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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李月亮 靜女夭夭
每晚八點四十 陪你看世事
“山西訂婚強奸案”,最近又引爆一輪熱議。
這件事我之前寫過,詳細復盤了整件事的發生過程。
現在二審結果出來,我想再說說我的看法。
如果你看過我之前的文,請直接拉到08部分。
這樁“訂婚強奸案”,太有說頭了。
整個事件里,充滿了男女雙方的防備、算計、誤判、烏龍。
然后在幾方笨拙的處理下,一步步走向了最糟糕的局面。
01
李月亮?
2023年1月30日,山西大同,兩個年輕人相識了。
小伙27歲,叫小席。
姑娘24歲,叫小慧。
兩人都在一個縣城,是通過婚介所相親認識的。
條件般配,彼此也滿意。
就這么順理成章談起了戀愛。
——故事的開頭,非常平順,毫不稀奇。
戀愛3個月后,他們訂了婚。
兩家人一起吃了訂婚宴,場面和諧融洽。
結果誰也沒想到。
一天之后,這場戀情就忽然摘下甜美面具,露出可怕的猙獰。
而他們隨之成為全網爭論不休的話題,一個被判刑,一個遭網暴。
02
李月亮?
按照當地傳統,訂婚第二天,女方家要辦回門宴,請準女婿吃飯。
而事情從這一天開始,急轉直下。
中午吃完飯后,小席和小慧一起去了他們的婚房。
倆人走時還挺好的,在電梯里親親密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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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進了婚房,聊了一會后,狀況來了。
小席想發生關系,小慧不愿意。
小慧觀念傳統,覺得必須結婚以后才能做這件事。
但小席覺得咱倆都訂婚了,彩禮也給你了,你就別……對吧。
小慧后來說,小席強行脫掉了她的衣服,摁住她的胳膊,跟她發生了關系。
她當然是非常屈辱憤怒。
事后情緒激動地點火,燒了柜子和窗簾。
還跑出去喊“救命”,可是從14樓步行梯跑到13樓,又被小席強拽了回來,還搶走了她的手機。
——這些后來都成了斷定小席強奸罪成立的有力證據。
這里不得不吐槽一下。
后來很多網友說小席是強奸犯,多壞多壞,應該死刑。
這個我不認同。
小席根本上,應該是兩個問題。
第一是觀念有問題。
他以為咱倆訂婚了,我彩禮也給了,你跟我親親密密來了婚房。
那就應該跟我上床,沒有不樂意的道理。
在現代女性看來,這觀念非常錯誤。
但有些男人心里就是這么想的。
第二,是小席太笨了。
他既沒看出來小慧對婚前性行為多么抗拒。
也沒有能力說服她改變想法。
更不懂怎么在事發后安撫她。
正常來說,一個男生想跟女友上床,肯定要先探詢女孩的意愿。
如果發現對方很抗拒,那就算了。
如果實在不甘心,那就想辦法說服女孩。
如果實在沒能說服,又一時昏頭,強行發生了,而對方情緒又非常激動。
那肯定要道歉求饒、好話說盡,極力讓女孩消氣啊。
而小席的做法,竟然是強行把跑掉的小慧拽回家,限制了她的自由,還搶走了她的手機!
那換位思考一下小慧的感受——
她會覺得這個男人太粗魯、太可怕、太不可理喻了。
再一想,這是要和她過一輩子的男人啊。
那委屈絕望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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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布置的溫馨婚房,轉眼間成了兩人的噩夢
03
李月亮?
倆人鬧了一陣子。
下午6點多,小席開車送小慧回家。
小慧的手機還在他手上。
一直到小慧媽媽給女兒打電話,喊她回家吃飯。
小席才把手機還給小慧。
結果小慧一接到媽媽的電話,立刻嚎啕大哭,說“我被席XX強暴了”。
一般來說,媽媽聽說女兒被強暴了,那是不是得很急很氣?
但是小慧媽的反應,也很……典型。
因為當天是女兒訂婚的回門宴,家里有很多親戚。
小慧媽害怕女兒大哭大鬧,讓別人聽到了笑話。
于是就在門外等著接他倆。
接到后,直接上了小席的車,三個人來到了附近的一個駕校,開始聊這件事。
小慧媽的談判思路,基本就是圍繞著錢。
之前兩家人商量好了,小席給小慧18.8萬彩禮。
訂婚時先給10萬,剩下的結婚時給。
雙方甚至簽了《訂婚收彩禮協議》。
約定如果結婚前男方反悔,這10萬彩禮就不退了。
如果女方反悔,那就得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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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席家早就準備好了婚房,90多平,是他父母全款買的。
買房和裝修一共花了大約40萬。
房產證上寫的是小席的名字。
小慧家之前想在房產證上加上小慧的名字。
但是小席家覺得為時太早。
雙方商量之后,就約定結婚一年后,在房產證上加小慧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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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都是說好的事兒。
但是現在有了突發狀況,小慧媽就重新提了要求。
她跟小席說:
“你把小慧強暴了。
該結婚發生的你提前得到了。
回家跟你父母商量一下,你們把剩下的彩禮和首飾給了,然后去領結婚證,給小慧個名分。
實在拿不出彩禮錢的話,就先在房產證上加上小慧的名字,然后去領證。”
這段話后來被無數網友吐槽。
說天吶你女兒被強暴了,你居然急著讓強奸犯給她個名分?!你腦子有病吧?!
確實不太對。
但現實里,相當多父母可能都會這樣選擇。
理由很多:
已經訂婚了、早晚的事、別讓人笑話、他也是一時沖動、他平時都挺好的……
說實話,做父母的有這些想法,我都能理解。
但我疑惑的是,小慧當時竟然也沒反對。
她幾個小時前,剛剛經歷了那樣的傷害。
那些屈辱、憤怒和絕望都還完全沒有化解,就要成為砝碼,促使她盡早拿到男人彩禮和名分。
她的內心沒有抗拒嗎?
她是不是也覺得“事已至此,不管多憤怒委屈,也只能嫁給他了”?
作為一個95后的女孩子,我覺得實在不應該。
當然,從她媽媽那么急切地要求男方給女兒一個名分,也可以猜到,小慧接受的教育是多么傳統。
小慧媽早年離婚了,不知道是不是這個原因,讓她對“名分”非常有執念。
她不斷地強調“要給女兒一個名分”。
“我也不想怎么樣,你給她個名分就行。”
其實她提的那些“早點給剩下的彩禮”“早點領結婚證”之類的要求,都是為了“早點讓女兒拿到名分”。
后來事情鬧大后,很多網友認為她騙婚、騙彩禮。
其實不是。
正好相反,小慧媽只是想盡快把這個婚姻坐實。
畢竟男方已經把女兒內啥了,那可不能讓他跑了。
得盡快領證,以防萬一。
你看她提的條件——
補齊彩禮、房產證加名啥的,那都是雙方早就說好的,對方遲早要給。
她無非是想把時間提前。
——既然你們男方把發生關系的時間提前了,那就必須把結婚的時間也提前。
這是她的核心邏輯。
但是她出了一個大問題,就是操之過急了。
出事當天是5月2日,她要求小席5月4日就跟小慧領結婚證。
領證之前,要么補齊八萬八的彩禮,要么房產證加名字。
這個時間安排太緊了。
估計她是怕拖久了對方不認賬,她們白白吃了虧。
但是她沒想到,男方媽媽也是謹小慎微,生怕吃虧。
兩個都怕吃虧的人利益出現沖突,矛盾就搞大了。
04
李月亮?
小席當天其實就已經很慫了。
他完全同意了準丈母娘的意見。
回家就跟他媽要房產證。
說,“我和小慧發生那事了,她家要求在房產證上加上名字。”
小席媽立刻警覺起來——
明明說好了結婚一年以后加名字,怎么又非得現在加了?
女方家要干嘛?
她不能理解。
這里面,應該有兩個很大的誤會。
第一,小席剛開始沒有明確告訴他媽,自己是強行和小慧發生的關系,人家生氣了,咱們要補償。
所以小席媽第一反應是“怎么發生了關系,就要房產證加名”?
這不是訛錢嗎?
她感到氣憤。
第二,小慧媽是面對面跟小席溝通,于情于理也都說得挺清楚,所以小席能清晰領會她的想法,也很容易接受。
但是小席媽,是通過兒子的轉達,來了解小慧媽的意思。
兒子很可能說得不清不楚,讓她既不能理解,也不能接受。
她這邊還完全想不通。
那邊小慧媽已經等不及了,直接打電話給小席,問他商量好了沒,并且電話錄了音。
其中很關鍵的一句,是問小席“你強暴我閨女是不可否認的事實吧?”
小席老老實實地回答,“嗯,是的”。
這后來也成了認定小席犯罪的一個證據。
跟小席聊完,小慧媽又接著跟小席媽在電話里聊。
這是一次非常重要、又非常失敗的溝通。
也就是從這個電話開始,事情變得不可收拾。
當時小慧媽的態度是:
“女兒一直哭,我也很心疼,但是我這邊包容了,你們也應該承認錯誤,承擔責任。”
“趕緊補齊彩禮或者房產證加名,然后領證,給我女兒個名分。”
但是小席媽本來就窩著火,是一種對抗的心態。
聽到小慧媽說是“強暴”,估計也認為她小題大做,就是想算計他們家的錢。
所以小席媽根本沒有一點歉意,拒絕房產證加名,并強硬回懟:
“這都是正常的事兒,訂婚了就不叫強暴。”
最后倆人談崩了。
小慧媽說那我們就報警吧。
小席媽說,那就法庭見。
掛了電話,小慧媽一氣之下就報了警。
警察隨后給小席打電話,詢問情況。
而到這里,小席媽還是沒意識到事情的嚴重性。
覺得反正兩個人都訂婚了,不是多大的事。
而小慧家雖然報了警,也確實還在為求和做努力。
第二天,小慧的哥哥去了男方家,還是要求在房產證上加妹妹名字。
小席媽還是不同意。
女方家當時本來已經把之前的報警撤銷了。
后來發現男方家“理直氣壯不打算解決”。
一氣之下,小慧母女倆又跑去派出所報了案。
并提了要求,第二天中午12點之前必須領結婚證、房產證加名字。
否則就正式立案追究到底。
05
李月亮?
其實早期警方的態度也是傾向于調解。
能不立案就不立案。
畢竟真判了刑,會影響小伙子一輩子。
所以剛開始,民警的態度也是讓男方家人好好安撫一下女方——
“你們就趕快給人家寫上名字,爭取在我們立案之前把這事解決了。”
這時候,小席媽才終于有點怕了。
答應5月5日中午12點前,房產證給女方加名。
還寫了保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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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嘞。
說是說了,寫也寫了,小席家最后就是沒行動。
這個名,最后也沒加。
用民警的話說,男方父母“空許愿”,“只寫了個保證書,沒給女方加名”。
結果最后女方徹底不抱希望了。
警方立案。
小席被刑拘。
民警說起來還有點惋惜,“那小伙子其實挺好的”。
小席被刑拘后,一家人徹底著急。
他媽媽為了證明兒子品格良好,還找了村里106個村民在聯名信上簽了字。
之后又在網上喊冤。
說女方騙婚,想在房產證上加名,沒得逞就告男方強奸。
很多人也都是聽了小席媽早期的單方面控訴,先入為主地覺得她好慘,覺得女孩是職業婚騙。
一直到現在,很多人還這么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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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子,在2023年12月25日,做了一審判決:
“小席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構成強奸罪。
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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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法院給出了比較明確的解釋:
男方跟女方提出發生性關系時,遭到拒絕。
女方稱等結婚后再說。
而男方不顧女方反抗,強行與其發生了性關系。
事后,女方情緒激動,點火燒臥室柜子和客廳窗簾,還逃出了房間。
他們的婚房在14樓,女方通過步梯下至13層呼喊“救命”。
之后又被男方強行拖拽回房內。
而這些認定,都有實證。
婚房里被拽掉和燒過的窗簾,小區里的監控,小慧媽的電話錄音,小席的口供,小慧手臂的淤青……
都能證明小慧的“不愿意”。
而不管訂沒訂婚、結沒結婚,性關系都“不能違背婦女意愿”,這是常識。
所以法院的判決也挺有道理。
雖然小席當庭表示要上訴。
但當時大眾基本都覺得,情況大概就是這么個情況了。
06
李月亮?
結果輿論剛要平息,小席媽又爆出一個關鍵信息。
而且是誰都沒想到的——
“卷宗顯示女方處女膜完整”。
“兩人未發生實質性性關系”。
小席在上訴狀中稱,他們那天只是“下體有接觸,并未進入”。
而鑒定書也顯示,送檢的女方內褲、下體擦拭物上,沒有檢出小席的精斑成分。
這這這……情況就有點復雜了。
上面說了,判決書寫的是“被告人違背被害人意志,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構成強奸罪”。
但是既然男方沒有進入、女方處女膜完整,那這算“發生了性關系”嗎?
有律師就認為,如果這樣的話,男方應該屬于強奸未遂。
這里面就涉及一個有點羞澀的法律知識。
就是強奸既遂和強奸未遂,怎么界定。
法律界有幾種說法,有的認為性器官接觸就是既遂,有的認為插入才算,有的說射精才算,有的說性滿足就算。
業內普遍比較認同的,還是插入說。
那如果小席當天并沒有插入,可能就是強奸未遂。
說到這里。
不由得感嘆一句。
小席媽說,她兒子是第一次跟女孩發生關系。
而小慧處女膜未破損,大概率也是第一次。
一個27歲的男孩和24歲的女孩,都是第一次發生關系。
在這一次親密接觸里,都沒太搞清楚狀況。
最后卻為了這糊里糊涂的第一次,付出了如此慘痛的代價。
真是……哎。
07
李月亮?
回看整個事件。
本來挺好的一樁婚姻,到底是怎么走到今天的?
有很多陰差陽錯。
首先是小席的一錯再錯。
一錯,女朋友不樂意,他硬要跟人發生性關系,把人惹急了。
二錯,發生之后處理方式又很糟糕,讓女孩更屈辱憤懣。
三錯,其實他沒有完成傳統觀念里的實質行為,如果第一時間跟小慧媽說清楚,也許小慧媽就不會那么急。
但是他直接承認自己“強暴了”。
導致女方家覺得自己吃了大虧,堅決要求嚴正處理。
四錯,偏偏面對他老媽的時候,他又沒有第一時間承認自己“強暴”。
導致他媽對事情嚴重誤判,以為自己有理,擺出了對立姿態,徹底激怒了女方。
所以這位小席同學,是整件事情的始作俑者,又四處拱火。
最后被定成了“強奸犯”,雖然挺可憐挺倒霉,但也算是咎由自取。
第二,小慧媽操之過急。
女兒被強暴了,做媽媽的心急火燎地要彩禮、要房產,然后要把女兒嫁給“強奸犯”。
這是很多網友詬病的。
我也覺得小慧媽的處理太著急、太功利了。
在她心里,婚姻就是直白的交換。
你得到了我閨女的身體,我就必須得到彩禮和名分。
給就結婚,不給就告你。
所以才有了“一邊報警一邊要彩禮”的荒謬。
這是她的一錯。
二錯,是她搞得太急了。
她太怕自己吃虧,出了事三天,就要拿到房產,就要領到結婚證。
可是男方家本身就充滿戒備,也生怕吃虧。
你讓他們三天完成這么大的事,他們也會本能地抗拒啊。
你非得要,他們非不給,這不就是往崩了去嗎。
第三,小席媽,不明理。
小席媽的問題。就更大。
她很長時間都沒搞清狀況。
明明是她兒子強暴了人家女孩,有錯在先。
她卻總覺得是對方借著發生關系,訛詐她的房和錢。
所以在本該好好道歉的時候,她表現出了不該有的強硬。
小慧媽早期是想協商解決的。
后來是看小席媽態度不好,才賭氣報了警。
而警方都要立案了,小席媽依然拎不清,依然舍不得房產證給女孩加名,依然死死攥著她的財產不肯放。
糊涂了,也小氣了。
導致最后調解失敗,警方立案,兒子被判了強奸罪。
你看這整件事,本來雙方都是想往好了相處的。
但是因為誰都不想吃虧,都滿懷警惕戒備。
你錯一步她錯一步,最后一步一步把事情整稀碎。
一點虧都不想吃的人,最后吃了最大的虧。
08
李月亮?
前面說了,這個案子一審判小席強奸罪,有期徒刑三年。
不過因為小席媽隨后爆出小慧還是處女,所以很多人覺得二審可能改判。
結果前幾天二審結果出來——維持原判。
“法官又照著一審結果念了一遍”,小席媽說。
這下輿論就熱鬧了。
很多人歡呼鼓掌,認為此案真正為女性爭取了“性自主權”。
但也有很多人不服,覺得“這么搞就沒法戀愛結婚了,女的一個不高興就告你強奸,而且一告一個準,哪怕她還是處女,法官也判你強奸罪”。
雙方吵得不可開交。
我個人的看法,是支持這個案子的判決結果的。
“強奸罪,判三年”,我覺得結果本身沒問題。
但是法理依據有待商榷。
這里面有個很細的細節。
就是在女方的內褲、體內、下體擦拭物上,都沒有檢測到男方的精斑。
這可以證明男方沒有進入。
雖然他們“發生關系”后,女方洗過下體,但留在體內的精斑和DNA物質,是不會輕易洗掉的。
至于床單上有男方的精斑,不能說明任何問題。
因為一個男人在自家床上留下精斑,十分正常。
退一步說,即便是在事發那一次留下的,也不能證明男方進入過。
所以如果依照我們法律界慣用的“插入說”作為標準。
那么小席應該是“強奸未遂”。
然后這里普及一個冷知識——
強奸未遂和強奸既遂,都是強奸罪,量刑標準都是三到十年有期徒刑。
只不過未遂判得更輕。
所以小席最后定強奸罪,判三年,也合理。
只是法理上如果能說明是未遂,會更完美。
09
李月亮?
最后說說這樁“訂婚強奸案”給我們的幾個思考。
它應該分成四個層面:
第一,觀念層面。
現代社會,人和人的觀念極大不同。
有的女孩在酒吧喝嗨了就隨便拉一個男人去開房。
也有女孩覺得結婚前必須要守貞,否則人生就完了。
很難評判對錯。
一般來說,只要找自己的同類人交往,就問題不大。
而小席和小慧剛好是個例外。
他們本質上應該是一類人,都比較傳統保守。
只是在一個具體的點上有了偏差——
小席覺得訂婚就可以發生關系,小慧覺得結婚才可以。
兩個人都沒有錯。
可就是這樣一個微小的錯位,導致了最后整件事的崩盤。
所以給我們的警示是——
人際交往中一定要知道,別人的觀念可能跟你不一樣。
不能想當然地以為自己以為的,就是天經地義的。
否則沖突肯定少不了。
第二,道德層面。
小席的錯,一定程度也有道德瑕疵。
“不能用暴力強迫別人做不喜歡的事”,這是一個人最基本的認知。
別說發生關系了,就是女朋友不想做晚飯,你也不能暴力逼迫她吧。
尊重別人的意愿和感受,這是基本的道德要求。
就算不涉及法律問題,也不能為了自己一時痛快強行冒犯別人。
小席在這一點上做得不好。
如果他懂得尊重女友,也就不會有今天的局面了。
第三,婚姻層面。
這次有兩個針鋒相對的觀點。
一方認為“小席以為給了女方錢,就可以買她的性了,這是物化女性”。
另一方覺得“收彩禮本身就是自我物化,否則男方家里拿出半生積蓄,買你什么?”
這是個殘酷的好問題。
確實,從底層邏輯上說,彩禮就是錢,錢本身就是用來買東西的。
那男方家里拿出一大筆彩禮錢,到底是買女方的什么?
按照過去的觀念,就是買她的性,子宮,家庭勞動,社會收入……
在古代,這是一個有普遍共識的契約。
而現代社會,這個共識正在大幅改變。
每一個地區,甚至每一對情侶,都有不同的認知。
有的女孩不需要彩禮,婚后也不愿生兒育女、端屎端尿。
有的女孩甘愿獻身婚姻,服務于對方家庭,所以必須要拿巨額彩禮。
我個人覺得這都沒問題。
怕就怕出現相反的情況——
有的女孩拿了巨額彩禮,但是婚后孩子都不肯生。
有的男方象征性給了一丁點錢,婚后還要求女方當牛做馬為他們家效忠。
這就難辦。
因為“彩禮到底買什么”,是不會簽個合同一條條說清楚的。
全靠雙方意會。
那這個意會的內容一旦不一致,倆人可能就要打一輩子仗。
具體到小席和小慧。
其實他倆觀念已經算一致的了,都認同“你給我錢,我給你性資源”。
僅僅因為“性資源的交付時間”沒統一,就惹出這么大的麻煩。
所以結婚這個事,還是不能想當然。
雙方一定要多溝通,多了解彼此的想法。
互相對齊,才能避免很多幺蛾子。
第四,法律層面。
在這個案子上,我深切感受到了法律的難。
一方面,法律要尊重傳統觀念——
女方收了彩禮,就要給付性資源。
另一方面,法律也要遵守現代觀念——
女性擁有性自主權,不能違背她們的性意愿。
這其實是矛盾的。
這一次的判決,法官其實是維護了女性的性自主權。
向現代法律理念邁進了一步。
當然,這也招致另一些人的不滿——
“花光積蓄娶回家的老婆,不能隨便跟她上床,否則她一個不高興就能告你強奸,這合理嗎?”
事實上也不用擔心。
第一,只要你的婚姻有正常的感情基礎,老婆就不會堅決不跟你上床。
換句話說,想擁有性福,還是要好好維護跟老婆的感情。
第二,雖然我們一直說“婚內強迫發生關系也是強奸”。
但事實上,法院判“婚內強奸”還是極其慎重的。
慎重到啥程度?
迄今為止,我國只判過幾起婚內強奸罪。
還都是在婚姻狀況異常的情況下發生的。
要么是辦婚禮了沒領證,要么是起訴離婚已分居。
正常婚姻存續期間的婚內強奸罪,一個都沒判過。
所以在現實里,“婚內強奸罪”這個大棒從來就不是女性的籌碼,也不是男性的枷鎖。
法律一直在維護男性的性權益和女性的性自主權之間,艱難地尋求平衡。
過去幾千年,它相對傾斜于男性權益。
而這一次,它保護了女性。
我覺得,非常值得贊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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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文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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