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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一個案例
丁父、喬母兩夫婦2022年起訴三名子女要求支付贍養費,法院經審理后判決三子女每人每月支付人民幣300元,該判決同時還明確,如兩位老人今后發生大額醫療費用,由其三名子女均攤。
2023年,喬母因病產生醫療費用一萬多元,另外二老請人對房屋的屋頂進行了維修,產生了房屋費用2600元,兩位老人向三名子女協商要求均攤該等費用。由于與其中一名子女小丁協商不成,兩位老人再度提起訴訟。一審法院審理后支持了老人的訴訟請求,小丁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當地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法院審理后維持了一審判決,小丁應按比例承擔醫療費用3900多元,房屋維修費800多元。(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為方便敘述,細節略有省略)
法律分析與觀點
從這個案件可以看出,除了按月支付的贍養費之外,房屋的維修費用也可能再由子女承擔。房屋的維修費用和醫療費用一樣都屬于老人日常生活之外的重大負擔,所以即使給了日常的贍養費,這些重大費用如果老人負擔不起,子女就有義務承擔該筆費用。對此,我國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有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規定:
“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者租賃關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老人缺乏勞動能力,通常自己無法維修房屋,子女有維修房屋,保障老人基本居住條件的義務,如果子女互相推脫,拒不維修的話,老人可以聘請他人進行維修,相應的費用應當由子女共同分擔。
我國對老人贍養義務內涵的界定,除了經濟上的供養外,還包括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等。對房屋及居住條件的基本保障就屬于法定贍養義務的范圍之一。換句話說,老人要求子女承擔房屋維修費用,應符合贍養人應履行贍養義務的基本條件,具體有下面幾點需要注意:
1、老人應指年滿六十周歲的老人;
2、子女應該已經成年而且有能力而不履行;
3、老人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等,自己無經濟能力負擔相應的費用;
4、如果老人子女已經死亡或無力贍養的,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贍養義務,即也應作為贍養人承擔前述的房屋維修義務或承擔維修費用。
以上供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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