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15還沒到,一場關于消費者權益的保衛戰已在餐飲界打響。
針對男子在海底撈火鍋鍋底小便一事,海底撈今日再度發布聲明稱,已向法院起訴追責,并將對2月24日0時至3月8日24時期間在海底撈上海外灘店堂食消費的4109單顧客,全額退還當日餐費,額外提供訂單付款10倍金額的現金補償。
![]()
海底撈的三次公關:
10天沉默后,如何重建信任?
這場震驚全國的"火鍋排泄行為藝術",卻滯后了10天才得到官方響應。海底撈在事件中的三次公關舉措及其為重建信任付出了高昂代價。
初次公關時,海底撈于3月6日稱已報警,8日呼吁勿攻擊涉事未成年人并追究“惡意傳播者”責任,卻未對食品安全隱患實質性承諾及給出賠償方案 。
二次公關是在9日宣布起訴涉事男子,被指誠意不足。
三次公關則在12日聲明對特定時段4109單顧客全額退款并10倍現金補償。
在重建信任方面,海底撈經濟上要承擔更換鍋具餐具、清潔消毒費用,支付巨額退款和補償,還可能面臨股價下跌、營收減少等損失;品牌形象上,其“服務天花板”形象崩塌,淪為全網惡搞對象;消費者信任度也大幅下滑,部分消費者不再光顧甚至退儲值卡,即便采取措施,公眾擔憂仍難完全消除,信任重建之路艱難。
![]()
企業責任的雙面失焦:
保護未成年人,還是縱容作惡?
海底撈的初步回應堪稱“迷惑行為大賞”:以“涉事者為未成年人”為由呼吁公眾寬容,僅對肇事者“強烈譴責”,卻強調要追究“惡意傳播視頻者”的法律責任。這種邏輯無異于“抓小偷卻起訴目擊者拍照”——保護未成年人絕不等于縱容違法行為。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明確規定,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當其他顧客的用餐安全、心理安全被公然踐踏時,企業的首要責任應是維護受害者權益,而非顧左右而言他。這種“和稀泥”式危機公關,暴露了部分企業對消費者權益的認知仍停留在“不吃出蟑螂就算合格”的原始階段。
消費者尊嚴的“隱形戰場”:
看得見的火鍋與看不見的權益
事件中最諷刺的細節在于:肇事者選擇在包間作案。這個被商家標榜為“私密尊享”的空間,恰恰成為消費者權益的監管盲區。當企業用“包間隱私”作為賣點時,是否同步構建了配套的應急機制?
①物理安全≠心理安全:商家反復強調“涉事火鍋已銷毀”,卻避談如何補償其他消費者被侵犯的精神權益。
②未成年人保護≠公共利益豁免:涉事者已滿16周歲,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故意毀壞財物、尋釁滋事的行為完全可被追責。
這背后是更深層的權益悖論:當企業把“服務至上”異化為“息事寧人”,消費者權益就成了可被犧牲的代價。
315的審判重錘:
我們需要怎樣的消費尊嚴?
海底撈小便事件恰逢315消費者權益日來臨之際,其啟示遠超個案本身:
①監控盲區=責任盲區
- 餐飲企業需重新評估包間管理:是否安裝可回溯的智能監控(隱私模式下僅存儲異常行為數據)?
- 服務員動態巡查機制應寫入行業標準,避免“私密空間”淪為法外之地。
②未成年人≠免責金牌
- 完善《未成年人保護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銜接機制,明確“嚴重違法行為不適用特殊保護”的例外條款。
③輿情應對≠責任轉嫁
- 企業危機公關手冊必須刪除“譴責傳播者”這類反邏輯操作,建立“第一時間保護受害者-固定證據-司法介入”的正向流程。
在火鍋與尊嚴之間,沒有中間選項
消費者權益從來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具象為一口干凈的火鍋、一個不被侮辱的用餐環境、一場有底線的商業回應。
當海底撈最終選擇報警追責時,這場鬧劇終于回歸正軌——法律不應是輿論倒逼的產物,而該是企業守護消費者尊嚴的第一反應。
更多故事 :
拙見小助手↑
讀完記得點個【在看】↓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