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背景:企業經營本質上是一種多群體的合作行為,無論是業務上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合作,技術上公司與團隊之間的合作,管理上部門與部門之間的合作,金融上企業與銀行之間的合作,高效合作、穩定合作、持續合作的前提是合規,無論是人事管理、財務管理、項目管理、股權管理,特別是高管的自我管理,任何決定都應該建立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合法合規的前提下,才能使個人利益與公司利益,自身利益與合作方利益彼此兼顧且高度統一,才有利于企業的健康發展。
普法自述人:張某波(可以用化名),河北省張家口市人,張家口市盛華管業公司董事長,原河北惠利灌溉科技公司(新疆惠利灌溉科技公司子公司)總經理。
背景資料:
新疆惠利公司于2007年3月9日成立,河北管業公司系2008年3月份成立,因2013年新疆惠利公司與盛華管業公司達成以盛華管業公司團隊整體加入的合作協議后,于2013年4月7日,由新疆惠利公司與其子公司諾爾公司聯合設立河北惠利公司,并聘張某波為總經理,在2013年4月7日之前,盛華管業公司就已經與新疆惠利公司及其關聯子公司開展業務合作。
直到2015年3月,新疆惠利公司提出終止合作。
2016年8月26日,張某波因涉嫌職務侵占罪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依法逮捕,2019年7月22日被判無罪,2021年12月1日獲得國家賠償,在此期間被羈押861天。
背景資料來源:(2019)兵9001刑初1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和(2021)兵9001發賠2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國家賠償決定書。
張某波自訴:
雖然被判無罪,雖然獲得了國家賠償,但861天的在押經歷不得不讓我深刻反思,為什么看似普通的企業合作,看似正常的商業行為,會給自己帶來牢獄之災?本質上是雙方在合作期間沒有守住誠信經營、規范經營的基本原則,沒有通過合規路徑及時有效的化解矛盾修復風險,最終導致雙方失去信任終止合作,甚至借用其他手段彼此傷害。
例如:盛華管業公司與新疆惠利公司達成的合作協議,在合作的過程中并沒有兌現。
據新疆惠利公司與張家口盛華管業公司于2013年12月14日達成的合作協議顯示:2012年起新疆惠利公司與盛華管業公司共同開發張家口市節水市場,因盛華管理公司不能在新設立的河北惠利公司參股分紅,為保障其公司利益不受損失,新疆惠利公司每年以補償的形式補償盛華管理業公司90萬元(稅后),2013年的補償為45萬元(稅后),在2014年春節前支付,2014年的補償分三次支付,分別為2014年3月1日、7月1日、12月1日,同時,由合作方張某波為總經理,年薪50萬元(稅后)。
合作協議注明的合同有效期限為暫定一年。
對此,張某波表示,事實上合作協議中約定的三年補償,新疆惠利公司直到現在也沒有執行。而且在河北惠利公司成立之后,新疆惠利公司抽回注冊資本。雖然感覺到問題,但總感覺在后續的合作中新疆惠利公司應該可以兌現,所以選擇了暫時擱置,繼續合作。沒想到的是,不僅沒有兌現,反而在2015年3月份直接提出了終止合作,并在2016年8月26日,控我涉嫌職務侵占,且因此將我刑事拘留。
現在回憶,雖然被控職務侵占離不開新疆惠利公司的作用,但在很大程度上,還是因為我們對合規經營的漠視。
例如:在擔任河北惠利公司總經理期間,沒有能夠及時有效隔離盛華管業公司的經營行為與自己的關聯性,導致盛華管業公司與河北惠利公司,新疆惠利公司之間的正常合作,很容易被視為利用職務之便。
據(2019)兵9001刑初1號刑事判決書顯示:河北惠利公司的設立源之于2012年新疆惠利公司與河北盛華管業公司在合作過程中進一步深度合作的意向落實,進而在2013年4月7日,由新疆惠利公司與其子公司諾爾公司聯合設立河北惠利公司,并聘用張某波為總經理。
關于盛華管業公司的公開資料顯示,張某波自盛華管業公司于2008年成立之日起,一直為該公司法人。而且,(2019)兵9001刑初1號刑事判決書中顯示,河北盛華管業公司在張某波任河北惠利公司總經理的前后,均有開展與新疆惠利公司、河北惠利公司相關業務。
另外,新疆惠利公司與盛華管業公司的合作協議顯示:“項目競標及對外宣傳,須以張家口市盛華偉業管業有限公司(即:盛華管業公司)和新疆惠利灌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合作名義為前提,共同拓展共享市場”。
由此不難看出,雖然盛華管業公司繼續參與河北惠利公司成立之后的市場行為是盛華管業公司和新疆惠利公司雙方認同的,雖然,盛華管業公司長期以來一直與新疆惠利公司有著業務來往,但事實上,張某波被任命河北惠利公司總經理的同時,依然控制著盛華管業公司,嚴格意義上講,兩家公司的經營行為均為張某波的職務行為。
從(2019)兵9001刑初1號刑事判決書中局方對張某波的一項指控足以說明這種情況潛在的風險有多大。
判決書中顯示:張某波被指控,利用擔任諾爾公司總經理的職業便利,以盛華管業公司的名義與第三方簽訂供貨合同,截留不應該有盛華管業公司參與的供貨款,涉嫌非法侵占。
法院通過相關證據發現,新疆惠利公司、諾爾公司與盛華管業公司存在著經濟糾紛,而且,從盛華管業公司與第三方的供貨合同清單及新疆惠利,諾爾公司發貨情況的清單上看,張某波以盛華管業公司名義供給第三方的貨物并非僅有上述兩家公司的貨物,結回的款項也不應該僅為上述兩家公司的貨款。而且,現有證據證實張某波控制的上述兩家公司應得貨款并未超過兩家公司與盛華管業公司間存在債權債務的數額,因此沒有采納對張某波涉嫌合同詐騙和職務侵占的指控意見。
盡管法院沒有支持指控,但由張某波控制沒有隸屬關系兩家公司之間,其債權債務關系的處置行為極有可能被某一個公司認定為侵害公司利益。
據張某波講:“事實上,與新疆惠利公司合作之初,我們抱有很大希望,甚至憧憬新疆惠利公司上市之后的美好未來,然而,由于對風險意識的單薄,合規意識的不夠,帶來的不僅僅是861天的牢獄之災,還有法院判決要求返還的323萬余扣押資金尚未返還。
最后,張某波表示,這次經歷讓其深刻感受到合作經營的重要性,也希望通過現身說法給更多企業提個醒,特別是企業高管。
律師點評:聯合普法網合作律師:北京市華泰(新城區)律師事務所李明律師
一、民事與刑事責任辨析:精準界定,防范風險
在企業合作的復雜場景中,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的界限常常容易被模糊,這一混淆可能給企業管理者帶來嚴重的法律后果,正如張某波案例所警示的那樣。從前端進行精準的分析并清晰區分二者,是企業合規經營的重要前提。
在民事責任范疇內,企業合作多基于契約精神與平等互利原則展開。例如新疆惠利公司與盛華管業公司之間的合作協議,約定了補償條款以及業務開展模式等,這屬于典型的民事合同關系。若一方未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如新疆惠利公司未按約支付補償款給盛華管業公司,通常會引發民事違約糾紛。解決此類糾紛的途徑往往是通過民事訴訟,違約方需承擔諸如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這種責任的判定主要依據雙方簽訂的合同以及相關民事法律規定,其目的在于恢復被破壞的民事法律關系,使受損方得到合理補償。
刑事責任則截然不同,它涉及到對犯罪行為的認定與制裁。在民營企業經營語境下,挪用資金罪、抽逃出資罪和職務侵占罪等是較為常見的可能涉及的罪名,尤其現階段其又是公安經偵工作的重中之重,且根據2022年最新的公安機關立案標準,數額3萬以上應予立案追究。以張某波被指控職務侵占為例,判斷是否構成該罪名需要嚴格依據刑法規定的構成要件。從主體上看,必須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行為方面,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且數額較大。然而在實際案例中,企業間復雜的合作關系、人員兼任等情況可能會干擾判斷。像張某波同時控制盛華管業公司與擔任河北惠利公司總經理,在業務往來中資金與貨物的流轉容易引發歧義,但法院最終依據證據認定其未超過債權債務數額而未支持指控。這表明在涉及企業合作糾紛時,不能僅憑表面現象或一方指控就認定刑事責任,而需要深入細致地剖析行為是否真正符合犯罪構成,避免將民事糾紛錯誤地上升為刑事案件。
二、企業合規:筑牢防線,穩健發展
企業合規經營是現代企業治理的核心要素之一,張某波的經歷深刻地揭示了企業合規缺失可能引發的災難性后果。
首先,在企業合作協議簽訂與履行階段,務必確保嚴謹性與誠信性。合作協議應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利益分配機制、合作期限以及違約責任等關鍵條款。如新疆惠利公司與盛華管業公司的合作協議,若在簽訂時能充分考慮各種情況并細化條款,后續的爭議或許能夠避免。在履行過程中,一旦發現對方存在違約行為,應及時通過合法合規的途徑,如協商、調解或民事訴訟等方式解決,而不是選擇擱置或采取不正當手段。
其次,企業內部管理與人員兼任方面需建立健全的隔離機制。當企業高管在不同企業兼任重要職務時,極易出現利益沖突與經營行為混淆的風險。如張某波在盛華管業公司與河北惠利公司的角色重疊,導致業務往來被質疑涉嫌職務侵占。企業應制定明確的內部規章制度,規范高管行為,確保不同企業間的經營活動、財務往來等清晰可辨,避免因人員關聯而產生法律風險。
再者,企業應強化風險意識與合規培訓。企業管理者與員工需深入了解相關法律法規,特別是涉及企業經營的民事、刑事法律規范。通過定期的培訓與教育,提升全員的合規意識,使每一個決策、每一項業務操作都能在合法合規的框架內進行。只有這樣,企業才能在復雜多變的市場環境中穩健發展,避免因合規漏洞而陷入法律困境,實現企業利益與法律規范的有機統一。
![]()
稿件來源:國家重點新聞網站長江網:http://h5.jp.cjn.cn/#/h5/news?informationId=4438405&sourceType=0&type=android&isDetail=0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