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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學周報,系法律商業雙驅動的萬程通商團隊的每周固定學習會。本期分享的文章,系團隊于2024年10月12日集體學習的文章。
我們認為,法律人須以理論指導實務,以實務豐富理論,不可偏廢。但實務工作者常常為工作所累,少有時間研究學術理論。實務與理論的藩籬不破,于個人而言,是為成長的瓶頸,于法治建設而言,優秀的理論不能被用于指導實務,優秀的實務經驗無法上升為理論。無論對哪一方,都是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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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00 本期學習成果綜述
今日學習的三篇文章均來源于《稅務研究》2024年5期。
三篇文章都強調了數據資源作為新型生產要素的重要性,以及其在數字經濟中的核心作用。
三篇文章都提出了數據資源入表所帶來的稅收挑戰,包括數據資源的確認、計量、攤銷和處置等方面的稅務處理。
三篇文章都提到了加強數據資源管理的必要性,以確保數據資源的合法合規使用,并最大化其價值。
三篇文章都指出了現行稅收法規在數據資源方面的不足,并呼吁對相關稅收法規和制度體系進行研究和完善。
第一篇文章,側重于數據資源入表對稅收征管帶來的挑戰,以及如何應對這些挑戰。
第二篇文章,更多地探討了數據資源入賬入表的實踐發展和稅法議題,以及數據資源的特殊性對稅務機關帶來的新挑戰。
第三篇文章,側重于數據資源入賬入表的具體管理和稅收問題,提供了更詳細的會計處理和稅收規定的分析。
討論了數據資源的價值評估、流通交易和權益保護中的稅收問題,并提出了建立數據資源權益保護相關稅收法規的建議。
01 企業數據資源入表后課稅問題淺析
【來源】《稅務研究》2024年5期
【作者】董小紅、儲安琪(安徽財經大學會計學院)
【摘要】當前,數字技術革命席卷全球,人類已步入數字經濟時代,數據成為企業經營發展的一項重要資源。
2019年10月,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將數據正式納入生產要素的范疇。
2022年1月,國務院印發《要素市場化配置綜合改革試點總體方案》,提出要建立健全數據流通交易規則。
2023年8月,財政部發布《企業數據資源相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財會〔2023〕11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對企業數據資源的會計處理和信息披露進行規范。
隨著《暫行規定》的頒布與施行,企業數據資源正式入表,與此同時,與企業數據資源課稅有關的問題逐步顯現出來。在此背景下,本文從會計確認與計量的角度出發,研究我國企業數據資源課稅問題。
【學習總結】
1.數據資源的概念界定是稅收征管的基礎。數據資源的分類有助于理解其在企業經營中的作用。
2.互聯網業務收入的增長顯示數據資源為企業帶來巨大收益,征稅可以為政府帶來可觀收入;數字經濟發展不均衡,征稅可以調節資源分配,推動區域發展;征稅促使企業記錄交易信息,有助于數據要素市場的建立和監管。
3.《暫行規定》將數據資源作為存貨和無形資產入表,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已有相關法規支持;數據資源使用稅可以調節財富分配,促進區域協調發展。
4.會計確認與計量視角下的企業數據資源稅收制度設計:
5.《企業會計準則》提供了數據資源作為無形資產和存貨的確認和計量方法,這為稅收制度設計提供了依據。
6.根據數據資源的會計處理,提出了差別稅率的設計,以及數據資源使用稅的計稅基礎和稅率建議。
7.數字經濟的發展對傳統稅收征管體系提出挑戰,建議稅務機關設立專門部門并利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提高征管效率。
02 數據資源入表對稅收征管的挑戰與應對
【來源】《稅務研究》2024年5期
【作者】余鵬峰(江西財經大學數字財稅法治研究中心)
【摘要】2023年8月21日,財政部發布《企業數據資源相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財會〔2023〕11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該規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暫行規定》對數據資源是否可以作為資產入表、數據資源及相關交易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如何在財務報表中列示以及需要作出何等程度的披露等方面進行了規范,為企業加強數據資源管理、規范相關會計處理和強化相關會計信息披露、發揮數據要素價值提供了中國方案。
然而由于數據資源的特殊性,不僅使企業在判斷數據資源是否符合資產確認條件、明確數據資源的初始計量和后續計量等方面面臨難題,而且也使稅務機關確定數據資源的計稅依據、核定折舊和攤銷方法、適用稅率與稅目等征管事宜面臨新的挑戰。
盡管學術界關注到了數據資源的相關稅法問題,也對數據資源是否以及如何課稅進行了有益探索,但是既有研究傾向于數據資源稅收治理理論圖景的描繪,而缺乏置身于數據資源入表下的實踐探討。
企業會計準則歷來是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等稅務處理的重要參考,數據資源入表實踐的推進必然加快數據資源稅收規則的研究制定。由此,本文聚焦《暫行規定》實施的重點難點問題,探索其之于企業所得稅及增值稅征管的新挑戰,并嘗試提出應對挑戰的建議。
【學習總結】
挑戰:數據資源的生命周期、法律權屬的復雜性、價值評估的困難、攤銷周期和方法的確定、損益處理的差異等,都是稅收征管面臨的具體問題。
應對:作者提出了明確數據資源與數據資產的內涵與邊界、優化企業數據資源會計處理規則、完善與數據資源入表相銜接的稅收規則、健全與數據資源特點相適應的稅收征管機制等對策。
1.明確數據資源與數據資產的內涵與邊界:
確定數據資源轉化為數據資產的條件,如合規性、控制性、可度量性和經濟利益性。
細化數據資源確認為資產的標準,包括數據的可利用性、技術處理的可行性和可供社會化再利用的條件。
2.優化企業數據資源會計處理規則:
調整《暫行規定》以適應數據資源的特殊性,如明確“擁有”或“控制”的定義。
詳細規定數據資源的成本計量,包括外購、自行開發和其他方式取得的數據資源。
完善數據資源的會計處理方法,如自用和出售用途的初始計量和價值分配。
補充完善出售數據資源后的會計處理原則,以及數據資源資本化與費用化的區分標準。
3.完善與數據資源入表相銜接的稅收規則:
制定專門性規范文件,明確數據資源在稅務處理中的地位,包括交易類型、稅收分類和價值確認。
細化數據資源的扣除和攤銷規則,確保真實客觀地反映企業數據資源的成本。
明晰數據資源處置、銷售或報廢等稅務處理規則,避免稅務與會計處理的不一致。
確定數據資源價值增值和減值的稅務處理規則,合理反映數據資源價值的變動。
明確數據資源轉讓定價規則,為關聯方之間數據資源交易提供合法有效的依據。
4.健全與數據資源特點相適應的稅收征管機制:
提升稅務機關的數智化水平,利用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技術進行稅收征管。
建立數據資源稅收監測與稽查機制,包括交易信息監測系統、報告和申報制度、價值評估監測機制。
探索數據資源稅務處理事先裁定制度,提高稅收政策適用的確定性,降低納稅爭議風險。
03 數據資源入賬入表的管理和稅收問題探討
【來源】《稅務研究》2024年5期
【作者】秦榮生(北京國家會計學院)
【摘要】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強調要“充分實現數據要素價值、促進全體人民共享數字經濟發展紅利”。為充分發揮數據要素價值,促進數據要素的流通與交易,進而規范數據的資產化,迫切需要解決數據資源的入賬入表問題。
為此,2023年8月1日,財政部發布《企業數據資源相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財會〔2023〕11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主要圍繞數據資源是否可以作為資產入賬、數據資源的相關交易如何進行會計處理以及數據資源是否可以作為資產入表、如何在財務報表中列示、需要作出何等程度的披露等方面進行了規范。
《暫行規定》的發布意味著我國在促進數據成為一種新型生產要素從理論探索開始走向實踐,標志著我國正式翻開了數據資源入賬入表的新篇章。我國關于數據資源的相關會計處理探索不僅有助于《意見》的貫徹落實,還有助于我國為國際會計準則制定相關數據會計準則提供中國方案、貢獻中國智慧。
目前,亟須研究和完善與數據資源相關的稅收法規和制度體系。
【學習總結】
1.數據資源入賬的要求:
數據資源被分為兩類:符合資產確認條件的無形資產或存貨,以及不滿足確認條件但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
企業應根據數據資源的持有目的、形成方式、業務模式等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
2.數據資源入賬入表的挑戰:
存在對數據資源是否“擁有或控制”的不確定性,以及數據資源的多重用途導致分類困難。
成本計量和后續計量難度大,尤其是對數據資源使用壽命的估計。
現行會計處理采用未來適用法,對歷史數據資源相關支出不再調整,可能導致會計原則受損。
3.數據資源的稅收問題:
數據資源的生命周期各環節(取得、持有、處置)都涉及稅收問題,但現行稅收制度尚未明確規定。
確定購入數據資源的計稅基礎存在困難,尤其是關聯方之間的數據資源轉讓。
持有數據資源期間的攤銷和減值的稅務處理需要企業高度重視。
處置數據資源時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問題需要明確。
4.數據資源的價值評估和流通交易:
數據資源的價值評估對后續計量至關重要,涉及稅種、稅目和稅率等因素。
建立合規的數據資源流通交易體系,包括信息披露、交付監督和風險控制。
5.數據資源的權益保護:
數據資源的權益保護存在誤區和盲區,需要建立分置的產權運行機制。
制定數據資源權益保護相關的稅收法規,促進數據資源的研究、開發和利用。
6.數據資源管理:
企業必須加強數據資源管理,遵循會計準則、資產評估規定,并考慮稅收法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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