿州一起醉駕案,法院因為類似本案的司法鑒定證據(jù)問題,認為指控被告人犯危險駕駛罪證據(jù)不足,已于今年4月一審判決其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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