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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蕭十一郎。一個專注思想成長、喜歡讀書碼字的90后工程師、高校法學老師、執業律師。歡迎關注~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成法》,該法于2025年5月1日正式實施。
記得還是2020疫情期間,通過12348法律服務熱線,有一位蘇姓婦女因征地補償不公問題找到了我。然后,我就經歷了一場長達三年,歷經一審、二審以及高院再審改判勝訴的案件。
案件呈現出來的核心問題是:“外嫁女”有沒有資格享受集體土地征收款的分配。
而法庭歸納的爭議焦點則是:當事人是否具備集體經濟組成成員資格身份。
在今天《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落地生效之前,人民法院是不會單獨受理公民關于上述爭議焦點的訴訟,因為在法院看來,這個問題不是單純的司法問題,背后涉及的是還有政治身份的認定等。
新法實施后,該類當事人提出成員身份訴訟,法院應該受理,而不得拒絕。
事實上,長期以來,關于城鄉居民的身份認定問題,尤其是農村居民進城務工定居后,其身份歸屬問題,在法律層面并不清晰。最近十幾年來,隨著全國城鎮化率不得提升,人地問題、身份問題等矛盾愈發凸顯。
關于上述問題,在今天正式實施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中,有了一個初步的界定。包括如何獲得身份、哪些情況喪失身份以及出現爭議時如何解決。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第11條規定,要獲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必須同時滿足三個原則性條件,即1.“戶籍在曾經在集體經濟組織”、2.“與集體經濟組織形成穩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3.“以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等資產為生活基本保障”,這三個條件是并列關系。
但這部法律并沒有規定界定為成員的具體條款,而是把相關規定下放到由有各省級人大出臺相關規定。不過同時確認了集體經濟成員身份的唯一性,即不得在同一層級的多個集體經濟組織認定為成員,防止“兩頭占”。
新法第十七條從反面單列排除性條件。規定哪些情況喪失成員身份,其中包括已經成為公務員,但聘任制除外。換而言之,已經進入公門的人,自動喪失成員身份。(合同制公務員除外)
此外,新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成員身份,不因就學、服役、務工、經商、離婚、喪偶、服刑等原因而喪失。而對于外嫁女,十八條第二款明確規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結婚,未取得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取消其成員身份。
這個規則的確立,直接為外嫁女從根源上破解了身份謎題。
寫在最后的話
如果自由與正義還值得熱愛,如果民主與平等還值得追求,如果社會的文明與公民的尊嚴還值得贊頌,那么法治精神就應該得到最廣泛的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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