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5年初,某基礎工程公司(原告)起訴我方客戶(被告),主張欠付工程款110萬余元及高額逾期利息,并否認工期延誤責任。
原告稱按合同約定完成施工,但被告僅支付部分款項,構成違約。我方客戶則反訴原告工期延誤95天,主張違約金及損失賠償。案件爭議焦點集中在工程造價認定、逾期利息計算及工期延誤責任劃分。
律師觀點
作為被告代理律師,梅順林律師從三方面精準抗辯:
1. 工程造價爭議:原告主張的工程款包含大量未經驗證的增項,我方通過鑒定程序剔除無證據支持的“選擇性意見”費用,最終法院僅采納確定性及推斷性意見,核減近50萬元。
2. 逾期利息抗辯:合同未約定利息標準,我方主張按LPR計算,成功避免原告主張的高額利息。
3. 工期延誤責任:原告雖存在客觀停工因素,但未及時主張工期順延,存在過失,法院最終酌情認定原告承擔10萬元違約金。
判決結果
法院采納我方核心抗辯,判決被告僅需支付原告工程款65.5萬余元(較原告訴請減少45%)及合理利息;原告向被告支付工期延誤違約金10萬元; 駁回雙方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通過精細化證據梳理與法律適用,成功為客戶減少損失超百萬,實現“以訴促和、以抗減損”的代理目標,彰顯元韜律師在建設工程領域的專業實力。
判決書節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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